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半年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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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半年总结 今年以来,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书记“治理工作要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盲点延伸”的批示要求,根据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镇本着“齐抓共管,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大力普及卫生知识和文明常识,使管理秩序、保洁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我镇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认识,重点推进今年是“5.12”汶川大地震三周年和建党90周年,为充分展示我镇两年多来的整治成果,以整洁优美的环境为党的生日献礼,接受上级对我镇整治工作的检验。我镇在持续深化“七进”工作 的基础上,将“治五乱,建
2、机制”作为整治工作的重心,通过抓好“城管、保洁、清运”三支队伍建设,促进集镇、院落、交通道路沿线、主要河流和沟渠沿线等的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在继续加强资料宣传的同时,我镇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发布栏、展板、宣传栏、宣传车等宣传方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主题宣传活动3次,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二是以“七进”活动、“除陋习、树新风”、“深入治五乱,整洁迎五一”等专项行动为抓手,把整治活动的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三是坚持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和文明劝导活动12次,劝导“不文明、不卫生”行为112人次。制止和规劝不文明、不
3、卫生行为,引导群众养成讲文明爱卫生的好习惯。四是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12次,接受服务群众1860人次,以此推动和组织好群众性主题宣传活动。三、分责实施,合力推进 (一)抓重点,重细节,打造优美集镇。镇城管中队集中力量抓好四项重点工作:一是开展环境卫生清洁行动。组织人员参加清洁卫生行动260余人次,集中治理集镇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和经营和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全面清除卫生死角;在重大节假日与纪念活动期间加大集镇的清扫保洁工作力度,维护好整治效果。二是大力开展容貌和秩序整治行动。清理和规范流动商贩及越门占道经营50处,拆除、清理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134个,清除“牛皮癣”126处。并加强对宏发综
4、合市场和宏发大市场的秩序管理,通过加大对流动摊点的治理,有效的规范摊点,维护了市场秩序。三是城管协助派出所大力整治“车辆乱停”行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200余次。四是加强对集镇周边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今年上半年,全镇共清运垃圾1200余吨,并对垃圾中转站施药,积极防止蚊虫的大量滋生。五是清理和规范施工场地。清理和规范施工现场材料堆放12吨,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8处,查处抛洒建筑垃圾车辆1辆。六是完成新建垃圾中转站两个,分别位于场镇周边的龙潭村8社和双石村12社。分别位于场镇高雄路、线子街、朝阳路和东升街的4个公共厕所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二)抓亮点,促全面,构建文明新农村为扎实深入推进农村
5、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灾后美好新家园的风貌,确保以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迎接各级检验。我镇在“进村社”、“进家庭”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综合治理。一是通过“一池三改”项目的实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卫生厕所的改建,抓好城乡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各村吸取园龙村、水磨村创建 “五十百千”示范村建设经验,结合春季植树活动,号召群众积极参与道路、庭院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地推进环境美化亮化行动。在美化农家环境的基础上,打造靓丽庭园,营造欢乐、喜庆气氛。三是各村对道路沿线进行集中清理,清除杂草和建渣后开展植树添绿活动。龙潭村、金九村、双石村和园龙村加大北京大道沿线整治力度,按照在道路沿
6、线可视范围内不能有垃圾及建渣出现的要求落实治理。四是各村结合大春备耕对沟渠进行清掏,对河道垃圾进行打捞,针对桥墩下、院落旁等重点区域开展治理行动。仅“深入治五乱,整洁迎五一”活动实施过程中共植树新增绿化面积350平方米,清运垃圾100吨,清掏沟渠45公里,清掏民堰10座。五是结合“秸秆禁烧”工作宣传环保意义,治理不文明行为。六是大力推进农村保洁队伍建设,配备村级保洁人员16人,开展保洁人员垃圾分类技能培训561人次。三、落实精神,健全机制和兴会议结束后,我镇立即召开分类处理池建设专题会议,要求各村在抓好原整治措施的同时按照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强
7、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投、组集、村收、镇运、市处理”机制建设。一是以建设广青公路贯穿村、“五十百千”示范村以及环境优美示范村的垃圾分类处理池、户投垃圾池、垃圾清运设施配备为重点,以点促面为健全我镇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基础设施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尽快做到分类垃圾池在全镇各村每个社全覆盖为重点,户投垃圾池在全镇所有自然院落全覆盖;三是逐步实现以村镇垃圾清运和卫生保洁队伍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我镇农村和集镇垃圾收集处理组织、制度体系。四是以广泛开展农村和集镇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重点,全面提高村民居民自我保洁和公共环境保洁意识。垃圾分类处理池和户投垃圾池建设分为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是场镇
8、、广青公路沿线的相关村、“五十百千”示范村和高兴路、高南路沿线的全镇8个村22个社和一个场镇共计建设28个垃圾分类处理池和112个户投垃圾池。现已完成选址工作,正在建设中,力争在XX年6月30日前建成。第二批在XX年12月31日前在全镇8个村的其余的136个社建立垃圾分类处理池,全镇所有自然院落的680个建设户投垃圾池。全镇各村统一组织施工,资金由各社、各村筹集。垃圾处理池验收合格后,由镇财政以奖代补的形式给各村建一个垃圾分类处理池补助1000元,一个户投垃圾池补助100元。为使村民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投放方法,要求各村为村民统一印制图文并茂的垃圾分类投放手册,主要包括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的措施、
9、垃圾分类方法、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方式、村规民约等信息。通过将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宣传参与垃圾分类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意义,培养村民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做到“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四、强化机制,注重实效在两年多的整治中,我镇逐步建立起较为全面、详细的环境整治体系,从镇、村、社、群众中形成四级责任划分,从源头抓实整治活动。一是成立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制定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制定工作措施,深化整治工作。二是各村签订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强化村社干部意识
10、。三是与店商业主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镇机关干部进行责任划分,分段负责,监督店商业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集镇整治效果。四是以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资金规划为依托,加大道路、基础设施整治投入力度,增强城管中队管理及服务水平。五是制定高坪镇城管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办法、高坪镇城管工作月检查日志、高坪镇场镇各街道保洁人员考勤等措施,划分具体责任段,对城管队工作人员、清扫保洁队和清运人员严格考勤考核,对村实行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挂钩,确保整治高效持久。五、加大监督,强力推进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防治整治效果反弹,按照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导工作方
11、案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坚持不定期对各村及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督查小组深入到场镇、各村,对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在检查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拍照留存,通过将照片制作成幻灯片将各村整治情况直观的在会议上进行反映,同时要求各村针对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立即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有效的促进了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通过城管、保洁、清运队伍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清扫保洁队伍每天坚持巡回保洁,常态化管理,场镇保持干净整洁,停放有序。监督、整改措施的有力推进和机制的不断完善,我镇逐步呈现出镇风文明、镇容整洁的良好状态。 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二0xx年是人民
12、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改革的主题,也是改革的方向。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最完整、最严格的诉讼法,它的完善与发展,无疑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讲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可行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一、辩诉交易概述1、辩诉交易的概念及适用条件(1)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
13、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ofguilty)。(2)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A、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交易”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一种行为。那么,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这一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很显然,在现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对被告人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以也只有检察官才有权根
14、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辩方提出进行“交易”,辩方无权自己根据案件提出这样的“交易”。但是,在控方提出这样的交易以后,控方与辩方就处平等地位,只有辩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请求,交易才能够成立,这就是辩方的参与决定权。B、实体条件案件存在争议。辩诉交易的规则决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的,其适用的案件有特定性。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所以只有对那些经过侦查及检察官的审查,案件部分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而其他虽然实际存在的部分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予以否认的案件,可适用辩诉交易规则,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
15、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就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是检察官违背事实与法律,变相放纵犯罪,这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设立辩诉交易规则的本意。C、时间条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必须的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一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则案件的裁判权就由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
16、控方与辩方再无协商的可能。2、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源(1)社会原因。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的:“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由此可见,从物质
17、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的产生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以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2)法律原因A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法官在诉讼中所居的地位如何。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当事人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在当事人主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均有处分权,所以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也允许被告人承认起事实而服罪。因此,在当事人主义之下,就当事人而言,通常在审判前,有一道“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ent),使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如被告人答辩有罪,则不举行审判,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科刑,这就是被告人
18、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就法官而言,它的审理范围受原告人提出的主张所限制,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控方主张的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审查,如果被告人已经承认犯有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亦即双方对指控的真实性已不存在争议,法官便可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换句话说,审判在英美法系中仅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各个方法这一,而非属必经途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自愿进行某种处分,是因为为了通过协商而达到到某种妥协,而且这种协商,妥协不仅可就罪名进行,同时也包含科刑。而辩诉交易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基础之上的。而在大陆法系中,所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该原则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
19、处分权,故不设“罪状认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认有罪仍须举行或继续进行审判。被告人之所以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证据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因此,只要有起诉,则审判便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必经途径。“辩诉交易”被视为不道德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加以禁止。B、检察官广泛的起诉裁量权。“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重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上下隶属的检察系统,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力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地把法律适用于他的管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
20、制的裁量权。1883年的“人民诉瓦已什•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案,1930年的“威乐森诉马歇尔邵案,1965年的“州诉严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几乎一致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权力。检察官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刑事政策的要求或者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犯罪人不予起诉或者降低起诉的规格。而且在美国,检察官通常由选举产生,有自己独立的权力来源选民,只要他认为能最好地为选民服务,他的决定实际上就是不可推翻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被告人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经济上赔偿,正常就业等),符合多数选民的利益,检察官就可撤回起诉。因此,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为辩诉
21、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因为检察官拥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与辩方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3)心理原因。在美国广泛盛行的辩诉交易,也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从心理因素上来探究辩诉交易存在的必然性,至少与以下两个要素有关: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一方面,自从人类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由私力救济发展到公力救济以来,司法审判一直以其和平性和非自助性被视为文明的标志。但是刑事司法审判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由于争端不是由双方协商解决,而是提交给作公共权力机构的第
22、三方,而第三方的裁判并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而是基于法官的裁判。所以审判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可预测的,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即控方的指控成立,要么无罪即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这种“非合意性”对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而另一方面,“那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与冲突的欲望实际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心理学家马斯洛也指出,“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人的这种天性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且在刑事诉讼领域也
23、同样存在。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及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控辩双方一般都积极地充分地参与到审判程序中。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不仅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发生,而且被告往往能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使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也避免了接受刑事审判可能带来的情感负担,符合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辩诉交易的产生与人类之天性亦有相当的关系。二、辩诉交易的理论依据、合法性辩诉交易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一项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项制度仅仅因为其有现实价值性及合理性而存在,却与法律之根本精神相悖,那么这项制度就不是一种合
24、法的制度,其存在也只能满足部分法律主体的需要,却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我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不仅因为其具有现实的价值性,而且亦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则。下面,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制度存在的合法性。1、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意大利的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罪一书中解释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辩诉交易制度至关重要,可以说是该制度的理论源泉。前面我们讲过,辩诉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也只有先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人,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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