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保险课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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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标准:是否会因为投保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损失。把握保险利益的概念需要注意三点: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合同利益。案例:一外地游客一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合法的利益: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非法获得的财产、走失物品、违禁品不存在保险利益。 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技术资料、艺术品等难以确定价值
2、的物品一般不能成为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经济性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法定关系。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境外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 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
3、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险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包括:1.现有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2.预期利益: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4.合同
4、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案例:1999 年 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1999 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有的理赔员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
5、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案例: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6、为什么? 六、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要求 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类型主体时间人身保险投保人投保时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案例:某年2月10日,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屋内财产足额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房屋的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10万。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王某也按合同交纳了保险费。同年6月9日,王某购买了一套新房,将原有住房卖给了张某。双方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款项。不料,10月20日,因张某家的煤
7、气泄露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王某,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002年保险法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2009年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
8、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二、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一)单一原因(二)多种原因1.多因连续发生 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 3.多因并存发生 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
9、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 案例:1918年一战期间,里兰船舶公司起诉挪威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判例。里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的潜艇用鱼雷击中了,但仍然拼命驶向哈佛港。由于港务当局害怕轮船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拒绝其靠近港湾。该轮船只好离开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由于该轮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没有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是:近因为战争,保险公司胜诉。虽然在时间上看导致损失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轮船在中了鱼雷以后始终没有摆脱险情,触礁也是因为险情没有解除而导致的。因此,船只被鱼雷击中是战争所致,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
10、任。 某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不承保疾病)。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 某轮船在河中与一沉船相撞,撞出一个洞,经临时补漏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途中,水从漏洞涌入,最终弃船。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
11、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用于弥补损失,但是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12、。(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如:标的出险时贬值); 2.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标的在出险时生值); 3.以保险利益为限(如:标的出险前已卖出一部分)。 若以上三个不一致,以最低的为准。 举例:补偿金额的3个限定1、投保人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付多少元?2、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付多少元?3、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付多少元? (三)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适用于
13、家庭财产保险。其计算公式为:(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价值3.限额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业保险。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确定的数额,由保险人赔偿其差额。 赔偿额=限额-实际收获价值(2)免责限度赔偿: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才赔偿。 相对免赔、绝对免赔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
14、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约定价值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二)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五、派生原则之一重复
15、保险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即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
16、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例题:A、B、C三家保险公司先后承保同一财产,其价值为50万元,保险金额分别10万、20万和50万元,该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30万元。请计算: (1)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2)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17、?(3)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六、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1.含义:代位追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对该标的的损失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注意:追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限,如果代位追偿所获得的金额超过了实际支出的赔偿金,应该将超过的部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
18、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否则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保险人赔付前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的,保险人不予赔付;之后放弃的,放弃无效。如果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案例:小学生王某,男,11岁。1999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王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时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王某的赔偿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正确吗
19、?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005年3月1日,在学校的组织下,杨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进行了约定,附加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0000元。杨峰交纳保险费27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2005年8月1日,杨峰被无驾驶证的欧某大帮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伤。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欧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峰无责任。杨峰在医院用去门诊治疗费198.60元,住院治疗费19906.39元,共计20104.99
20、元。2006年8月1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欧大帮赔偿杨峰医疗费20104.99元。 事故发生后,杨峰及时给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公司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案例:李某将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
21、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李某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李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请问: 1、李某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案例:某被保险人为汽车投保了车损险。后发现汽车有点毛病,就将车开到修理厂想请教一下师傅,谁知没有遇到修车师傅,就和修理厂厂长说好车子暂时停在厂里一两天,等师傅回来给看看是啥毛病。但是没有和修理厂办任何手续,也没有留下车钥匙。被保险人两天
22、以后因急事去了美国,车子也就一直停在厂里了。其间修理厂厂长由于车子停在厂里占据了空间,妨碍正常操作,又无法将车推走,多次想方设法联系车主,均无结果。三个月后,修理厂的一名工人在搬运发动机时,违反操作规程,直接将发动机放在地上拖行,溅出的火星引燃了沉积在地面上的乙炔气体,引起大火。由于没有钥匙,施救人员无法将车推走,大火倾刻间将汽车烧毁。被保险人回国后,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支付完赔款后,能否追偿? (二)物上代位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
23、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应该就整体保险标的提出委付。 4.委付不得附条件。 5.须经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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