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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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提高火灾现场勘验质量,为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原因提供有力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是火灾调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的一种调查活动。 第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它信息,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火灾性质,分析火灾过程,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接到报警或报案属于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现场,
2、应当及时进行勘验。火灾现场勘验应按火灾调查的管辖要求进行管辖。 第五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复查等。 第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火灾现场勘验。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勘验人员,应当具备火灾现场勘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公安部火灾调查岗位资格考试。 执行火灾现场勘验任务时,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勘验人员要保护公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条 公
3、安消防部门应当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配备必要的勘验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勘验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勘验仪器设备进行勘验,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注意自身防护。第二章火灾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或报案后,应迅速到场,并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落实火灾现场保护措施。火灾现场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二)首先到达火灾现场的公安消防部门人员或者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组织进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公安派出所民警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不应当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主管
4、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做好辖区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凡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场所均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勘验进展进行调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由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确定。 第十三条 在火灾现场保护中,现场保护人员应利用警戒线、警戒带等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对火灾现场痕迹、物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员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痕迹、物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第三章 火灾现场勘验的组织与指挥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统一指挥,周
5、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火灾调查人员担任。第四章 火灾现场实地勘验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邀请当事人或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八条 最先到达火灾现场的勘验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火灾的基本情况,需对火灾现场采取措施的,应立即报告火灾现场勘验指挥员。 第十九条 勘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查清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并采取警戒措施,保证勘验人员安全。 (二)确认所有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均已断电。 (三)确认没有发生可燃气体爆炸和调查人员
6、中毒的可能。 (四)停止火灾现场周围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或施工机械的作业。 第二十条 勘验现场时,非勘验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勘验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录像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二条 环境勘验应当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任务是: (一)观察火灾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 (二)观察有无放火和其它可疑痕迹。 (三)观察火灾现场燃烧的范围、破坏程度、现场外表的烟熏痕迹及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7、(四)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初步勘验应当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勘验的重点。主要任务是: (一)观察火灾现场内物体的燃烧程度和情况。 (二)观察垂直物体上各种燃烧图痕。 (三)观察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四)查清各种物体倒塌的形式、方向及特征。 (五)查清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六)查清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七)查清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八)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细项勘验应当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主要任务是: (一)查清可燃物及不燃物烧毁、烧损
8、状态。 (二)查清物体塌落、倒塌的位置、层次、方向。 (三)查清低位燃烧部位和燃烧物。 (四)查清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的状态和形成原因。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控制装置进行检查、测定,确定故障点和位置。 (六)提取有关证明起火点、起火物、起火源及需要技术鉴定的痕迹、物品。 (七)查清火灾中死亡人员的具体位置、死后姿态、烧伤部位和是否有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八)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项勘验应当通过对现场发现的起火源进行勘验,分析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的形成过程和机理。主要任务是: (一)寻找、发现、搜集电气故障产生火灾的痕迹、物品。 (二)寻找、发现、搜集机械设
9、备故障产生火灾的痕迹、物品。 (三)寻找、发现、搜集引起管道、容器及其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物品。 (四)分析确定自燃物质的特性及自燃条件。 (五)分析确定各种起火物、助燃物的来源。 (六)其它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一般采用剖面勘验法、逐层勘验法、复原勘验法等方法。勘验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测试法、水浴法、X光透视法,还可根据季节变化采用复原法等。 第二十七条 勘验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火灾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它痕迹、物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复制有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八条 勘验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检验、解剖尸体时
10、,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移动火灾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品。 第三十条 勘验人员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尸体的位置及状态,判断死者的逃生方向。根据尸体的形态、外表特征等,初步判断死者是火灾前死亡还是火灾中死亡。 第三十一条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第五章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勘验记录。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所记录的内容应当相互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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