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docx(7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为做好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2021-2023年度运营保险工作,特拟定以下运营保险采购用户需求书。一、招标项目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运营保险项目。二、项目说明金义段起于金华火车站,沿双龙南街-李渔东路-站前路-金华火车南站-金义新区规划新城路-规划国贸大道二期-国贸大道一期,止于义乌市秦塘站。线路终点预留远期向东北延伸至苏溪的条件。线路总长58.396km,其中地下线13.276km,过渡段(不含下穿铁路节点)长约1.8km,下穿铁路过渡段长约L02km(金华南站至塘雅站区间下穿长约470m,东华街站至义亭站区间下穿长约550m),高架线长约42.3km。全线共设
2、站17座(其中车辆段站为新增车站),其中地下站6座,分别是金华站、双溪西路站、八一街站、万达广场站、金华南站和秦塘站;高架站11座。因开行大站快车的需要,设越行车站3座,分别是大堰河街站、东华街站、稠江站;最大站间距为9986m,位于金华南站至塘雅站区间,最小站间距为1550m,位于塘雅站至车辆段站区间。金义段规划换乘站5座,分别是金华站、金华南站与远期金兰线换乘;八一南街站与远期婺城线及八一街线换乘;官塘站与规划义乌4号线换乘;秦塘站与义东段形成双岛四线同台换乘。设有三个开关站,分别为王塘变开关站、综保变开关站、稠义变开关站。金义段设一段一场,在塘雅站附近设塘雅车辆段、在官塘站附近设停车场(
3、暂不投入使用)。2021年6月28日已开通试运行,计划2021年年底初期运营。义东段线路起于义乌火车站,沿宗泽路一国贸大道一商城大道一阳光大道一世贸大道一兴平路一迎宾大道一东阳横店高铁站一40省道一万盛北街一横店环城北路敷设,止于横店客运中心站。义东段起点预留近期向北延伸至浦江的条件。义东线总长48.774km,地下线12.944km,高架线长31.82km,山岭隧道2.465km,过渡段长度1.545kmo义东段全线共设站15座,其中,一期工程共设站14座,地下站7座,分别是义乌火车站、秦塘站、国际商贸城站、浙大附属医院站、八华南路站、人民路站和横店高铁站;高架站8座。平均站间距约3.45k
4、m。本段线路最大站间距为7378.242m,位于东阳横店高铁站明清宫站区间;最小站间距为1637.982m,位于秦塘站国际商贸城站区间。义东段设换乘站3座,分别是上里角站、秦塘站,浙大附属医院站。上里角站与规划义乌轨道交通4号线换乘衔接,义东段在秦塘站与金义段换乘衔接,换乘方式采用双岛四线平12行换乘;在浙大附属医院站与规划义乌轨道交通3号线形成通道换乘。设有两个开关站,分别是阳光变开关站、陈塘变开关站。义东段设两座停车场,横店高铁站附近设槐堂停车场,在义乌高铁站附近设后宅停车场.计划于2022年5月试运行,2022年8月初期运营。三、招标范围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2021-2023年度
5、运营保险项目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现金险)、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四、保险方案险种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现金险)保险条款财产一切险标准条款及其附加条款被保险人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地址金华市保险期限自初期运营之日0:00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时止;注:不足一年的天数参照短期保单的方式按日比例计算保费保险地点被保险人所有经营、活动、调试、运输所涉及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区域,调试区域,机车车辆存放、检修等场所,以及运输区域。营业性质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保险项目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运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站、区间、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车辆
6、基地、停车场、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其他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库存、办公楼宇、生产及办公设备、商业开发。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RMB:2,280,219.50万元其中:金义线保险金额:RMB:1,243,659.08万元义东线保险金额:RMB:1,036,560.42万元免赔额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RMB20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玻璃破碎:无免赔;3、其他财产一切险事故:RMB5,000.00元/每次事故;4、附加机器损坏险事故:RMB5,000.00元/每次事故。保险费率待报价保险费年保险费;投保总金额X年保险费率(年保险费包含增值税,税率系6机合同履行期间,
7、年保险费除税总价不变,税款按实际开票税率核算,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1、投保总金额为附表1金义线“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现金险)投保明细表和附表2义东线“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现金险)投保明细表中投保总金额之和。2、实际投保总金额根据开通情况分时段计算,新开通部分的年保险费以新开通部分投保金额乘以年保险费率计算。(新开通部分的投保金额计算方法)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承保天数/365天比例计算保费。保费支付每年分两期支付年保费:支付日期分别为:每年1月31日前;每年7月31日前;每期支付金额:年保费的50%:注:鉴于于金义线和义东线初期运营时间不同,若该条线路当年保险期间超过6个月
8、不满12个月,于保单生效后30日内支付生效日至6月30日期间保费,7月31日前支付当年剩余部分保费。若该条线路当年保险期间不满6个月,于保单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当年保费。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基本条款财产一切险基本条款附加条款1、机器损坏险条款2、错误与遗漏条款3、不受控制条款4、不使失效条款5、指定理算师条款6、预付赔款条款7、违反条件条款8、重置价值条款9、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0、保单终止条款11、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12、意外污染条款13、财产防护及保存条款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9、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灭火费用条款(限额:RMB25,000,000元)清理费用条款(限额:RMB250,000,000元)额外费用条款(含空运费,限额:损失的35%)专业费用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10%)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场所外财产条款临时移动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2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机车车辆保险条款地震、海啸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0%)内陆运输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lO,000,000元)资产增加条款重新安装条款(每次事故及
10、年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20%)露堆财产保险条款成对成套项目赔偿条款恶意破坏条款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30%)车辆试车条款重大过失扩展条款陆地运动条款洪水条款公共设施条款盗窃险条款自动喷淋损失条款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车辆跨线调配条款自动承保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碰撞条款财产名义条款自动保障接管财产条款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自动延期条款变动和修理条款鼠咬及虫蛀条款特权准许条款恐怖主义扩展条款52、关税条款53、第一受益人条款54、自燃扩展条款55、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56、“三停”损失保险条款57、现金及有价证券扩展条款58、烟熏扩展条款59、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60、仓
11、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61、委托加工扩展条款62、免检条款63、所有其他物品条款6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65、雇员人身伤害保险条款66、疏散费用扩展条款67、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68、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69、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特别约定经保险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特别约定,下列特别约定如与基本条款冲突,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1、关于被保险财产的说明:本保单下财产包括:(1)被保险人已办理产权。(2)以被保险人名义建成但尚未办理产权。(3)产权虽不属于被保险人但实质由被保险人使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财产)。并且,保险人同意承保以下财产:A.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
12、、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但对于上述装置、设备,保险人仅负责上述财产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地点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B.除领取公共行驶执照在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外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C.已经包含在保险金额内的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等相关财产。2、删除基本条款第三条的第(五)款。3、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各被保险财产项目项下的所有财产的总重置价值确定,各类被保险财产项目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仅适用于各类被保险财产的总体保额确定,而不适用于各类被保险财产项下的单件财产保额确定。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各被保险财产项目的重置价值的确定,并认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为足额投
13、保;被保险财产出险时,保险人承诺不予以比例赔付。4、如果在本项目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自行拍照、取证,及时抢修,同时保留有关的实物证据。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恢复运营后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进行报案。5、基本条款第二十九条的措辞调整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但可自动调整保险金额至等同保险价值,并追收附加保费;(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6、基本条款第三
14、十条的措辞调整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7、无论本保险单中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对于责任归属不明确的事故,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项目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他保险单,本保险单对无法界定的损失项目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同意先按照定损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然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8、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
15、将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优先支付给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如本保险单承保的被保险标的中的租赁资产/租赁物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导致损失,保险人同意将相应的出租人作为上述租赁资产/租赁物的第一赔款受益人,并由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进行赔款分配。9、基本条款第二十条的措辞调整为:“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应收保费总额100%承担保险责任,不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序号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金额(万元)需要投“机损险”的项目及金额(万元)现金保险保额(万元)一车站170388.600.00二区间400663.680.00
16、三轨道85739.7685739.76四通信31895.9931895.99五信号63404.4263404.42六供电151959.79151959.79七综合监控(主控)6905.166905.16八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8276.498276.49九安防及门禁5128.685128.68十通风、空调与采暖10058.3710058.37十一给排水与消防6148.496148.49十二自动售检票10185.5310185.53+车站辅助设备20865.6620865.66十四运营控制中心8256.598256.59十五车辆段及综合基地136668.01136668.01十六人防4303.
17、854303.85十七车辆购置费及备品备件、广告灯箱122640.00122640.00十八现金及有价证券170.000.00170(按每站10万元投保)投保总金额1,243,659.08672,436.801701、“财产一切险”的投保价值为含设备、运保、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费用。2、“机损险”应定义为“设备系统损坏险”,投保金额包含出厂价、运保费、安装、安装材料、调试、开通、技术联络等服务费。序号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金额(万元)需要投“机损险”的项目及金额(万元)现金保险保额(万元)一车站140870.030.00二区间371608.300.00三轨道70534.237053
18、4.23四通信31142.9331142.93五信号51638.0651638.06六供电118502.18118502.18七综合监控(主控)6340.786340.78八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6820.526820.52九安防及门禁4897.534897.53十通风、空调与采暖10632.1910632.19十一给排水与消防8303.178303.17十二自动售检票10207.9410207.94+车站辅助设备23938.9123938.91十四运营控制中心6125.126125.12十五车辆段及综合基地66623.4866623.48十六人防3115.043115.04十七车辆购置费及
19、备件、广告灯箱105120.00105120.00十八现金及有价证券140.000.00140(按每站10万元投保)投保总金额1,036,560.42523,942.091401、“财产一切险”的投保价值为含设备、运保、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费用。2、“机损险”应定义为“设备系统损坏险”,投保金额包含出厂价、运保费、安装、安装材料、调试、开通、技术联络等服务费。险种二: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公众责任险标准条款及其附加条款被保险人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地址金华市保险期限自初期运营之日0:00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时止;注:不足一年的天数参照短期保单的方式按日比例计算
20、保费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管理场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的所有车站、车辆内、线路沿线、车辆基地、停车场、控制中心、商铺,以及归属于或与被保险人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地点)及周边20米内,因经营、管理行为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提供产品或服务等造成第三者(包含乘客、志愿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营业性质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500,000.00元;每次事故及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0元。免赔额财产损失:无免赔
21、人身伤亡:无免赔保险费率待报价保险费全线运营开通的年保险费=每次事故及年累计赔偿金额X年保险费率(年保险费包含增值税,税率系6%。合同履行期间,年保险费除税总价不变,税款按实际开票税率核算,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1、自金义线开通运营始至义东线开通运营前,年保险费=60%X全线运营开通的年保险费2、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承保天数/365天比例计算保费。保费支付同“险种一”附加条款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2、机车事故条款3、契约责任条款4、火灾、爆炸、烟熏和中毒责任条款5、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6、急救费用条款7、交叉责任条款8、人身侵害责任条款9、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行为条款10、放弃代
22、位追偿权利条款11、保单终止条款12、错误与遗漏条款13、预付赔款条款14、不受控制条款15、指定理算师条款1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1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18、无过失责任条款(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19、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20、违反条件条款21、服务人员条款2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23、试车责任条款24、建筑物改变条款2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26、急救责任扩展条款27、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28、外出工作附加条款29、精神损害抚慰金扩展条款30、恐怖活动条
23、款31、出租人责任条款32、疏散费用扩展条款33、公共卫生缺陷责任条款34一次事故条款35、社会活动保险条款36、污染责任保险条款37、商业空间设施条款38、演习活动条款39、独立承包人条款40、租户条款41、扩展乘客延误损失责任42、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保险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与理赔要求不一致之问题及争议:(1)上级单位检查工作而导致未能及时报案和现场保留,但提供相关事故证明、证据的;(2)因事故现场保护而不能进入的;(3)损失原因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4)客伤事故自行处理协商处理的;(5)其他因为特殊情况与理赔规定不一致情形的
24、。2、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授予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每次事故人民币5000元限额的现场快速处理权限。轨道交通公司现场处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与受伤/受损第三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元,除了双方签字的赔偿协议、第三方身份证复印件和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公司已盖公章的案情说明外,不需要提供其他单证。保险期限内每个自然月月底,轨道交通公司收集各站点该类赔案,将所有该类赔案按上述约定的三项文件整理后递交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各赔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相应赔款。但轨道交通公司应严格控制有权代表其行使该权限的人员数量,且该类赔案的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为30万元。3
25、、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自动售货机提供的不洁或有害的食品或饮料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事件的,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人赔偿后,不得向有关责任方(包括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所有的分支公司和/或单位)追偿。运营车站中所设立的简易卫生间不适用于除外责任“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4、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事故中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只需审核其发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合理必要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保险人在赔偿计算中不得根据医保用药标准进行任何项目的扣减和任何形式的比例赔付,须
26、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5、兹经双方同意,物品折旧按照下列比例执行:(1)服装衣饰类: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以上按35%剩余价值赔偿;(2)电子产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20%计算,超过四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3)其他物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如以上物品可修复,其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其全损赔偿价值的50%,6、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导致第三者人员住院时,保险人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的护理费按照160元/天标准赔付,营养费按照50元/天标准赔付,护理人员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赔付。如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判决书或调解书
27、中的赔付金额为准。7、保险人同意,因被保险人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外包业务的供应商及其员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8、除外责任第(四)条第1款的措辞调整为:“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仅指领有公共牌照在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各类船只、飞机。”9、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造成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10、基本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四)条第5款调整为:“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
28、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或者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1、“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应收保费总额100%承担保险责任,不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险种三: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及其附加条款被保险人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地址金华市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日0:00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时止。
29、注:不足一年的天数参照短期保单的方式按日比例计算保费。营业性质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保雇员2300人(包括正式员工、实习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赔偿限额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1、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责任限额RMB850,000.00元;(2)医疗费用责任限额RMB100,000.00元;(3)法律费用责任限额RMB50,000.00元;(4)合计:RMB1,000,000.00元;雇主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RMB2,300,000,000元;2、附加传染病责任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0,000元每次
30、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00.00元免赔额无保险费率待报价保险费年保险费=雇主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X保险费率(年保险费包含增值税,税率系6机合同履行期间,年保险费除税总价不变,税款按实际开票税率核算,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2、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承保天数/365天比例计算保费。保费支付同“险种一”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附加条款1、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2、员工公(务)出国条款3、员工人数调整条款4、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5、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5万元)6、错误与遗漏条款7、违反条件条款8、保单终
31、止条款9、就餐时间条款10、食品、饮料中毒条款11、境内公出条款12、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13、特殊天气条款14、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不限于与工作相关)15、扩展工伤责任认定条款16、紧急运输费用条款17、自动保障新增雇员条款18、扩展特别约定责任19、指定理算师条款20、住院津贴条款21、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保险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与理赔要求不一致之问题及争议:(1)上级单位检查工作而导致未能及时报案和现场保留,但提供相关事故证明、证据的;(2)因事故现场保护而不能进入的;(3)损失原因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4)客伤事故自行处理
32、协商处理的;(5)其他因为特殊情况与理赔规定不一致情形的。2、兹经双方同意,在现有保单保障内容基础上,赔偿项目还包括以下各项:(1)住院保障之住院杂费:包括住院伙食费,转往外省市就医之往返交通费,转往外省市就医之食宿费;(2)工伤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停工留薪保障;(3)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4)伤残津贴(5-10级):(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6)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的工资。以上项目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标准赔偿。3、兹经双方同意,只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属于或视同工伤的,本保险均承担赔偿责任;
33、没有被认定属于或视同工伤的,但根据保险条款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也承担赔偿责任。4、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如果有工伤保险或其他类似保障,本保险单的伤残和死亡赔偿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本保险单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互为补充。5、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若存在第三责任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单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而后再向第三方进行追偿。追偿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协助。6、兹经双方同意,关于本保单项下的赔偿,约定如下:(1)对死亡、伤残责任,保险人同意首先按附件中所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与上述赔偿限额对应上)进行赔偿;(2)若被保险人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
34、责任超过按上述“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计算的赔偿额度,对于超出部分,本保单也给予赔偿,但超出部分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RMB3,000,000.00元。7、兹经双方同意,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保险公司赔偿的误工费=(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30天)*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实际天数。(1)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指被保险人的月应发工资;(2)月工资计算方式为受伤员工受伤前12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如该员工在受伤前岗位、职务有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月应发工资平均数计算。8、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保险人雇员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的,则认定之日前保险人应按上述第7条
35、标准赔偿误工费,从认定之日起不再赔偿误工费,且已支付的误工费保险人不得从其它赔偿项目中扣除。9、对于3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保险人同意对于事故中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只需审核其发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合理必要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保险人在赔偿计算中不得根据医保用药标准进行任何项目的扣减和任何形式的比例赔付,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80000元。10、保险人同意,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可任意选择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伤残评定机构并认可被保险人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进行伤残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36、由保险人予以承担。11、基本条款第十八条的措辞调整为:“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应收保费总额100%承担保险责任,不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12、伤残等级鉴定按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执行。五、项目承保模式本项目采用共保体模式承保,保险运行初期采用3家的共保体模式,后期可根据公司需求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保比例如下。共保体成员数综合得分排名承保份额%共保体为3家(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公司,其余为共保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45第二中标候选人30第三中标候选人25财产一切险基本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
37、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
38、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A)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39、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
40、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A)盗窃、抢劫。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
41、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2、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43、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44、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时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口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45、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576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