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2011中再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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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基金应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第五条 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
2、品生产者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第六条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第八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
3、销售数量中扣除。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台式微型计算机生产配套用的显示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显示器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台式微型计算机销售数量中扣除。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
4、收。第十一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国家税务机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01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作为中央收入科目。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五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章 使用管理
5、第十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采集发布支出;(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七条 按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6、。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第十九条 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方可获得基金补贴。第二十条 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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