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保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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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理(factoring)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是为贸易中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提供的集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严峻挑战,保理业务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从业务量的统计数据上看,我国大陆的保理业务量从1996年的1200万欧元上升至2000年的2.12亿欧元,在2001年猛增到12.34亿欧元,截至到2003年为26.40亿欧元。在从创设到发展的短短的几年中,我国保理业务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与保理业务总额列全球前三位的英国、美国和意大利相比我国大陆的保理业务总额相差甚远,甚至与亚太
2、地区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仍较大,2003年度排名仅在第26位,而同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经位居世界第4位,可见保理业务量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但也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保理业务的整体优势 保理使得在赊销的交易背景下,既能保证卖方收取账款,增加销售收入,增加利润,又能保证买方收取货物,舒缓付款压力, 利用有限的资金扩大经营额,节省了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费用支出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对出口商来说,运用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向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方出售货物后就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贴现融资。同时由于采用了赊销的方式,因此大大增强了
3、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并有利于出口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此外,出口商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销售状况,并减轻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 对进口商来说,由于基于信用销售,因此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用和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减少资金积压,降低进口成本。并且由于赊销方式下出口方为进口方提供了1至3个月的融资,因此进口商可以转售货物后再付款,扩大了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还有,相对D/A远期承兑,进口商无须在尚未取得货权的前提下即做出商业承兑;相反在卖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条款时,进口商还可以本着善意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索偿。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保理业务在国际
4、贸易中的作用还体现在将它对其他信用保险方式、结算方式具有比较优势: 保理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出口信用保险也具有保理业务中坏账担保的功能。尽管信用保险和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同样具有消除或减少因信用风险而形成呆账坏账损失的功能,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可向出口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并于形成呆账坏账即期偿付,而信用风险通常仅赔付呆账坏账金额的70-90%,并于形成呆账坏账4至6个月后才赔付。 另外,在采用信用保险的情况下,出口商除按期向信用保险机构提供销售统计报表、逾期应收账款清单等,还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明以对形成的呆账坏账提出索赔,供应商为此要做许多
5、管理和文字工作。而保理商对呆账坏账的赔付并不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再者,费用上保理业务也优于信用保险。虽然保理商因为提供了坏帐担保和其他服务要收取管理费,但这一包含于管理费中的费用相对于信用保险费仍然比较低,且并不一定增大供应商的费用开支。在采用综合保理和到期保理的情况下,供应商因使用保理而节省的管理费用完全可以抵消保理商的收费。两者的比较见表1。 保理业务与其他付款方式的比较 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虽然有最大的收款保证,但是由于其较高的开证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对进口商较高的资金占用率,削弱了出口商的竞争力;而且信用证业务遵循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原则,如果信用证下的有关单证出现些
6、微不符,也可能使原先收汇相对安全的信用证业务变成风险重重的托收业务。而单独以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方式成交虽然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力,但收汇风险又过大。因此将保理与D/A 及D/P相结合是最佳的选择。保理与D/A、 D/P以及L/C付款方式的比较如表2。 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的比较 采用保理业务,出口人可以提供 D/A、O/A等优惠付款条件,从而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容易与进口人达成交易,因而可获得较高的营业额;同时国际保理商提供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100%信用担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坏账风险;而且保理融资相对信用证抵押、信贷等融资方式手续简便。对于进口人而言相当于出口人为进口
7、人提供了贸易融资,这实际上帮助了进口人加速资金周转,从而减少其支出成本和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口人所收单证的真实性和收到货物的合格率,减少了出口欺诈的可能性,也加快了货物流通。在保理业务中,进口人获得利益一定程度上大于出口人,而保理商承担风险最大,但保理商的收益明显大于传统结算方式。虽然出口人面临严格按单交货的风险,但灵活的融资方式,有保障的账款回收,无疑也增加了出口人的利益。 采用福费廷业务,则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敢于介入高风险市场、不介意进口商的延期付款;可以享受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转嫁企业可能遇到的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所有风险;可以改善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将信贷交易转为现金
8、交易,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增加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以及或有负债;可以提前办理核销及退税手续;相对于出口保险、出口信贷,适应性更强,福费廷业务能把出口货物的境内境外成本及费用混合计入出口合同中。 在国际贸易中如遇下列情况,可考虑采取国际保理业务:出口人对国外客户尤其是新客户的资信不甚了解,而对方又不愿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人为扩大市场,采用赊销或托收贸易形式,但出口人又不愿承担收汇风险且有融资要求时;出口人希望免除账务管理和应收账款讨要的负担,欲避免坏帐损失时;出口商品为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收款期一般在80-120天的小批量、多批次、商品价值不高的产品。若出口产品为一些大型设备或BOT项目,
9、考虑到收款周期较长,金额较大,可采取福费廷业务,降低出口方的收汇风险。 保理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保理业务的风险,往往出现在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后,由于种种因素使得保理商未能取得应收账款的风险。其原因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所在国内法对经济贸易制度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对进出口资格审查制度可能有所不同等;进口商的信用如何评价也是产生风险与否的原因;由国际保理业务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出口商在签订保理合同转让了应收账款所有权给保理商后,出口商的债权得以实现,而保理商则继承了风险。 要防范保理业务的风险,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在保理合同签订前,保理商应充分了解客户
10、及债务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并据以决定是否签约购买或认可某些应收账款所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客户的如实陈述义务加以规定,即客户必须向保理商如实陈述这方面的情况。同时在合同订立有效期内,对足以影响保理商决定是否同意购买或认可任何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情况,客户也应当及时向保理商如实陈述;在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客户之间的贸易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征得保理商同意,即一旦客户将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给保理人,客户变更基础合同内容的决定就必须事先征得保理商的同意。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的基础是客户与债务人之间缔结的基础合同,保理关系成立后,如果允许客户之间任意变更合同条款,保理商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保理商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大
11、;在保理合同中客户应保证应收账款所有权的价值性和有效性。所谓价值性和有效性,是指和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货物已经交付,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符合客户间买卖合同的约定,保理商收到的发票必须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可追收账款的有效凭证,而且金额必须在保理商承担的计划信用额度内,对此账款凭证进口商不会提出任何异议。一、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分析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烣actorsChainInternational?烣CI?牎?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也陆续参与了此项业务。然而经过了10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
12、量的很小的比例。据1998年FCI的统计数据,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000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出口额的0?01;1999年又降至1700万美元。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五年时间表开始启动以来,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白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1.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
13、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习惯并普遍接受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因而首先使其在观念上就对国际保理业务有了一种排斥心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因此,出口商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这也将影响到商业银行开办此业务的市场需求大小和目标市场定位问题。与受到普遍接受、有较稳定
14、客户群的信用证、跟单托收业务相比,国际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还不可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来。2.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管理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这些规则尚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尚需要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3.缺乏专业的国际保理从业人才。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重功能,并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
15、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在陆续申请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但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在实践中,因为需求的限制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二、 三、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正如前述,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受到银行内部及整个社会经济大形势的限制,要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必须从政策上、法规上、观念上、人才上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积极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建设以及促使商业银行自身尽快采取措施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及进一步发展作好准备同样非常重要。针对存在的难点,
16、可考虑的对策如下:1.国家应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普遍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据统计,我国2000年的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由1999年的第9位上升至2000年的第7位。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对外贸易份额将会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增长,必然要求我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与国际接轨的现金国际结算工具。在这一背景下,单纯依靠我国的企业自觉转变交易观念,改变传统交易习惯是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的。政府必须出台扶植政策,一方面鼓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放宽业务准
17、入条件和简化业务准入手续,引进利益驱动机制,是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在我国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办、金融创新业务品种推出的审批问题上,金融监管当局可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实行了有效风险防措施的基础上,给予尽快批准。而从商业银行方面也可积极探求解决的途径。由于近年内我国要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不可能的,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应先考虑在现行的条件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再逐步过渡到最终全面相结合来完成国际保理业务。可考虑按以下策略进行:第一步,利用保险公司现已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采用单保理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由出口商投保信用保险,受益人为拟须做保理业务的
18、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对单个进口商的保险额度,商业银行在此额度内对出口商须做保理。该模式一方面在保险公司一方没有准入障碍和操作上的大变动,且能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另一方面出口商虽需承担保险费用但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较低的贴现率和较高比例的贴现额;此外,商业银行借此能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合作,保理风险也得到了一定控制,并且实行单保理在中行已有先例,藉此其他商业银行也能较易通过央行的业务审批。第二步,双保理出口信用保险或应收账款保险模式。在第一步聚实行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发展国际通行的双保理业务。一旦保险公司的业务准入和操作问题解决后,即可过渡到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保理业务;
19、第三步,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限制放开后,从事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可能为同一金融集团下属机构,则不存在业务准入问题,其在国际保理业务上的合作就成为全面的结合,甚至简化为同一操作流程中的不同岗位而已。2.建立健全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法制信用环境。借鉴国外成熟保理业务管理经验及法律规范,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制订保理业务法律规范。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的深刻影响,使人们越来越重视金融立法的重要意义。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其自身微观发展的角度都需要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出台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基本操作规定,以便规范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同
20、时加强保理业务的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通过配套的法规建设,一方面保证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减少甚至避免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优势,提高国际贸易份额,促进经济发展。另外,还应促使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商业银行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烣CI?牐?以共同遵循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三、 3.加快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建设。首先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无论是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
21、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从方式上看,不仅可以走出去主动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也可以请进来,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人员或知名国际保理业务专家举办国际保理业务培训,还可以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的交流和研讨,以期切实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其次在内部管理上,一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机构问题可考虑设置专门机构,也可在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中增加国际保理业务品种,待业务扩大到一定规模再设置专门的保理业务部,同时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另一方面在国际保理业务的定价问题上,可参照国际标准再加上对本行开展该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确定合理的
22、价格,同时对在不同目标市场的客户体现差别定价策略,甚至可与单一大客户协商来确定价格;再者,我国商业银行当前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要把握技术手段上的高起点,即采用国际先进EDI系统和网上交易手段,这样一方面可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合作和信息交互,另一方面又能为客户提供最便捷的服务。4.引入营销理念,分阶段确定国际保理业务的目标市场。如前所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参与者少交易量小。但从全球范围看,随着记账贸易方式的快速增长,国际保理业务也将进入一个高速增长时期。据估算,全球贸易方式中70的记账贸易以及6?1的承兑交单托收都将是这一业务的潜在市场。虽有如此大的市场前景,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
23、还需要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易以及6?1的承兑交单托收都将是这一业务的潜在市场。虽有如此大的市场前景,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还需要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阶段来确定不同的目标市场及发展策略。首先,在国际保理业务的介绍推广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要针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由于观念上认识不足而不愿采用国际保理方式的状况,加大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和推介,运用金融产品营销手段,引导并培养、发展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同时在研究不同企业业务发展和资金松紧实际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出口产品有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赊销方式出口比例高、出口方向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或者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上。将这些企
24、业作为目标客户,先可为其提供出口保理项下的进口商资信调查、国际结算、承购其出口应收账款,在此过程中,部分原来选择信用证、托收方式的企业会转到保理业务上来也是正常的现象;接下来,随着国际保理业务逐步被普遍接受,有保理业务需求的企业越来越多且形成了较稳定的客户群,就有必要进一步细分目标市场,对一般客户提供日常的国际保理业务服务,而对少数高端的客户则要依据其各自不同的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人一套的应收账款管理方案,提高其现金流量。而要完成上述的营销推广、提供具体的国际保理业务各项服务还有赖于在人才、技术手段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中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随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深入,制造企业的功能正在被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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