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2级劳动关系0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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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 动 关 系 管 理,2012-01,内 容 分 享,第一章 劳动关系第二章 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争议第四章 2011年重要劳动法律法规,第一章劳动关系,一、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使用和让渡劳动力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劳动关系的特征:,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劳动合同法第二、三条)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基金会 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四、劳动关系类别,1标准劳动关系2特殊劳动
2、关系(注意2010年9月14日司释三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 劳动基准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殊劳动关系定义:,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殊劳动关系的范围,用人单位使用下列
3、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已不适用);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人士在我国就业,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适用劳动法的以下劳动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时间 标准、休息休假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4、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新入职签劳动合同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主要特征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上不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无身份隶属关系。区别:劳动关系平等性隶属性 按劳分配原则
5、劳务关系平等性 等价有偿市场原则适用法律: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 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的部分标准 劳务关系-民事法律调整,六、确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用人单位主体合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工作,第二章劳动合同,一、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内容:关于劳动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申请
6、劳动争议处理和举报等,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 招聘权 辞退权(不完全)管理权 奖惩权用人单位的义务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实质、内容,订立程序,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如实告知的责任与义务,被录用者提交录用所需资料,录用单位介
7、绍劳动合 同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双方签字盖章,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何时订立?劳动关系何时确立?1、用工时订立合同签订时?2、用工前订立合同履行时?3、用工后订立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个月,用工之日,支付两倍工资,合法,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年,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对照),五、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备条款),双方协商后可
8、以约定:试用期其他企业福利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义务等,六、劳动合同的类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确约定终止期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不约定时间但可以约定条件终止 劳动合同法:只能法定终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项目完成法规链接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对比,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
9、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八、试用期,试用期期限规定,3 个月 X 1年 Y 1个月 1年 X 3年 Y 2个月 3年 X 或无固定期限 Y 6个月 X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Y=0X=劳动合同期 Y=试用期,试用期的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
10、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解除,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1、由劳
11、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超过试用期就是两倍工资!,九、服务期,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九、服务期,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
1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十、违约金约定,两种法定情形产生违约金:1.当违反服务期约定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当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十一、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1.商业秘密 定义 2.保密义务 在职时?离职后?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 三者的区别与联系?,商业秘密三要素,1、具有客观秘密性 2、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3、具有主观保密性(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 保密措施),竞业限制的设置,竞业限制期的设置,限制期限变化:
13、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年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年支付规定变化:劳动法规定: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十二、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44,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加班加点的原则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注意: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和加班的审批手 续应予以明确 对劳动者的出勤和工作时间予以统计,由本人签
14、字确认,4、遇有下列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自然灾害;2)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5)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加班
15、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
16、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名称变化不影响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继续履行,十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原
17、因,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员工劳动力的升值或老化薪酬福利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十四、企业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企业规章制度,第四条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根本体现、用人单位依法维权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的重要途径,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仲裁、法院不予适用、违法的内容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
18、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如何进行公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如员工手册发放法、会议宣传法、劳动合同约定法、考试、传阅法、职工入职声明法、意见征集法“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签收、学习培训签到等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企业要保留劳动者签收和培训记录等相关证据,十五、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
19、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要点:,1、劳动合同到期2、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资格不存在,提 示 1,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示 2,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 才可以终止!,工伤与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
20、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上海市的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0号,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0-01-01 主要六大变化: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行政争议 工伤骗保后果 工伤缴费责任,工伤认定范围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看责任 不看种类,工伤认定范围 2,排除情形
21、:(红色为新增),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保险待遇 1,改由基金承担:,1.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 的交通、食宿费3.工伤职工离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不变),工伤保险待遇 2,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提高1-4 级+3个月5-6 级+2个月7-10级+1个月达到最低7个月 最高27个月,工伤保险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原:统筹地
22、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8-60 倍,工伤行政争议,工伤行政复议 OR 工伤行政诉讼新:可选择旧:要前置,工伤骗保后果,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旧: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工伤缴费责任(新),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 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2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工伤缴费责任(旧),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过错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 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确定伤残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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