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治区工作着眼 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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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从依法治区工作着眼 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按照依法治区规划的总要求,着眼提升城区法治管理水平,把营造良好区域法治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摆上议事日程,有力推进了“富民强区,加快发展”的进程。当前是我区实现 “一年面貌大变,三年全面小康,五年再创辉煌”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向依法治区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我们有必要审时度势、结合区情,努力寻求工作新思路,开拓新局面,增创新优势,在优化法治环境中服务“第一要务”,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区的法治环境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不同类型投资经营者的要求。主在表现在: (一)市民法治素养方面的问题。
2、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和依法维权意识没有普遍确立;在经济往来中,相关法律知识匮乏,未树立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理念;在主流意识中,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观念尚未形成。 ( 二)基层稳定方面的问题。短时期内众多改革和建设并举,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使社会稳定存在较大隐患。仅2002年,全区发生各类矛盾纠纷就达1262起,其中重大纠纷6起,造成群体上访17起,数百人次。 (三)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个别领导认识不到位,认为“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在管理活动中重行政手段,轻法制手段,习惯用老办法、旧经验办事;执法活动往往注重处罚结果,忽视处
3、罚的法定程序;个别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作风“冷、横、硬、推”,缺乏用法律手段处理工作矛盾的能力;管理体制不顺、执法力量不足,造成执法推诿、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等现象,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四)服务意识方面的问题。少数单位和部门服务于中心工作的意识不强,执法行为受部门利益驱使,缺乏全局观念,“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问题还较突出,对轻微无害违规的处罚较重,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仍然存在,影响了秦淮形象。 (五)监督机制方面的问题。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缺乏有机结合,监督机制的责任意识薄弱。监督工作不到位,对反映的问题缺乏专题调查、处理等硬性监督形式,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
4、督少,例行公事的监督多,解决问题的监督少。 法治环境是政务环境、治安环境、服务环境的综合体现,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经营者明确的利益预期,增强投资的信心,成为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信用保证,从而保障招商引资的实施。我区正面临经济快速发展、集中开发建设的高峰期,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安置就业等多种问题交织,任务重、压力大,繁杂的矛盾和群体性纠纷将会更多、更复杂。依法治区工作要深刻认清面临的形势,无条件融入经济发展中,培育 “法治环境就是投资环境”的工作理念,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引导、服务、保障作用,努力将秦淮营造成为开放、守法,诚信、安全的投资热土。 (一)
5、政务环境的优劣取决于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将直接影响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进程。因此,必须要强化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政务环境。 &nsp;1、普法工作在做好常规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注重贴近经济活动一线,由教育型宣传向服务型宣传转变,提高宣传的实效性。要从投资者需要、关心的问题入手,围绕他们的所需所盼、所急所愁,实行“个性化”、“贴身式”的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帮助理解掌握新法律、新政策的内容,引导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同时,注重宣传的“法德结合”,对经营者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促进树立守法经营和信誉至上的诚信意识。 2、开展“法治环境就是投资环境”主题年活动,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
6、改革政务,从“重管理轻服务”向“强化服务”转变,从“注重权力”向“严格责任”转变。健全“一条龙”服务,减少行政审批,试行“无害违规不处罚”,实施市场预警、处罚预告制度、行政审批“阳光操作”等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措施。敢于拓展法律的内涵,能动适用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政策围绕项目走,规定随着市场变,服务按照要求上。提高办事效率,该办的事迅速畅通,有利发展但规定不明的主动变通。 3、深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业的体制改革,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体系,大力拓展开放型法律服务产业,加快推进公证产业化进程。通过“律师服务直通车”、“公证批发优惠卡”、企业法律顾问等服务类载体,为市场经济活
7、动延伸服务、主动服务、超前服务。 4、以驻区企业法制建设联席会为载体,丰富为企业服务内容。联席会在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的同时,发挥其沟通、组织、协调的桥梁作用,做好政府服务与企业需求的”对接”,使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主动、高效地向企业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务。 为了应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确保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了“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要求。为将这一要求具体落实细化,形成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派员参加,专门成立了调研小组,在市统计局、科技局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指导配合下,对“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
8、的参照系(本文仅限于治安安全)进行了调查研究,初步形成了南京市“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设想和框架。 一、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的概念 对一个城市而言,环境就是资源,就是竞争力。而城市安全,是最重要的投资环境,也是最有吸引力的招商资源。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正是为了营造城市安全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参照国内外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结合维护城市安全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全国最安全城市”的概念应由三个基本概念组成: 1、城市
9、所谓城市,辞海中规范的解释是:“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我国对于城市本质和特征的最权威的提法,已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即:“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工业和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2、安全 关于安全,就其本质而言,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从人们最关心的看,莫过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全,应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一切因素;而狭义上的
10、安全,主要指治安方面的安全。因本调研主要集中于政法、综治工作“创建全国 最安全城市”的目标、任务,故将此安全限定为治安安全,以便突出重点进行研究。 3、安全城市 安全城市,从理论上讲应当是没有危险,市民不受威胁,生产、生活不出事故,群众普遍有安全感的城市。但在城市现代化建设加快的现阶段,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利益关系的不平衡和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各种思想和价值观念的矛盾冲撞,许多新的犯罪诱因不断产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将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只要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控制力控制住危害社会治安
11、秩序的破坏力,且破坏力的幅度控制在社会和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那么城市社会治安就是平稳的、安全的,即为安全城市。这是目前国际、国内犯罪学研究的共识。 4、全国最安全城市 根据我国城市规模、行政等级的不同,城市间的可比差距加大。为科学、客观地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将国内15个副省级城市(含本市)作为参照城市,即:在全国同等城市(副省级市)中,治安安全最好的城市就是“全国最安全城市”。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最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文中所提出的指标体系基本设想,系以统计学和统计分析实践中常用的五级量表为依据,将15个副省级城
12、市的测评情况分为5个档次,凡综合评价为第一档次的,即为“全国最安全城市”。 二、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考 “全国最安全城市”和对“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评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全国最安全城市”是客观存在的,而人们对“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评价或者说怎样才是“全国最安全城市”,则属于主观认识的范畴。所谓对“全国最安全城市”进行科学评价,就是要对评价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科学确定,对评价方法进行科学选择,这就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设立“全国最安
13、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 目前,世界各国对“全国最安全城市”的评价尚没有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警方登记的刑事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是否安全的主要指标,如日本主要依据警方报告的案件数,台湾地区主要依据暴力案件和盗窃案件的升幅,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依据报警案件数等等。以刑事案件立案数作为评价是否安全的主要指标,这虽然是世界通行做法,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城市安全评价的研究成果,如英国警务专家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的七项评价指标,美国学者提出的九项评估指标,法国开展的全面犯罪调查,澳大利亚学者按照“社会契约”学说提出的三项指标等,结合
14、我国城市安全实际,设立“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社会治安真实情况和监测城市安全状况,有利于规范对城市安全的评价和正确制定政策,有利于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和进行正确的分类指导,以起到事半功倍之效。从我市而言,通过把本市与国内同等城市的各有关指标进行比较,可以明确而具体地看到本市的排列位置、强项和弱项,然后通过对各量化指标的详细分析,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工作规划,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快城市安全进程,使南京市早日成为“全国最安全城市”。 (二)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范围的界定 科学界定“全国最安全城市”的
15、评价范围,是科学评价城市达到最安全目标的前提。从我国国情和城市治安状况的实际以及公安机关现有条件出发,我们认为,对城市安全的评价,范围和涵盖面都不宜过大,否则内容繁多又不易量化;但也不能太小,仅限于对构成治安状况的某一方面进行评价,涉及面窄,难以得出比较全面、系统的结论。过去经验式评价治安是否安全,常用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的高低这一单一指标进行分析,发案上升了,就认为治安变坏了,发案下降了,社会治安就好转了。事实上,社会治安状况的发展变化并非如此。当保证城市治安秩序稳定的控制力与对城市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破坏力适应或基本适应时,城市治安状况就稳定或基本稳定,市民就感到安全;当控制力小于破
16、坏力,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违法犯罪对城市治安秩序的冲击时,城市治安状况就会不稳定,市民就感到不安全。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虽然犯罪率大大高于我国,而城市治安状况仍较稳定、市民仍有较高安全感的原因所在。 因此,对城市安全的评价应当取适中的范围,界定在可以量化的、具有可比性的、较为稳定的、对城市治安安全影响较大的三个方面,即:危害城市治安秩序的主要破坏力指标、维护城市治安秩序的控制力指标以及公众安全感这一主观社会指标。只有将描述客观现象的破坏力、控制力指标,同反映公众安全感状况的主观社会指标有机结合起来,互相印证,才能科学评价城市安全状况,反之则不然。
17、 (三)关于“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设想 我们调研的“全国最安全城市”指标体系,是为综合反映和说明城市治安安全状况而设计的一组具有内在联系的社会指标,即评价我国城市治安安全状况的标准。它应该处于能综合考察城市治安状况破坏力与控制力的动态平衡状态,是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的统一,具有可计量性和可比较性的特征。 1、危害城市治安秩序的破坏力指标 影响城市治安秩序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和最直接影响的还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和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少与轻
18、重,不仅从数量方面揭示了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程度,而且从质量方面反映了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状况。仅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数和发案率作为评估社会治安状况的唯一标准是不正确的,然而任何忽视违法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这一重要依据去评估社会治安状况更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发案率 刑事案件发案率是指每年度依法侦查或确认的符合刑事案件构成标准的案件数与年平均人口的万分比。发案率比发案数更易于横向对比,具有更强的可比性和说服力,因为犯罪的发生随着人口的变化而必然变化。发案率可以考察各地刑事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
19、度,目前在国际上普遍使用。其公式为: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刑事案件发案总数/该区域年平均人口数10000。 注:从目前掌握情况看,我市在14个副省级城市(厦门市未收集到刑案资料)中,XX年刑事案件发案率排在第6位(从高到低),呈中等偏上水平。但再从市区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比重来看,我市在15个城市中排居第5位(如除去厦门市,我市排在第4位),城市化程度较高。从社会学、犯罪学角度说,犯罪活动随着人、财、物向城市转移集中而转移集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化的一般规律和社会管理机制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城市化程度越高,城市人口所占比重越大,犯罪也就越多
20、,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社会历史现象。因此,可以基本认定,在国内副省级城市同比中,凡刑事案件发案率排位后于市区人口比重排位的城市,发案率将是相对平稳的。但由于我市发案率与市区人口比重在同等城市中排位接近,因而有效遏制案件上升势头仍是十分重要的。(副省级城市发案率、市区人口比重见图一、图二) 八类暴力型案件比重 犯罪类型、手段、动机、作案的环境不同,对社会治安危害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考察对城市治安构成威胁的破坏力,不仅要考察违法犯罪的总量,更要考察其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结构。而八类暴力型案件(杀人、抢劫、伤害、xx、放火、爆炸、劫持、
21、绑架)就是各类犯罪中对城市安全和市民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显然一起杀人案件比一起盗窃案件的社会危害要严重得多。因此,在评价犯罪对城市治安造成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时,需要用八类暴力型案件比重来进行衡量。其公式为:八类暴力型案件比重=一定时期发生的八类暴力型案件数/同一时期发生的全部刑事案件数100。 注:从目前掌握的12个副省级市的八类案件比重情况看,我市处最低水平,每100起刑事案件中仅有暴力型案件6.5起,由此反映出我市暴力案件对城市治安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见图三) 不发生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严重恶性暴力案件和重特大治
22、安事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严重恶性暴力案件和重特大治安事件,往往是手段极其残忍、杀伤力极大、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或严重涉外暴力案件以及影响极大、性质极其严重的围堵、冲击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要道和党政机关的治安事件,对城市的安全造成非常大的损害,其对市民和外来人员安全感的影响常常不可估量。因此,“全国最安全城市”应不发生此类极其严重的恶性暴力案件和重特大治安事件。 外来人口犯罪比重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向城市。人口的流动性,使得原有的社会控制力弱化。据国家
23、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城市流动人口约有2/3来自农村。农村劳动力的大转移,总体上激活了生产要素,沟通了城乡关系,为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伴随着流动人口的到来,混迹其间的违法犯罪分子也不断增多,成为城市治安安全的主要隐患。因此,从外来人口犯罪占全部作案成员的比重大致可以看出,各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控制的力度(不排除同等城市中流动人口数量的多少也相对造成犯罪的高低),从一个方面也反映出该城市社会面上治安管理的成效。外来人口犯罪比重的公式为:外来人口犯罪比重=一定时期抓获的外来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数/同一时期抓获的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数100。 注:在XX年12
24、个副省级城市中,我市外来人口作案成员所占比重比最高的广州低20个百分点,比最低的济南、沈阳两市高10.1个百分点。控制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市当前乃至未来城市安全的重要任务。(见图四) 失业率 在考察违法犯罪对城市安全危害的同时,失业率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一方面,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人口城市化的加快和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导致城市就业人口的供给超过需求,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口;另一方面,随着入世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就业中脑力劳动、专业技术岗位比重上升,一大批文化素质不高、技术素质低下、劳动技能单一的劳动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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