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规范管理制度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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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富兴集团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规范管理制度FXQG-C-K 200406-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分公司、支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地进行。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五条 集团
2、公司财务计划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监管,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集团公司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六条 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及下属各支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 凡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集团公司设财务计划部,分公司设财务部、支公司设财务室。同时,根据各单位经营规模和会计工作的业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会计人员。第八条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各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
3、财务计划部委派。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2年以上;(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了解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模式,掌握本行业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和专业工作的需要设置财务总监,各支公司设置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分别由具有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任免依照集团公司有关的人事任免
4、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各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提出设置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制度工作计划和安排,遵守职业道德。第
5、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任用的所有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配偶关系。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
6、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保守集团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分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会计人员遵守职
7、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集团公司财务计划对其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集团公司除名,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8、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光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含分、支公司)、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上一级财务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负责监交。第三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
9、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
10、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五)接交人员应对移交的所有财务资料的完整性、收支往来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由于接交人失职造成的损失由接交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11、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书面报告上级财务部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之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确定。第三十六条 移交
12、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富兴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
13、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确定会计核算方法,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分公司、支公司向集团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按财政部统一规定。但集团公司内部的会计报表格式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制定。第四十
14、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和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办理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四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
15、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
16、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六)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四十九条 同一张原始凭证须在几个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只存一个单位,该单位须根据各单位应当分摊的金额分别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在原始凭证分割单中,必须注明费用名称、发生日期、金额、原
17、始凭证开出单位,原始凭证存放单位,并加盖开具分割单位的财务印章。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使用通用记帐凭证。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自然张数为准, 包括原始凭证汇总表。(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可
18、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要清晰明了。(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它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
19、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难以处理时,须参照一般会计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
20、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它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选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款印有货币名称的
21、,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五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
22、、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钉人在装钉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钉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门的登记账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
23、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当事人写出详细说明,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表原始凭证。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富兴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账。第五十五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它方法代替日记账。第五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编号,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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