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合同法讲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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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教案授课时间8月 23日 至 月 日课时数授课方式理论课 讨论课 习题课 实验课 上机课 技能课 其他授课单元第一章 合同法目的与要求1、使学生掌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合同订立程序;辨别合同的效力;掌握合同履行相关规定;合同消灭事由等知识。2、使学生掌握合同分论中几种具体合同的有关规定。重点与难点1合同的相对性;2、合同的效力;3、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适用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的抗辩权6、合同的消灭7、合同的保全主要内容1、要约、承诺的规则和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2、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与撤销权5、抵
2、销与提存教学方法手段(教具)交互式教学法 案例分析法参考资料思考题、作业讲稿【课时讲稿】 时间:教学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要约、承诺的规则和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2、合同的内容3格式条款的无效和解释。本章的重点点主要表现在: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条件;3要约的效力;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5要约的消灭;6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7承诺的概念;8承诺的条件;9承诺的效力;10承诺的迟发和迟延;11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12合同成立的时间;13合同成立的地点。14格式条款的无效和解释;1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教学过程设计:【导入新课】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
3、,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
4、承担风险。问题:上述观点是否正确?【教学内容】一、合同概述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理解合同的概念才能奠定掌握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可以处在三个阶段:一是创立阶段,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变更阶段,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变更他们之间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终止阶段,结束他们之间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3.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民事合同,民法通则与合
5、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优先适用合同法二、合同的定义对合同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合意加债”。(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1.两个意思表示一致即构成合意。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个标志。前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后一个意思表示是承诺。甲要买蓝色的车,乙要卖黑色的车,标的不具有同一性,合同不能成立。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2.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意思表示有瑕疵,是指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效果意思)不一致。如甲以欺诈的手段与乙订立合同,乙的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但甲与乙的两个表示意思取得了一致,达成了意思合致,因此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欺
6、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统统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同时也是已经成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合同。3.合意就说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比如说,“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它实际上是一个意思表示,不是两个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构成合同。在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视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构成合同。如赠与等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还说明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产物。合意是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建立起来的。4.合意可以是明示形式,也可以是默示形式
7、,合意还可以是混合形式。明示是以口头语言、文字来表达意思,默示是以行为表达意思,混合形式是指合意可以由一方的明示表达的意思与另一方默示表达的意思结合(参见合同法第26条第1款)。1-1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7)甲方将货
8、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二)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要创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给合同下的定义是民事合同,但从内容来看,我们的合同实际上是讲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当事人订立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是为了变更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为了终止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这个“法锁”,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合同当事人不得
9、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但相对性是一个基本原则,不是绝对的。为了实现交易安全等价值目标,合同法还明文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如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通过建立债的关系来实现的,所以人们常说,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从交换的角度看,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一个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当然,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无偿合同不是交易关系。合同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有名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合同法拥有一整套交易规则,所以说合同法是市场交易法丝毫不过。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
10、的法律关系。既然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那末合同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要求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主体,合同双方要彼此承认是平等的人,平等是进行交易的前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问题上,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们要反对“所有制歧视”和“官本位”。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有不同的属性和不同的规则。合同法调整债权合同,是调整财产流转的法律,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2条第2款)。男女之间的婚姻协议,是身份合同,适用婚
11、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家庭之间的分家析产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的规定。监护协议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是身份合同,对婚姻的居间,是为了创立财产关系,因而是债权合同。夫妻作为互相独立的主体,可以成立债权合同;还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股东成立公司。夫妻之间也可以成立盗窃罪、强奸罪等。夫妻因是互相独立的主体,因此结婚本身,不成为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三、合同分类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
12、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
13、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
14、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
15、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四、合同订立的过程(一)概说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往往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要约,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这样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这种过程,被称为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
16、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应,也就失了存在的价值。应当注意,一方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可能有四种应对方式:第一,为承诺而成立合同。第二,提出新要约。第三,提出要约邀请,希望对方重新发出要约。第四,予以拒绝。后三种应对方式都使要约的效力消灭。正确地区分要约、要约邀请、新要约、承诺,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至关重要。对于考试而言,要约和承诺是难以逾越的内容。(二)要约1.要约的概念。 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
17、的当事人。因为,按照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肯定要约是向1个或1个以上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的同时,也不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也可构成要约。2.要约的要件。 合同法第14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
18、,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是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约束。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进入债的锁链。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内容是以条款表现出来的,要约中
19、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哪些是必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确定,不可一概而论。标的条款是所有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只有标的尚不能构成合意,还需要设定其他条款。比如,买卖合同除标的条款外,还应有数量、价金条款。如果没有对数量、价金的具体约定,而有确定数量、价金的方法,合同也可以成立。如果有合理补救的基础和机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以暂付阙如。2-1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债法事典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一,“款到即发书”标明受约束。1个月是承诺期限;第二,从“具体明确”的角度看,缺少
20、数量 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由王教授以寄书款的数量确定。出版社的信件是买卖合同(邮购)的要约。 3.要约的方式。要约的方式,一般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方式可以当面提出,也可以用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了解主义)书面方式,一般是通过寄送订货单、书信以及发送电子邮件、电报等形式提出。(到达主义) 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相对人发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合同书作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发出的合同书上未签字、盖章,说明当事人 不愿受其约束,因此只能认为发出合同书为提出要约邀请。行为可以为意思表示,因此行为也可以构成要约。4.要约的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1款
21、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地说,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口头要约被受要约人了解才算送达。2-2 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口头形式的要约,于受要约人知道时视为送达。但口头形式转化为录音,应当参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进入对方系统时算送达”。否则就会产生
22、不公平的结果。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的传达室。至于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看到要约,不影响要约的生效。道理很清楚,如果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看到要约,要约才生效,要约的有效期会无限制的延长,受要约人事实上会控制要约的有效期。这样就会使要约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数据电文是一种书面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2款)。
23、(2)要约的效力。其一,对要约人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形式约束力。要约生效,即意味着接受承诺的义务。要约生效,即不能撤回;要约生效,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其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实质约束力,要约生效,即意味着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即意味着受要约人有承诺权。此时,能决定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
24、前,就明示予以拒绝,此时要约提前失去约束力。比如,甲1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月10日以前答复。乙拒绝的通知书于8月1日到达甲,此时,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具体来说,采用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立即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如果要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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