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硬件及网络]YZZCJ65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电梯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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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ZZCJ-201165号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电梯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一年十二月总 目 录第一章 谈判公告2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4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13第五章 谈判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17第六章 服务承诺21第七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22第一章谈判公告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公告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电梯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电梯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一、谈判项目名称及编号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电梯采购 编号:YZZCJ-2
2、01165二、谈判项目简介 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乘梯3台,货梯9台。现场勘测时间:2011年12月16日下午3:00。集中地点:扬州市维扬区甘泉新区内 联系人:周波;联系电话:13852727268;不准时参加勘测的供应商似同已勘测三、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谈判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下列资质:1、供应商需提供生产厂商电梯制造许可A级资质证书2、供应商需具有电梯安装专项资质C级(含C级)以上证书3、供应商为代理商必须取得原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授权一家供应商。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
3、计算)四、谈判文件发布信息谈判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12月8日谈判文件在扬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参与投标确认函,并按要求回复(传真:0514-87346729),回复接收截止时间:2011年12月20日下午5:00谈判文件澄清要求接收截止时间:2011年12月14日下午5:00,请于截止时间前将澄清要求的书面文件(原件)送达谈判组织人,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所有的答复、修改、变更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公布在扬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不再另行通知,请供应商关注网站内容的更新。五、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谈判响应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1年12月22日上午8:30谈判响应文件接收
4、截止时间:2011年12月22日上午9:00谈判响应文件 接 收 地 点: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谈判响应文件 接 收 人:王志六、开始谈判的有关信息开始谈判时间:2011年12月22日上午9:00 (北京时间)谈 判 地 点: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七、本次谈判联系事项:联 系 人:王志 联系电话:051487937577 传真电话:051487346729联系地址:扬州市淮海路108号 邮政编码:225002网 址: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建设银行广陵支行 32001745536051526227技术咨询:崔德祥,电话:0514-87637596,13373687
5、286八、欢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含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本次采购监督活动。有意者请与我中心联系。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2011年12月8日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电梯采购编 号: YZZCJ-2011652谈判组织人: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3谈判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谈判保证金必须在谈判开始前送达指定账户开 户 名: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陵支行账 号:32001745536051526227谈判保证金应在谈判有效期截止日后十五天内保持有效4谈判有效期:谈判后十五天5谈判响应文件递交至: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谈判当天请
6、于谈判开始前将谈判响应文件送至谈判地点。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1年12月22日上午9:00 (北京时间)谈判文件接收人:王志 联 系 电 话:0514879375776谈判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6份7谈判开始时间:2011年12月22日上午9:00谈 判 地 点: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8签订合同地点: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9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10交货时间:按合同约定第三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一、总 则1、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YZZCJ-201165号项目。2、定义本谈判文件中所称“采购人”系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 “扬州市江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谈判组织人”系指“扬州市政府
7、采购中心”。“货物”系指本谈判文件中采购人所要求的客货电梯。“服务”系指本谈判文件中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各项工作。3、采购方式、合格的谈判供应商3.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3.2“谈判供应商”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谈判文件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供应商名称需与投标确认函登记名称一致)。3.3 谈判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详见12页)。3.3.1谈判供应商应具有本项目自行设计、安装和维护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3.3.2谈判供应商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3.3.3 谈判供应商应具有本谈判文件规定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8、。4、联合谈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谈判。5、参加谈判的费用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组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于签订合同时缴纳合同金额2的公证费。此外谈判组织人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予以关注。二、谈判文件6、谈判文件构成 6.1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谈判组织人联系解决。6.2 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谈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
9、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7、谈判文件的澄清7.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2011年12月14日前按谈判公告中的通讯地址,将书面文件(原件)送达谈判组织人,谈判组织人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事项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视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8、谈判文件的修改8.1 在谈判开始前3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谈判组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
10、判文件进行修改。8.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扬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并具有约束力。8.3 为使谈判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谈判组织人有权推迟送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谈判日期。注:所有答复、修改、变更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公布在扬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不再另行通知,请供应商关注网站内容的更新。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9、谈判响应文件 9.1 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谈判组织人就有关本次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 除本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10.1 按照格式
11、要求填写的谈判声明;10.2 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供货一览表;10.3 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谈判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10.4 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10.5 按照第14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11、谈判声明和供货及报价一览表11.1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谈判声明、供货及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等。11.2 谈判响应文件一律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方案)将不予接受。谈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因
12、素,将风险系数计入总报价,合同签订后不作调整。报价应包括所有设备、材料及税金、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卸力费、调试费、培训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综合费用等直至完全交付采购人使用的所有费用。12、证明谈判供应商合格的证明文件 12.1 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能满足本谈判文件第二章“总则”中明确的“合格的谈判供应商”的要求。12.2 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等方面的能力。 12.3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制作并提交谈
13、判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13、证明货物数量及质量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13.1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13.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详细的交货清单、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
14、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声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的具体参数值。13.4 根据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逐条说明货物对技术要求的适应性,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谈判文件中技术要求所提供的质量标准、制造货物的材质和货物性能,谈判供应商可以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出不同的标准和材质以替代,但应使采购人和谈判组织人相信替代品的质量和性能相同于或优于原技术要求。14、谈判保证金 14.1 谈判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叁万元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参加谈判的
15、一部分。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6条的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14.2 谈判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谈判当天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缴纳:银行汇票、现场刷卡、电汇单(不接受支票、现金)。14.3 在谈判时,对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4.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按谈判组织人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或在经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的谈判有效期期满后七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6、,不计利息。 14.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3)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0、31条规定签订合同。15、谈判有效期15.1 谈判有效期为谈判之日后十五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谈判组织人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谈判组织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谈判组织人将在接到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
17、期的书面答复后,于原谈判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第14条有关谈判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6、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柒份谈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陆份副本),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
18、证书”(原件)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16.3 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7、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在一个外信封中。17.2 内外层信封均应:(1) 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谈判组织人;(2) 注明谈判项目名称、编号及“请勿在2011年 月 日上午9时之前启封”的字样。 17.3 外层信封应写明谈判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在谈判响应文件被
19、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17.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17.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谈判组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组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谈判供应商。 17.5 谈判组织人对谈判响应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18、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18.1 谈判组织人收到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8.2 谈判组织人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谈判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9、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谈判组织人将拒绝并原
20、封退回在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20、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谈判组织人,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修改或撤回文件的时间以修改或撤回通知送达谈判组织人之日为准。 20.2 修改文件应按第16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7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组织人。 20.3 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0.4 在谈判截止时间至谈判组织人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谈
21、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五、谈判与确定成交21、谈判 21.1 谈判组织人将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1.2 按照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 谈判开始前将由公证人员或采购人纪检人员当众检验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谈判。22、谈判小组 22.1 谈判仪式后,谈判组织人将立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判。 22.2 谈判小组由7人组成。 22.3 谈判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2
22、.4 谈判小组应对谈判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23、谈判过程的保密性 23.1 谈判响应文件启封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建议等,均不得向谈判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3.2 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供应商向谈判组织人或谈判小组施加任何不良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24、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24.1 谈判小组将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4.2 在详细评判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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