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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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我同市民政局的同志一道,到*、*、*、*等区县的部分乡村,就我市农村特困户救助问题进行了调研。我们认为:关注农村特困户,深入开展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党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是履行政府职责,实现城乡社救工作同步发展的必然趋势,任重而道远,必须抓紧抓好。一、基本情况据统计,我市现有农村人口464万人,有年收入低于600元以下的农村特困户70272户188027人,占农业人口的4.1。去年,市政府将救助农村特困户列为市政府
2、“十件实事”之一,全年要求救助农村特困对象2.8万户,7.2万人。*、*、*实行农村低保,划定的保障线分别为年收入低于700元、500元、400元以下,*、*县的救助标准分别为月人平6元、5元,*县将对象按收入情况进行ABC分类,采取分类施救,救助标准按A、B、C类分别为月人平10元、8元、6元。其它区县实行的是农村特困户救助,*区、*山、*湖、*市为月人平10元,*区、*县、*县、*县、*湖、*镇为月人平5元。这项工作去年启动后,现有享受救助对象30813户72636人,占特困总人数的38.6,其中: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的47820人,救助标准为5.7元;享受农村低保的24816人,保障标准为
3、6.1元。未纳入农村低保的特困家庭有39459户115391人。二、贫困原因分析1、因病、残致贫。在全市农村特困户中,因残、因病致贫的占贫困户总数的70.5,残疾的种类多为智残、肢残。这部分对象,因为残、病,不但无法从事生产劳动,有的还需要他人照顾,每年还要大量的医药费。如*张公庙镇张公村的*一家,二老都已有七、八十岁,女儿有精神病,完全无自理能力,全家的主要收入就是二老种的两亩地,生活完全依靠政府的救助接济。2、因灾致贫。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这部分对象占救助总人数的12.6。3、因缺乏劳动力致贫。有的家庭中因为子女残疾、有病,家中缺乏劳动力,不仅要负担医药费,还要支出孩
4、子的读书费用,虽然每天起早摸黑仍然无法摆脱贫困。4、因缺乏生产资金、生产技术贫困。这样的户家中有劳动力,但因为缺乏生产启动资金或者缺乏生产技术和相关知识技能,无法形成稳定的家庭经济增长点。如*大坪乡团结村的部分家庭,家中有劳动力也有生产自救的愿望,但由于缺资金、缺技术,所以农业生产收入不高,始终无法摆脱贫困。5、因农业成本过高贫困。农村税费取消后,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家庭收入应该有较大的增长,但事实上由于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农民实际获得的利益却不多,而且很多对象因家中长期贫困,还有大量积欠的提留需要偿还。三、开展农村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1、缺少指导农村救助工作的刚性文件。全省还没有一个指导农村特
5、困户救助工作的刚性文件,只是在领导的工作报告和讲话中提到要开展这项工作。由于救助范围、施救方式、资金来源、管理方法等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开展工作难度较大。现在我市也只是确定了“不救不得活”大体工作框架,进行小范围、低标准的救助探索。各地虽然出台了试行办法,但这些试行办法都是一些地方法规,彼此之间缺乏协调,具有一定局限性,不具备指导全局的作用。建立农村特困救助制度是大势所趋,应该及时出台一部纲领性文件,用以指导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这是搞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前提条件。2、救助资金不足。我市从20xx年全面启动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三县为农村低保,其它区县(市)为农村特困户救助。一年来,全
6、市月均救助农村贫困户7.3万人,发放救助金495.6万元,救助标准为月人均5.7元。但相对于全市农村特困户18.8万人的总人数来说,已救助人数仅为38.6,而且,补差标准较低。从调查情况看,我市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约为五、六十元,而特困家庭人均月收入只有二、三十元,这之间的缺口无法填补。由于农村特困户的救助缺乏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参与,主要依靠区县政府拿钱解决,无法形成救助的主导力量。现在还有很多困难家庭迫切需要政府救助。*、*、*三县虽然实行了农村低保,但实质上也只是一种特困户救助,虽然划出了农村低保保障线,但也没有真正根据保障线进行家庭收入测算后对救助对象进行补差。3、没有形成救助合
7、力。农村特困户的救助工作是由政府主导的一项重要的社救工作。现阶段,我市农村有“五保”救济、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救助等多项救助制度在同时运作,但各项救助政策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有的对象因为情况复杂,既可享受A政策,又可由B政策进行救助,但结果造成A、B双方都认为应由对方进行救助,反而让救助对象处于救助政策的真空,两头不沾边。而且,由于贫困对象大都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致贫,要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就需要整合救助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每年我市用于农村特困对象救助的各种资金上千万元,如果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应该能收到更好的效果。4、工作基础差。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
8、现在主要依靠乡镇民政助理,由于服务的对象多,涉及的范围广,加上各项制度、工作方法尚在探索之中,因此,特困户救助工作还做得很不好,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四、几点建议1、高度重视农村特困救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因此,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责,惠及广大农村贫困居民的*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建议政府把农村特困户救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专项资金,配备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确保工作实效。2、理顺管理关系。一方面,出台救助办法。建议政府出台农村特困户救助实施办法,将家庭年收
9、入低于某一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定救助标准,明确资金筹集及管理方式,规定救助形式和资金发放办法,并出台配套措施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建立管理制度。特困户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分级审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要求,严格进行动态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救助资金是开展农村救助工作的前提与保障。一要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农村特困救助专项资金,上级政府将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实行转移支付,本级政府资金投入也应逐年增长。二要整合救助资金。比如农村的春荒、冬令救济资金,救助范围是农村因灾无力维持生活的对象,这部分
10、对象实质上就是农村特困户,应该适时调整支出方向,让这些资金更好地发挥救助效能。三要逐步提高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以满足农村贫困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如按当前国家民政部最低救助标准规定,人均救助标准应达30-35元。4、加强部门协作。由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帮扶合力。教育部门可以对农村特困户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考取大学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助学金。卫生部门为农村特困户家庭就医问诊免挂号费,进行免费接种疫苗和传染性疾病防疫。电力部门减免部分生活照明用电费用,免除各种集资。农业部门开办农业生产实用技术讲座。同时,进一步巩固社会结对互助制度,积极开展结对帮扶。5、实行分类救助。从统计
11、数据看,农村特困户中,因病、因残等原因造成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占70.5,这部分对象基本属于长期救助对象,建议将救助对象根据贫困程度、病势轻重、残障等级进行分类,然后分别确定救助标准,实施重点救助。 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完善民间组织治理体制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网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其发育和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
12、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下面我从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现状,近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作一阐述,供调研组参考。一、民间组织的由来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时的“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肯定了民间组织的作用,明确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原则,提出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任务。这一文件明确了民间组织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
13、,批准成立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分别作了界定,确立了各自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保障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基本行为,强化了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管理机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至此,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有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走上了日益规范化的道路。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
14、业单位定性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二、我市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情况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我市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200多家(其中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82家),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把工作重心从盲目追求数量转移到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上来。在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和年检的同时,较好地贯彻了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
15、神,开展了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民间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一)抓好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体制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经常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情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了民非单位的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该哪一级登记管理的由哪一级登记管理,明晰责任,该上交的上交,该下放的下放。(二)做好民办非
16、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对民非单位进行年度检查是政策法规赋予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主要管理手段,同时,也是我们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转情况、加强与民间组织联系的必要措施。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年年检我们主要检查民间组织的遵纪守法、照章(程)办事、履行登记手续、财务管理和从事活动的情况。今年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第三年和财务审计的第二年,针对不同情况,我们打破常规,采取了灵活的年检办法,区别情况分类对待,经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分别牵头召开了文化、科技、体育、综合类民非单位年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发放了年检材料、年检说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明白纸”。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三家联合
17、讲课的方式,将今年年检的要求、报送时间和有关事项以及财务审计的情况等有关内容一一说明。对其他未开年检会的民非单位,通过电话通知的办法,逐一解释年检要求和内容。(三)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原则之一就是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非单位健康持
18、续发展,规范民非单位行为,提高民非单位社会地位,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厅的安排部署,我们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了诚信建设活动。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家市属民非单位响应了倡议,有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诚信建设开展得有声有色。(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民间组织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为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发展氛围,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
19、法,自5月中旬开始,我们会同政策法规处、县(市)区民政局,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密切协同,对全市进行了民非单位管理执法集中查处活动。共查处200多个民非单位,有效打击了非法民间组织,进一步规范了民非单位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好评。省、市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五)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我们将于近期会同财政局对全市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一次新会计制度的培训,确保民间组织健康顺利发展。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
20、努力,基本理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扭转了统一归口登记前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管理无序的局面,初步建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民间组织管理格局。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一)体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20xx年批准设立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市民政局,是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执法活动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是登记管理机关但却没有执法权,缺乏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难以做到依法行政,外出执
21、法必须协同政策法规处一起行动,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矛盾突出。国家、省级民间组织管理局都是行政部门,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也是行政部门,而济南不是,管理起来难度较大。为确保上下对口,理顺关系,建议编制部门将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社团管理处和民非单位登记管理处两个业务处并入市民政局,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并成立专门的执法督察队伍。(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环境不完善。我国虽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法规仍然不够健全,现行登记管理条例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立法层次比较低。民非单位综合了社会服务的各个部门,涉及除生产、经营领域以外的全部行业,是一个庞大
22、的社会组织。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是暂行性行政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比较,前者调整范围大于后者,而效力却低于后者,极不协调。二是暂行条例滞后,问题重重。其一,暂行条例缺乏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二,暂行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许多问题上不衔接、不统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指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与暂行条例有冲突之处。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得不能有任何经济回报的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回报、奖励的规定冲突。其三,有关民非单位名称的问题与教育、
23、卫生部门的政策法规也存在冲突。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国务院暂行条例或制定作为基本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问题,如民非单位的设立、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在有关立法中加强对民非单位的调整,明确其法律地位。(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不准确,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种非营利性活动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且工商部门与民政部门对营利与非营利的理解不一致,管理冲突频发,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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