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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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心得 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心得1要以常态化问责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具有着关键性作用,形势越复杂,任务越艰巨,越要牢牢抓住这个“牛鼻子”。它不是一阵风,更不是一场运动,而是一项常抓不懈的伟大工程,考验的是全党的政治决心,需要全党上下同心同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一场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更要注重落细落小落实,要在突出问题导向的同时,坚持区分层次,做到有的放矢,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稳步推进,确保切切实实遏制和根治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肩负的主体责任,从严落实好
2、问责制度。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在。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取决于落实党委党建主体责任的情况。在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座谈会上,王岐山书记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角度言简意赅地、明确地诠释了权责的内涵及辩证关系。两者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有权力必然会有责任。有些地方政府一门心思关注GDP,关心硬指标,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疲软,这些问题不是小事,长此以往会恶化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党委书记要牢记职责,以上率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形成人人有责、事事尽责、层层传导的局面。从严问责不是一句空话,更不是
3、纸老虎,必须逗真碰硬,才能让威慑持续发力。问责是为了更好地让责任主体明晰权与责,懂得“责任和权力是相互的,权力有多大”,知道“责任和担当是相联的”,知道是干什么的、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怎样干才能干好。问责的目的并不单纯是处罚,而是为了以此为戒,惩前毖后,最终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如果对于失职失责行为任之不管,或者从轻发落,实则是变相纵容,政策条例被沦陷为一纸空文。问责条例的出台,为相关职能部门抓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指明了方向,失责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严问责才能让条例落地有声,让铁规发力,从而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助推风清气正政治环境的形成。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心得2第二十三条 “两个尊重”是指
4、尊重广东历史、尊重广东省情。“三个区分”是指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解读:本条是名词解释条款,解释第十四条中出现过的“两个尊重”、“三个区分”。“三个区分开来”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办法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并紧密联系广东具体实际,第一次将“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在问责工作中落实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
5、好氛围,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本条之所以没有与第十四条合并,而是单列在附则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表述上的简洁、规范,凸显纪言纪语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文件。解读:本条是授权条款,对应条例第十一条。条例仅规定省委可以制定实施办法,所以办法授权下一级党委(党组)可以制定配套文件,重点是进一步增强问责工作的操作性,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解读: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对应条例第十二条。考虑到地方性党内法规只有省一级党委才有解释权,但本办法由省纪委起草,所以本条规定由省
6、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解读: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鉴于此前我省制定的问责法规文件中存在大量可操作性规定,今后仍然适用,因此办法囊括而不替代此前我省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地方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我省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这是由办法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也有利于全省党的问责工作的统一。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心得3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
7、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
8、”。对应条例第七条,文字表述完全一致。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可以谈话诫勉,也可以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落实从严问责要求,在问责
9、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情形启动问责调查:(一)纪委(纪检组)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开展“一案双查”,对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或者存在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应当视情把有关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列入调查内容,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查清有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责任;(二)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在干部监督、督查检查、述责述廉、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治理、作风暗访、提醒谈话、信访核查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开展核查;(三)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
10、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可以按管理权限要求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自行启动问责调查;(四)党委(党组)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可以要求党的工作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纪检组)开展调查;(五)在问责调查中涉及超出管理权限的问责对象,应当以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名义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移送线索。解读:本条规定问责的启动情形。条例没有对问责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对此,办法总结我省实践经验,作了较大的补充。将问责调查的启动分为执纪审查中启动、监督工作中启动、上级要求启动、同级党委启动等情形,规定超出管理权限的问责对象,有关线索应移送有
11、权限的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处理。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省委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一)对党的领导干部通报、诫勉,由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作出决定;(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由党委(党组)作出决定,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三)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四)对党组织的问责,由党委(党组)作出决定,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对应条例第八条,内容基本一致,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主要是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
12、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明确何种问责决定可以由谁建议以及应由谁作出。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对党组织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第十九条 党的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由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解读:本条规定问责的简易程序。这是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制定,主要目的是提高效率,
13、节约成本,并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的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解读:本条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意见。这是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制定,目的是保障党员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书等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
14、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抄送同级纪委(纪检组)。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应条例第九条,文字表述基本一致。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条例
15、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办法增加了作出问责决定应制作问责决定书、抄送同级纪委(纪检组)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体现问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问责工作流程,便于归档和统计。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
16、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受到问责的党员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组织申诉。解读:本条是申诉及救济条款。这是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制定,主要目的是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利。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心得4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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