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政府综合管理制度汇编(18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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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四条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
2、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
3、,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八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条坚持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要综合利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
4、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规范。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重大政策文件解读质量,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认同与支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包括XX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二章解读的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镇
5、政府规章;(二)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XX发);(四)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第三章解读的形式第四条解读方案应对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细化安排,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一并在解读材料中说明解读形式、渠道和时间即可。第五条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6、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三)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
7、点和创新点。第六条政策解读可通过撰稿、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方便公众理解和互联网渠道传播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第四章解读的程序第七条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镇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二)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的附
8、件,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呈送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对需提请镇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一并提请会议审议。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审定后的解读材料,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o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同步将解读材料提交县大数据中心公开发布。若因特殊情况需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最晚应在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第五章解读的职责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
9、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政策出台背景、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第六章回应关切第十条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
10、小时内予以回应。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
11、行公开的工作制度。第四条办事公开应坚持下列原则:(-)主动公开原则;(二)依法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公开下列内容:(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申请材料和材料要求以及示范文本等;(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事项变动的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
12、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咨询投诉电话、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三章公开审查第六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四章公开渠道第八条各单位将主动公开的内容应通过下列渠道进行公开:(-)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政务服
13、务网凤冈站点;(二)办事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资料索取点;(三)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服务卡;(四)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站;(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三)不按规定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内容或不及时公开发布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不及时更新发布
14、内容或不及时作出说明的;(五)违规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总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
15、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
16、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公开主体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1 .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2 .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3 .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
17、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4 .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5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6 .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领导直接责任L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2 .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3 .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4 .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5 .公开主体不及时主
18、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6 .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纪律处分;(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法院判决败诉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
19、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
20、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指镇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一)涉及我镇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
21、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
22、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
23、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第十三条禁止公众参与涉及XX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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