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府征地方案公告〔202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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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文件江北府征地方案公告(2021)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1年8月24日发布了建设郭家沱半节岗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江北府征地预公告(2021)1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郭家沱半节岗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区征地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大楼9楼;邮编:400020;联系电话:67113464;联系人:陈小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郭家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确定后15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Ho特此公告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建设郭家沱半节岗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需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拟征
4、收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半节岗社集体土地18.3969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拟征收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半节岗社集体土地18.3969公顷,其中:农用地16.8109公顷、建设用地L5288公顷、未利用地0.0572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
5、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二、征收目的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生态修复治理示范项目。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
6、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二)农村房屋补偿费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郭家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征地事务中心等部门依法根据修建时间、用地性质、
7、主要用途等因素予以认定。其中: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剩余的建筑面积不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60%给予材料工时补助。(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含青苗3000元)o补偿费用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所有权人。涉及土地流转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受让方进行约定分配。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补偿
8、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56人。由区征地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9、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L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3人
10、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补助标准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2 .安置房安置。安置房位于郭家沱片区、鱼嘴片区、铁山坪片区。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第二十三条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基本家庭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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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北 征地 方案 公告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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