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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与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职业系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教师(2016)10号)及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89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8214号)的要求,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2、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与学校只签订聘任协议(不纳入学校编制),兼职担任专业课讲座、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高技能人才。第二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第三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第四条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第六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
3、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具备五年及以上对口专业的工作经验。第七条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第三章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第八条系部根据专业、课程的教学需要建立兼职教师聘任标准。第九条兼职教师授课前需进行评议。每学期末由系部组成兼职教师评议组,根据兼职教师聘任标准对拟聘兼职教师及拟承担的课程进行评议。第十条评议通过后,由系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带相关证书到本部门,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专业技
4、术职务、技能等级证、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填写兼职教师聘任申请表,于开课前上报教务处审核。对通过资格认定、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经教务处批准,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颁发聘书。第十一条由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任务书,每学期期末前将下一学期兼职教师任务书上报教务处审核。第十二条系部向兼职教师下达教师教学任务,并发放教学进度计划表、校历、教师日志、授课计划、教学设计等材料。第四章兼职教师的管理第十三条系部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负责兼职教师业务档案的维护工作。每名兼职教师应有独立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中应包括“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聘书”、“兼职教师申请表”、“兼职教师考核表”、“课表”及工作证
5、明、学历证明等材料。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兼职教师库,负责兼职教师库的维护工作。第十五条加强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与工作考核。考核由各系部负责。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听课,检查教学整体设计,召开座谈会,检查作业布置与作业批改情况,抽查教学进度,检查试卷的准确性、难度、题量、内容是否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第十六条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质量测评,了解学生的反映,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兼职教师,各系部要及时与其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对不接受意见,责任心差的兼职教师,各系部应解除聘用关系并上报教务处。第十七条职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计划学时量原则上不应超过48学时。第五章兼职教师的职责第十八条兼职教师职责如下:(一)参加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参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二)积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为学系教师提供实践和学生实训、实习条件。(三)参与专业的实训中心和实践基地建设。(四)融入教学团队并承担青年教师培养等具体工作。(五)参与专业科研项目的申报、研究工作。第十九条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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