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PPT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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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一、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多发生在化妆品经营企业擅自生产及灌装化妆品、美容院擅自擅自购买原料分装化妆品及合法生产企业扩建未申报擅自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2、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多发生在特证一号多用(尤其是染发类化妆品)、美白类化妆品未申报特证等违法行为。3、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多发生在经营企业销售未批准(或备案)进口化妆品、更改进
2、口化妆品生产(有效)日期、提供虚假信息申报进口化妆品批文等违法行为。4、生产或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多发生在化妆品检验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标示成分与批件成分(或技术要求)不相符等违法行为。,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5、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多发生在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混乱,夸大宣传,混淆概念等违法行为。6、生产的非特化妆品未经备案投放市场销售;多发生在经营企业销售的非特化妆品无备案信息或备案受理不成功等违法行为。7、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多发生在仿冒香奈儿、迪奥等知名品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成本低、利润空间巨大,犯罪份子铤而走险。8、合法或非法企业使用禁用物质(非
3、添物质)生产化妆品;多发生在小规模合法生产企业或生产黑窝点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处罚依据,发现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生产化妆品行为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化妆品非法使用的禁用物质及危害,化妆品只要按照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质量是相对安全的。但是,如果主观故意非法添加禁用原料,特别是非法添加激素、抗生素类等化学药物,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则会大大地提
4、高风险。1、祛痘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黄体酮、甲硝唑、氯霉素、氧氟沙星、倍他米松、地塞米松、氯倍他索丙酸酯、莫米他松糠酸酯、氢化可的松、曲安奈德、曲安奈德醋酸酯。(采用非法定方法检测)替硝唑、克林霉素、林可霉素。2、美白、祛斑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丙烯酰胺、氢醌、铅及其化合物、苯酚氯化氨基汞糖皮质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采用非法定方法检测)地索奈德糖皮质激素、氟轻松。主要危害:添加禁用物质“氯霉素”等的化妆品长期使用会刺激皮肤,引起接触性皮炎,表现为红斑、水肿、糜烂、脱屑、渗出、瘙痒、灼热,还会因此发烧须住院治疗。,化妆品非法标签标识行为处罚依据,
5、发现非法标签标识违法行为的,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化妆品上市前未备案行为处罚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40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上市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照通
6、告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平台备案的产品,除下述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上市销售。(一)已取得列表式备案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表式备案公告的产品,我局将于2014年12月16日统一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二)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的产品,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充备案,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
7、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的规定,查处生产经营未经备案上市销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上市销售未经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通告要求,依照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者,依照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停产30天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化妆品企生产业卫生许可证。(二)经营未经备案产品的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化妆品合格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情况)和产品标识。对经营未经备案产
8、品的企业,依照特别规定及细则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名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化妆品法律适用相关答复,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改变生产地址未办理
9、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此复。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案例,化妆品法律适用相关答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
10、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复。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食药监稽函2014113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未修订之前,质检总局出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章仍具有法律效力。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之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三定”规定,
11、如已承担化妆品全过程监管职能,则作为化妆品执法主体,所有现行有效的化妆品监督规章均应作为执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6日,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2、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1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卫生部征求意见稿),1、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规定的化妆品。2、超过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3、标签说明书夸大、虚假宣传的化妆品。4、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导致无法溯源的化妆品。5、化妆品生产企
14、业未按要求取得许可或许可期限到期未延续从事生产活动的。6、生产企业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7、生产企业生产与许可时配方或构造不一致的产品。8、生产或销售伪造、涂改、冒用、套用或盗用其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的产品。9、生产或销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宣称具有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而又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卫生部征求意见稿),10、生产企业使用禁用原料、违反限制使用条件使用限用原料、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15、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16、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
17、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化妆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
18、责任追究,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
19、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在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政执法案件时,判断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关键是看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只是使用以后没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界的,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在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要正确区分该严重后果是否由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所引起的。有些化妆品
20、使用后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产品说明书已经说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如果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过错没有按说明书上所说的方法和剂量使用,导致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后果的,则不能追究化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21、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责任追究,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
22、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
23、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的规定,在办理化妆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法衔接工作中,需要把握以下三点:1、“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2、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
24、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 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3、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刑事责任追究,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法条的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
25、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化妆品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9号)的规定,在办理化妆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法衔接工作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指: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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