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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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l 一、保险的概念【重点】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l 保险的法律特征:(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三)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四)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五)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二、保险的构成要素l 保险当事人:l 保险标的:财产利益或
2、者人身利益【保险利益】l 保险事故:危险?风险(risk)?事件?事实?损失?l 保险费(premium)l 保险金(proceeds):不同于保险金额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l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B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公司。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l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l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
3、为被保险人。l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l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l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通知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一)保险与救济1.救济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赠与行为,保险?2.法律对救济活动中的救助人资格无其他限制,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条件如何?3.救济实施的对象(被救助人)是不
4、特定的,不受限制。保险的补偿对象?4.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金钱。而保险则?5.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助人自愿决定。而保险的补偿条件则?保险的补偿范围?(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l 共性:二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二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l 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l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保险的经
5、济属性: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2.保险的法律属性: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存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1首先,保险活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2其次,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险市场服务于其他各个市场形态;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其他市场形态的需求。 保险的功能(一)补偿功能:分散风险,本质上分散损失l 无风险,无损失;无利益,无损失;无损失,无保险。(二)投资/储蓄功能1.投资:成本保险费;收益保险金虽然保险金支付具有不确定性,但不能因此否认保险的投资功能2.储蓄:人寿保
6、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自然保险费与平均保险费(预付保费、计利息、保险责任准备金)双重功能,还是单一功能?l 补偿功能:就保险金的用途而言l 投资功能:就保险金(收益、回报)的预期而言l 可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只不过财产保险补偿的色彩更浓一些,而人身保险投资的色彩更浓一些。支付保险金是责任,还是义务?l 义务:(约定/合同法)(法定/侵权法)l 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特殊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还是补偿?1,补偿性赔偿金2,惩罚性赔偿金3.双倍赔偿l 民事责任的功能: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同质救济)l 刑事责任的功能:惩罚/威慑为主,抚慰为辅(非同质救济)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保险法
7、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地位1.西方国家基于其法律分类上存在的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根据保险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内容,将保险合同法列入私法之列,而保险业法则被归入公法的调整范畴。2.民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直接影响到保险法的地位。西方国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的保险法,将其纳入商法典(2)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之中(3)将保险法列入民法典之中我国的观点: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保险关
8、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体包括: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中介关系,保险监督管理关系.二、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特别法律制度. 三、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四、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属地主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1、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2、现代保险成长于火灾(
9、陆上)保险3、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4、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5、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 6、1720年 英国成立了伦敦保险公司二、 保险立法的产生:古代欧洲,出现了约定俗成的习惯法,甚至有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颁行过相应的法令。三、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四、 12世纪 康索拉多海事法条例:现代意义的保险法产生于14世纪。 热那亚法令 威利斯法令等五、保险立法的发展:保险法的发展经历着海上保险法规先于陆上保险法规,财产保险法规先于人身保险法规的过程。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法律关系: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
10、、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3.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4.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标的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财产保险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1.所谓财产保险关系就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2.所谓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者的保险保障内容不同2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 3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4两者的保险利益认定不同5两者所涉及的危险事故的
11、性质不同 6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一样 四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1. 所谓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者生活。2. 所谓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五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12、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注: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六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1.所谓自愿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以投保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2.所谓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
13、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来建立相应的保险法律关系。强制保险: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C国家强制,而非保险公司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D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
14、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E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F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G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
15、、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七、房屋抵押保险: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八.保险法理论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1.原保险法律关系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又叫第一保险法律关系。2,再保险法律关系是相对于原保险法律关系而言的,具体是指原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的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
16、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一)投保人(二)保险人(三)再保险人 (再保险情形时)(四)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要保人)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承保人)3.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A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人的主体资格:(1)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
17、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一)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二)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三)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还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18、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二)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向保险人洽商订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三)保险公估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理算等业务的机构。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保险人的义务一、说明义务(一)说明义务的意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二)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1、保险人的理解;2、投保人的理解;3、普通第三人的理解。(三)一般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19、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四)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五)明确说明方式存在争议:是否必须在免责条款之外另行说明?是否必须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之外另行说明?是否必须使用书面方式说明?新保险法17A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B“明确说明”的理解
20、,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C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别声明,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D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并应投保人要求进行解释。 E“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法第18条第(四)项的“责任免除”,即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exclusion)。二、 保险人交付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1、分析:保险单的的交付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保险单的交付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三、保险人通知义务 1与说明义务之区别:合同义务 催告2保险人的通知事项:通常为催缴未交付的到期保险费。四、保险金赔付义务 直接效力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1、保险标的所受的实际损失;2、实施救助的费用;3、勘查费用;4、诉讼或者仲裁费用。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结算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
22、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具体到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受益人不得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否则,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三)告知义务 l 产生原因:1、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或者相关事实的信息不对称。2、减少交易成本l 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义务主义2、询问回答义务主义l 告知义务主体:投保 被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
23、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5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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