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程序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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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XX局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程序和办法 为切实抓好管理分局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保障管理分局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的正确实施,现将竞争上岗实施程序和办法安排如下: 一、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 月日,在管理分局张榜公布竞争上岗的中层管理岗位正职19个,其中管理段段长9名、分局办公室主任1名、分局人劳科科长1名,分局工程技术科科长1名、分局工程管理科科长1名、分局计划财务科科长1名、工程公司经理1名、水政大队队长1名、后勤服务中心经理1名、物业管理中心经理1名,堤防林业管理站站长1名。同时,公布中层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其中竞聘经理岗位的基本条件:大专学历、工作满七年,在原正科长岗位工作一年
2、或在原副科长岗位工作满三年,张榜时间至公开报名工作结束止。 二、报名 1.报名时间。分局范围内,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时间,报名地点:。 2.报名要求。月日至日到办公室领取竞争上岗报名登记表,并于月日前将填好的报名表交办公室。每个报名者可在竞争上岗报名登记表中填报1个竞争岗位意向,供改革领导小组决定时参考。符合竞争上岗条件人员,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名,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岗位的竞争。 三、资格审查 1.初审:月日改革领导小组对报名参加竞争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2.复核:月日改革领导小组复核报名资格条件。 3.公布名单:月日在管理分局张榜公布符合竞争条件的报名者名单。 四、演讲、答辩
3、1.评委。演讲、答辩评委由人员组成,共人,评委主任由同志担任。 2.监督员和记分。监督员名,由担任。 3.演讲、答辩工作人员。抽调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演讲、答辩日常工作。 4.答辩出题。月日前确定答辩出题的具体内容。 5.考前准备 (1)预备考场:月日召开评委、记分员、监督员以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有:明确演讲、答辩具体步骤、学习评委须知、掌握评分办法。 (2)时间安排:月日完成演讲答辩。 (3)考场地点:演讲、答辩考场设在,月日工作人员布置考场,主要包括:准备好席位牌、计时器记分统分表,布置演讲答辩席、评委席记分员席、监督席、旁听席。 6.演讲答辩方法、步骤 (1)竞争者报到。参加
4、竞争者于月日时到分局办公室报到。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者视为弃权。报到由工作人员对竞争者宣读竞争人员须知。竞争者抽签确定演讲、答辩顺序,十分钟后,由工作人员领进考场。 (2)旁听者进场。时前旁听者进入考场。 (3)评委入场。时计分员、监督员由工作人员领进考场,时前评委进入考场,工作人员分发统分表、评分表。竞争者进场后,评委会主任宣布会场规则。 (4)演讲答辩。时评委会主任宣布演讲答辩开始,并由评委会主任按抽签顺序依次请竞争者上台演讲。竞争者演讲答辩结束后可继续旁听。下一位竞争者上台演讲答辩。每位竞争者演讲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具体由评委会主任掌握。 (6)答辩评分。评委按评委主任宣布的答辩时
5、间开始发问。每位竞争者在答辩题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超过规定答题时间,负责记时的工作人员必须提醒“时间到”。各评委根据每一个答辩题的评分标准给答辩者独立打分:综合分析(30分)、言语表达(30分)、应变能力(30分)、举止仪表(10分)。答辩评分表记分员统一收表统分,监督员进行监督。统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累计后计算的平均分为该竞争者答辩成绩(分数取至小数点后一位),由记分员填写答辩评分汇部表,交评委主任、监督员、记分员签字。 五、民主测评 演讲答辩结束后,评委会主任宣布民主测评开始,提出注意事项,分局全体员工对竞争者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工作人员发放测评表,15分钟后参加民主
6、测评的人员按要求将民主测评表交给改革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测评按百分制实行量化计分,民主测评主要包括竞争者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设“好”(10080分)、“中”(8060分)、“差”(60分以下)三个等次(具体内容见附后的民主测评表),弃权票不计入个人的有效票。 六、公布成绩 月日完成演讲、答辩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的统分工作,月日在分局予以张榜公布。演讲、答辩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将作为分局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考察 分局根据竞争者演讲、答辩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计算出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得分(演讲成绩50%答辩成绩50%)50%民主测评成绩50%),进行排名,各取前3名作为竞争入围者进行考察
7、。考察内容为考察对象近几年来的德、能、勤、绩主要表现,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提交分局研究决定。 在考察过程中若发现有不合格人员,则取消其竞争资格,并从未入围者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补充考察对象。 八、决定任命 月日召开分局会议,分局根据考察的情况,研究确定各职位人选,月日在机关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干部职工若对某职位人选有异议,可向分局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映,经分局调查情况属实,发现有不宜任该职位者,则取消其任职资格,该职位人选由分局另行安排。公示时间期满后,对群众无异议的任职人选,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聘用手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
8、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
9、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
10、,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
11、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 (五)银行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
12、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
13、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
14、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15、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九条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确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
16、所有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
17、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 (三)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
18、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的,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不要求偿还产权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三)不要求偿还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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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干部 竞争上岗 实施 程序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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