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莲说教学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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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爱莲说教学设计 爱莲说教学设计爱莲说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学习一些文言词语,尤其是多义词,疏通文言语句,理解短文的主要内容。2、体会本文托物言志和衬托的写法,学习记叙、抒情、议论的结合。3、了解本文对比烘托的写法,学习托物言志的写法。4、理解作品对追名逐利的世态的批判,领悟作者以“莲”自况,对高洁品格的追求。学法点悟莲花,是古往今来文人笔下高歌咏叹的对象,但大多数文人都是惊叹于它的清姿素容,并将其形诸笔端;而这篇散文精品却独辟蹊径,通过对莲的形象和品质的描写,歌颂了莲花坚贞的品格,从而也表现了作者洁身自爱的高洁人格和洒落的胸襟。整体感知“说”,古代文体之一,既可以说明、记叙事物
2、,又可以发表议论的文体,它与“论”无大异,它往往借描绘事物以抒情言志。周敦颐的爱莲说正是这种托物言志的文体中一篇不可多得的传世佳作。作者赋予“莲”高洁的品格,在莲的形象中寄寓了自己不慕荣利、洁身自好的操守和感情。疑难解析质疑:文章的题目是“爱莲说”,作者以莲花为歌颂对象,却几次提到了菊花、牡丹,作者的用意是什么?解惑:文章通篇以菊花为旁衬,以牡丹为反衬,突出莲花傲然不俗,超脱卓群的品性,表现了作者守身如玉的生活态度。质疑:文章用了两个“独”字,表现了作者什么样的生活态度。解惑:两个“独”字,都表现出倚世独立,决不随波逐流的生活态度。但“我”爱莲又与陶渊明的爱菊又有所不同。质疑:“我”爱莲花什么
3、呢?解惑: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质疑:文章第二段作者把“菊”“牡丹”“莲”比喻象征哪三种人?解惑:菊花比喻象征隐士,牡丹比喻象征富贵的人,莲花比喻象征君子。质疑:怎样理解本文借物喻人的写法?解惑:本文采用了借物喻人的写法。“出淤泥而不染”一句比喻君子在恶劣的环境中不为世俗所污;“濯清涟而不妖”一句比喻君子在优越的环境中不媚于世;“中通外直”一句比喻君子内心通达,行为正直;“不蔓不枝”一句比喻君子性格正直,纯正无邪;“香远益清”比喻君子美德布于四方,声名远扬;“亭亭净植”一句比喻君子卓然挺立,坚守节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一句比喻
4、君子端庄严肃,被人敬仰。语言揣摩1 作者对“爱菊”“爱莲”“爱牡丹”的态度分别是什么?(提示:爱不同的花象征一种不同的生活态度。菊花秋天开花,独抗寒霜比作不与统治者同流合污的隐士,作者对爱菊并不反感,只是慨叹真正的隐士极少。牡丹雍容艳丽,比作富贵之人,作者对爱牡丹是厌恶鄙弃,讽刺贪图富贵,追求名利的世态。而对爱莲同气相求。作者托物言志,在莲的形象中寄寓了自己不慕名利、洁身自好的操守和感情。)2 莲花有哪些可爱之处?应怎样理解它的象征意义?(提示:莲花是本文主要的描述对象,是言志所托之物,作者从多方面描绘莲花特征,围绕“君子”的品性,寄寓了深刻的象征意义。“出淤泥而不染,濯青涟而不妖”:不同流合
5、污,不孤芳自赏。“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通达正直,行为端正。“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志洁行廉,美名传扬。“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仪态庄重,令人敬重。这里描述的既是作者爱莲花的缘由,也是作者心目中君子的形象,包含着自律自况。)3“陶后鲜有闻”一句中,“鲜”应该读in,还是in?(提示:“鲜”在这里应读“in”意思是“少”的意思。)4“香远益清”的“益”是什么意思?请你找一个成语,里面的“益”和这儿是意思相同的。(提示:“益”是“更加”的意思,“精益求精”的“益”是同样意思。)5你怎样理解“莲,花之君子者也”这句话?(提示:作者把莲比作花中的君子,原来他是要赞美君子形象,这句话是全文的核心。借赞花
6、来赞人,这种写法就叫作借物喻人和托物言志。)6作者从哪几个方面描绘了莲的形象。文章又怎样表现了莲的品质?(提示:作者从生长环境方面,描绘了莲的高洁和质朴;从体态香气方面,写了莲的正直和芳香;从风度方面,写了莲的清高。文章表现莲的高洁品质,从三个方面入手:直接描写形美,菊和牡丹烘托,作者抒情议论。)研究课题1、相关链接:周敦颐(10171073)宋代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字茂叔,湖南道县人。有周元公集。晚年在庐山莲花峰下建濂溪书堂讲学,世称“濂溪先生”。在南康郡任职期间,他曾亲自率领属下在旧南康府署一侧挖池种莲,名曰“爱莲池”。2、用托物言志的方法可使文章生动形象,含蓄而给人回味。封建时代的君子
7、形象对我们今天如何做人,完善自我品德修养有一定的启示。试着用托物言志的写法,写一篇散文。题目自拟。自主探究探究前期导引学习本文,要着重把握难词难句和关键的词、语、句,注意疏通文意,理解文章的主旨,体会本文托物言志的特点,背默文中的名句。基础巩固集练一、 文学常识填空爱莲说选自 ,作者, 代 家。“说”是古代的一种 ,用以陈述作者对 的观点。二、 字音字义1 给下列生字注音。颐( ) 蕃( ) 淤() 濯( ) 蔓( ) 亵( ) 鲜( ) 予( )2. 解释下列词语中加点的字。(3分)蕃 妖 濯 亭亭 亵 (6) 香远益清3给下列形似字组词。蕃( ) 亵( )番( ) 蛰( )藩( ) 衷(
8、)幡( ) 裹( )三、 语言积累翻译文言语句。 1 菊之爱,陶后鲜有闻。 2 莲之爱,同予者何人?3 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4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四、朗读背诵1 注意骈句的特点,划分句子的节奏。 中通外直,不蔓不枝。2 根据提示填空。(1)本文的中心句是 。(2)描写莲的高洁、质朴的句子是 , ;描写莲的姿态的句子是 , 。(3)洛阳牡丹盛会,观赏牡丹花的人很多,可用爱莲说中的句子来形容,应该是 。五、问题探究1 下列句式各有什么特点?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提示:这是判断句。这三个分句分别用“者也”表示判断。)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9、 (提示:这是一个被动句,染,被污染。)2 请说出本文的句式语言特点。(提示:句式语言特点:句式多样,或骈句。或散句;或长句,或短句;或排比句,或独词句。语气多变。或陈述,或疑问,或感叹。节奏和谐。“蕃、丹、染、焉”,“直、枝、植”等韵脚交错分布,错落有致。表达方式多样。百字短文融叙述、描写、抒情、议论于一炉。一个“爱”字连缀全文,文笔简练,情感丰富。)六、欣赏评价1.本文既是写莲花的为何又写菊花、牡丹,这是一种什么写法?(提示:课文中写菊花、牡丹的句子用意是:开头以陶渊明爱菊,世人爱牡丹引出“予独爱莲”的主旨。作者以菊的隐逸,牡丹的富贵衬托莲的高洁。结尾由三种花写到三种人:爱菊者少,爱莲者更
10、少,而爱牡丹者很多。以此感叹社会上真隐士少,有道德的人更少,而爱富贵的人很多。这是运用对比烘托的手法。作者用“菊”和“牡丹”来作正衬和反衬,含蓄而突出地表达了文章的主旨。)2.作者对“爱菊”、“爱牡丹”、“爱莲”的态度分别是什么?表达有什么特点?提示:作者用三种花象征三种人,用三种爱象征三种生活态度。菊花在花草凋零的秋天独吐幽香,所以将它比作隐士。文中用陈述句(“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表达对菊及爱菊者并不反感,只是慨叹真正隐逸之士极少。莲正像品德高尚的君子,文中用疑问句(“莲之爱,同予者何人?”),借反问语气感慨君子太少。牡丹绚丽浓艳,所以将它比作贵人。文中用感叹句(“牡丹之爱,宜乎众矣。
11、”),表达对牡丹及爱牡丹者的厌恶鄙弃,讽刺贪图富贵、追求名利的世态。最后三句,将次序调整为菊、莲、牡丹,使褒贬爱憎更鲜明。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2、的民法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担保人的这一尴尬境地有所改善。由债务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即为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一、反担保的概念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
13、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二、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提供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担保法中都有规定。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意味着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
14、,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其主体资格当然必须具有民法通则中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15、。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家拨款及社会力量捐助。如果他们担任担保人就势必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另外,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担保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三、反担保方式前面已经述及,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如果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那么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也就是由主债务人保证第三人(亦即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
16、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反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一论述。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
17、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一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
18、权的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
19、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
20、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
21、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综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向原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中尤以保证和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会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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