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轨过程中的企业行为和市场均衡doc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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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转轨过程中的企业行为和市场均衡 本文把对中国国有企业行为的研究放在不同市场框架下进行,发现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目标行为是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主要形式。在一般竞争性市场上,则是以费用支出最大化为主要形式。这两种行为的实质都是以追求经营管理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之所以在不同市场中表现为不同形式,原因在于企业销售最大化行为是搭政府扩张政绩的便车,借助政府的市场控制力量,把产量扩张至超过利润最大化的最优均衡点。而企业费用最大化行为是搭政府维护就业稳定目标的便车,依附于这种最低政绩目标,能够在低于以利润为目标的退出均衡点下持续生存。市场均衡就是在这样的行为基础上实现的,因此供给过剩往往不可避免
2、。基本的政策含义在于,在竞争市场上,解决产权问题是首要的,而在垄断竞争市场上,解决行政性的市场垄断最为关键。反垄断应当成为中国转轨时期迫切和长期的任务。 企业行为是构成市场均衡的基础,而市场均衡又是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对于企业行为和相应的市场均衡的研究,则是理解中国转轨过程中一系列重要经济现象的理论基础。本文把对国有企业行为的研究,放在不同的市场下进行。考察由企业内在产权机制决定的行为是如何在不同的外在市场环境的约束和影响下,做出不同形式的行为选择的。这样的研究能够从多维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往往能成为更接近现实的合理抽象,因而不仅能够把握不同的行为特征,而且还能够通过不同市场对行为的约束来
3、把握市场均衡特征。 在微观经济学的市场理论涉及的四种市场中,我们主要涉及的是竞争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因为这两种市场构成了中国经济转轨过程的主体部分。如果我们不是把抽象的产权理论分析置于这种来自于现实的市场框架之中,那么人们仍然无法消除理论与现实的某种背离,往往无法充分理解产权理论及其在现实中的演绎。在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和企业行为均衡理论中引进产权理论,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是理解中国转轨经济的微观基础理论的重要途径。 以下分析将从不同类型的市场出发,考察在不同市场约束条件下,国有企业是怎样追求和实现它们的最大化目标,以及在这样的行为基础上,不同的市场均衡是怎样实现的。 一、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国有
4、企业行为 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在市场定价机制上基本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具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由于该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企业不可能在全部范围内操纵价格,而只能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调节价格。所以,企业大体上是处在价格制定者(price maker )和价格持有者(price taker )之间的状态。 企业最重要的行为是经营行为,其它的行为基本上都是服从于这个主要目标的。当前在中国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其产权体制决定了所有者的目标实际上是无人承担和负责的。即使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不可能担当所有者的角色,因此,这类企业的基本行为主要是由企业实际的经
5、营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者的目标决定,而不是由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的目标所决定的。 与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同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通常是与企业规模相联系。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经营管理者所能控制的资源就越多,他们能够得到的收入也就相应越高,其能够享受的各种等级的待遇也就越高。因此,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是其追求企业扩张行为的基本动机。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和企业自主权越来越大,企业管理者不仅能够运用其支配的资源,满足直接的效用,而且,还能够运用其可支配资源进行交换,以满足更大范围的效用。总之,企业管理者为获得更多可控制资源或可支配收益的内在动机,就表现为不断的扩张行为。 同时,政府作为企
6、业所有者代表,其目标往往是与企业扩张目标一致的。政府的目标实际上就是政府官员追求的目标,而在中国的官僚等级结构中,政府官员所追求的主要是政绩之类与权力地位晋升相联系的目标。而考核政府官员的最重要的政绩指标之一就是产值和财政收入。为了使这种产值或收入增长率最大化,追求企业扩张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尤其是当这种政府目标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一致的情形下,企业的扩张就会成为必然趋势。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管理者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均衡点在于,当经营者和管理者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小于其所得到的效用或利益时,他们则采取规模扩张行为;若大于,则不再进行投资和扩张的努力。只要他们能够从产量规模扩张中
7、得到足够的利益或效用,那么扩张行为就很难得到抑制。 通常来说,管理者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具体表现为企业投资扩张,人员扩张,厂房设备和各种控制资源的增加,以及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的扩张。体现企业规模的综合指标一般以企业的销售总收入为标志,因此,我们可以假定,企业管理者追求的企业目标是销售收入最大化。 根据鲍莫尔(Baumol)的企业销售收入最大化模型(注:W.Baumol,On the Theory ofOligopoly ,Economica ,25(1958)。See Donald A.Hay and Derek J.Morris ,IndustrialEconomics and Org
8、an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假定总成本曲线为TC,总收益曲线为TR,总利润曲线为,利润表明TR和TC曲线之间的差异(见图1)。利润最大化的产出在Q,A,而销售收入最大化则会选择产出Q,B.假定总成本总是伴随着产出而上升,即边际成本为正值,则收入最大化的产量总是高于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在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水平Q,A之后,尽管边际利润为负值,但是边际收益仍然为正值,因而,产出的增加将会使总销售收入增加,直至边际收益为负值为止。 图1.企业销售收入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比较 鲍莫尔模型为中国的垄断竞争市场提供了分析企业行为的基础框架。在中国的产
9、权体制下,经营者从产量扩张中得到的效用利益总是大于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在政府控制产业的种种市场准入政策下,来自外部市场竞争的约束力量总是小于政府或国有企业对于市场的控制力量。因此,企业往往能够化解竞争的压力,将其风险由大化小,由小化了,经营者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的利益也往往可以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由正的边际销售收益所决定,而负的边际利润并不影响其主要的利益目标的实现。 实际上,这样的销售收入最大化行为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最优的,如果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其均衡很难维持。不过,在具有较高进入壁垒的产业,市场结构为它们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伞,使得它们能够在这种销售收入最大化的均衡状态下生存和发展。所以说,这种企业
10、行为的存在是有前提条件的,它们必须依据自身的某种规模经济,或某种新进入者不具有的优势条件,或者政府制定的产业保护政策等,来支持这种最大化的行为。 此外,对于销售最大化行为的企业来说,为了能够保持均衡,它们还不得不诉诸于各种串谋合作方式,即通过订立市场范围协议,通过制定价格同盟,通过约定的减产数量,等等方式,来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范围,避免出现收益下降和亏损出现。当然,在这种竞争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大量的市场压力,促使企业提高效率,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理解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目标,重要的是要把握企业目标和政府目标的关系。一般来说,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政府行为的决定作用越来越不重
11、要,而企业行为越来越具有决定作用。然而,对于垄断竞争市场上的许多国企来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官员的各种控制权利益都更多地与之相关,他们不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具有市场势力的领域,而且要尽可能地保持对企业的某些关键性的控制力。因此,无论是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来说,还是对于企业来说,管理者和经营者都会搭政府扩张政绩目标的便车,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两种主体的行为在很大程度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依附或相互受益的行为。所以,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目标行为正是在这种市场基础上获得了较大程度的统一性。 二、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 竞争市场的根本特征在于,价格由市场决定,企业只能根据市场价格略做调整。它们通
12、常不具有控制市场或操纵市场的能力,因而基本上是价格持有者。在中国,这类市场上通常是国企与非国企并存,其中大多数非国有企业表现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而国有企业则更多表现出效用最大化或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当后者的这种行为在竞争市场上出现时,当其面临企业最低生存约束条件时,则必须会形成一种具有特定形式的企业行为。 国有企业为了能够继续生存,它们必须要保持一个最低的收益点,这就是企业的工资和上缴的税收。这个收益点是国有企业基本的生存线,低于此线,企业无法生存而不得不退出。当高于此水平时,企业至少还能养活职工,故还能维持生存而不退出。同时,在外部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只能具有很小的利润空间。由于
13、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甚至难以在这种十分有限的空间中立足。因此,相当大的一部分国有企业根本无法补偿所有者的权益,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另一部分国企则通过挤占所有者收益空间来满足经营管理者的效用需求。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虽然它们各具不同的效率,但是,那些效率低下的、成本高且为负利润的企业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所有者权益的让步,而效率较高的、成本较低且正利润的企业则较少得到各种优惠。这实际上是鼓励那些成本较低的企业也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来得到这种优惠。于是,最简单的行为方式就是,减少企业的报告利润,把某些实际利润转化为成本支出。这样,既能够从政府那里得到最大的优惠,也能从有限的收益空间中得到管理者自己的最大效用
14、。 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实际上在竞争市场上更加不可能得到所有者的权益,它只能为满足政府的一个最低政绩目标而努力,这就是要维持该地区的就业和财政收入不下降。该目标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就是要满足企业的最低生存目标,即维持工资和税收。所以,政府的最低政绩目标实际上成为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经营目标。 在企业的最低生存线和正常利润之间,存在着不同产权类型企业的不同生存空间,即存在着正常利润、零利润和某种程度的负利润这三个层次。在这些空间内,不同企业通常按照其效率的高低来分布。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大多数都围绕着特定市场上的某种正常利润率而波动,零利润是其最低生存的下限,否则就
15、会退出。但是对于国企来说,它们大多是围绕着零利润而波动,其最低生存线是某种程度的负利润,只有在低于这种负利润水平下,即只有当企业发不出工资的时候,才会退出。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在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平均绩效水平低于非国有企业一个层次,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以零利润为均衡波动中心(注:这里的零利润概念不考虑机会成本的问题,因而不是经济利润的范畴,而是财务利润的范畴。)。 图2中的曲线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曲线。曲线U 为企业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曲线,S,min为保持企业最低生存的收益曲线,当低于此水平时,企业无法生存。R,、R,u和R,m分别为满足利润最大化、效用最大化和最低生存的收益水平,亦分别代表利润
16、大于零、利润等于零和利润小于零的收益水平。 图2.竞争市场上不同企业的行为比较 假定在竞争市场上不同企业的产出水平相等,那么曲线表示的利润最大化代表了一般市场经济的企业行为,而U 曲线表示的效用最大化代表了国有企业的行为。一般企业的目标行为是围绕着利润最大化波动,而国有企业的目标行为则是围绕着效用最大化波动,其最低生存线是能够维持工资和税收。因此,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在竞争市场上是处于不同的绩效水平上,这主要是由于其目标行为的不同造成的。 由于国有企业既定的产权机制很难进行利润目标的激励,因而其经营者主要是满足在位利益基础上的效用最大化目标,通常包括各种“在位消费”或“在位交易”等等。
17、所以,其行为主要是围绕着该目标波动,表现在企业可比较的财务绩效指标上,就是围绕着零利润水平波动。导致这种零利润均衡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当可能出现高于此点的利润收益时,企业就会把这些利润转化为成本,以保证实现效用最大化。否则的话,企业往往需要首先满足政府作为债权者或所有者的权益要求,例如利息或利润分红等其它上缴费用,这样势必降低企业自身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企业确实由于成本太高而无法获得任何利润,甚至还是负利润,那么这种负利润主要从何处来弥补?实际上,这时经营者为了维持既得利益和相应的效用的满足,他们或者会把部分将来收益用于弥补目前的亏空(例如该提的折旧不提),或者会进行寻租(例如从
18、政府那里得到诸如减息免息等各种优惠政策),以便能够使企业维持下去而不至于退出。由于国有企业退出的最低线不是零利润,而是一定程度的负利润,因此,企业能够通过寻租行为,或者通过挤占所有者或债权者权益的行为,来保持其既得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满足。 总之,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主要是通过上述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注:这里关于企业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理论,部分的参考了威廉姆森的企业目标模型。参见Williamson,The Economics of Discretionary Behaviour.Chicago,1967.)。无论是把可能的利润转化为成本,还是效率低下导致
19、的成本,实际上都体现了经营管理者从成本增加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要大于其从利润增加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体现了企业为提高效率而付出的努力要远大于为增加效用而寻租的努力。这样的权衡行为是在既定产权机制和市场结构下的必然结果,是企业在其生存约束条件下控制权收益最大化行为的结果,因而使得国有企业的绩效收敛于零利润的均衡。 同时,我们理解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时,不能仅仅考虑经营者自身利益目标,还必须考虑到其赖以实现的基础和必须依附的条件。国有企业的行为主要体现了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但它们通常还必须满足政府的最低政绩目标,即必须依附于政府的稳定就业目标才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没有政府最低
20、目标,企业经营者自身目标的实现就没有依靠和基础,也不可能独立存在。当企业为零利润时,为了满足政府政绩的最低目标,即就业和社会稳定,企业仍然必须要继续生存下去,因而经营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只有依附于这个最低目标才能实现。这就是国有企业的特有的双重目标行为在竞争市场上的根本特点。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的两重行为目标,不管是垄断竞争市场,还是竞争市场,都可以大致地将其区分为政绩目标和效用利益目标,后者必然要借助于政府政绩目标为依托才能实现,否则它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尽管政府目标在主导企业行为方面随着市场化而可能越来越不重要,但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实际上却似乎越来越善于去“利用”政府的各种目标实现其效用利
21、益最大化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政绩目标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利益目标的保护伞,也是其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三、完全政府垄断市场上的企业行为 完全政府垄断市场上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不同于改革前的单纯行政单位,它们有了更大的生产经营权和财务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人事调配权,以及部分投资自主权。然而,企业所有者依然在一些最重要的方面控制着企业,在这个意义上,企业行为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行为和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综合,尤其是后者依附于前者的行为。只有在这个综合行为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这种市场的基本特征。 在完全政府垄断的市场上,价格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企业自身一
22、般只有小幅度的调整权。在那些高度垄断的部门,价格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故政府对此是严格控制的。在这里,政府不仅作为企业所有者把握了充分的定价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产业的管制者掌握了市场进入的控制权。因而,通过这样的垄断控制,这种市场的高额收益主要都被控制在企业及其政府主管部门的手中。如果把政府主管部门看做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延伸,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国家完全控制下的企业也可以被当做为市场的价格制订者。 尽管政府垄断是该市场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垄断并非通过单一的企业进行,而是通过若干个国有企业来进行。由于这些企业自改革以来,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因而有了一定程度的独立利益,因此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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