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盘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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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盘点 一、 税率优惠(一) 优惠税率1. 小型微利企业 第28条 第1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认定】企业按当年
2、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复核】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
3、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例外】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问题】当年新办的小型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问题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接近接到省国税通知,预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纳税,请问是否符合总局规定?【解答】核定
4、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凡符合办法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分期预缴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即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即:明确在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件下,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20%低税率优惠。2008年4月25日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微利企业条件一览表(条例92条)序号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备注1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第28条第2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6、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税收优惠起始年度:.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0
7、08362号税收优惠的执行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后附)n 电子信息技术n 生物与新
8、医药技术n 航空航天技术n 新材料技术n 高技术服务业n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n 资源与环境技术n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要件】【对象】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产品(服务)】1. 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序号收入类型范围1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
9、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自主知识产权】1.获取方式: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2.相关性: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定义及范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
10、有效保护期内。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2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问题:技术秘密是否纳入?不包括:因为技术秘密不在境内注册问题:独占许可后续权利归属?【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人员
11、类型范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研究人员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研发费】1.范围: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
12、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2)判断依据和方法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专家判断法
13、: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
14、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一)、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2.研发费用:(1)定义序号费用项目费用项目明细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
15、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
16、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8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17、。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序号销售收入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15000万元6%25000万元,20,000万元4%320,000万元3%期间: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3)境内研发费占总研发费比:60期间: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境内研发费: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4)委托研发费的折算:80%(期间:按年)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
18、费用总额。(5)其他费用占总研发费比:10(期间:按年)研发费用归集财税【2006】88号文,财企【2007】194号文均有相关规定。【其他】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 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通过
19、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罚则】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20、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3. 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01号注: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认定名单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第1435号) 关于发布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
21、6】第10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第030号) 【内资所得税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025号)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 税收协定的税率限定在税收协定中,对各项投资所得,通常的做法,是对在来源地征收的预提税实行减低征税的限制税率,使缔约国双方即投资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地国能够适当分享税收。在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2、中,都在坚持来源地征税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了对方国家分享收入的合理性,接受了对预提税实行限制税率的这一通常做法。大体有两种情况:对各项投资所得都规定限制税率为10%。即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为不超过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如同法国,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其中:规定对使用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打七折征税(实际上等于是限制税率为不超过使用费总额的7%)的,有同英国、美国、瑞典、芬兰、丹麦、德国等国家的协定;打六折征税的,有同比利时和同法国的协定。准许打折征税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有形财产提供使用成本费用比较大,不像无形资产既可以自用,又可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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