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科医疗质量与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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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核心及相关制度首诊负责制第一条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各类医疗文书。第二条提高急诊分诊质量,要做到迅速、果断、正确,有利于争取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对诊断一时不明的重危患者,应先收急诊观察室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初步抢救,不得因等待某种检查而停留诊断室内,以至延误抢救时机。第三条凡需入院的病人,按主要疾病以第一诊断为准收入院,如因门诊诊断不清而延误收他科者,该科应先作必要的处理,作好记录,并请有关科室会诊,应邀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前往协助诊疗。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
2、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第四条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第五条首诊医师为住院医师的,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第六条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协调解决,医务科根据病情确定收治科室,当事科室不得推诿。第七条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
3、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第八条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员,须先抢救,杜绝院间、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开辟急救病人绿色通道,各科室先抢救后补办手续。药房、放射科、检验科、收费处、人院处等相关科室不得因强调挂号、收费等手续借故推诿拖延。第九条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和院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第十条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
4、登记备查。第十一条对行政时间下班前半小时就诊的病员开出的各种检查,不能返回时,应根据病情开一些必要的药物,并解释清楚改时再诊,如病情较重时,应向急诊医生交班。第十二条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责任。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第一条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一至二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天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查房每天至少两次(特殊情况除外),值班医师接班后必须巡视病房,夜间应进行夜查房。第二条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
5、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检查病员。第三条查房前医护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等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主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可根据病情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作出肯定性指示。第四条查房的内容:(-)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二)主治医生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
6、、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先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第五条三级医师查房必须做好记录,每份病历均应有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三级查房的内容。查房记录应有需
7、补充的病史、体征、诊断与鉴别诊断、诊疗意见等,有具体的处理措施。经管医师不得编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查房记录应由查房者审签。医师交接班制度第一条康复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第二条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床旁交接0第三条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新入院、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危重和潜在隐患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接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上述病员进行重点观察,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交接班本。第四条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及相应记录;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
8、,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严禁不查看病人就开医嘱或只看病人不进行相应的体格检查等做法。第五条值班医师必须坚持早、中、晚三次查房,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与经治医师沟通或请经治医师到场共同处理。值班医师每晚9:30以前(特殊情况除外),应与值班护士共同完成病房巡视。第六条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值班医师若有医疗事务需暂时离开,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第七条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未得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第八条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
9、全科交班,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二线医师值班制度第一条二线值班医师应由科主任或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医师担任。第二条二线值班医师必须带头执行并检查科内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第三条必须执行上下午及晚间三查房和巡视工作,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参加和指导疑难危重病例的会诊、抢救处理和特殊治疗操作。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科主任。第四条值班期间随叫随到,并在一线医师因医疗事务造成空岗时及时填补到位。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第一条凡遇危重病人、超过一周未确诊或疗效不佳的患者,需在一周内组织科内讨论。入院诊断为“X义病待
10、查”但大于两周仍未确诊、诊断明确但疗效不佳或涉及多科疾病的疑难危重病人,需及时上报医务科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讨论。对情况危急的患者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第二条科内讨论由经治医生上报科主任,科主任安排进行。院级讨论由科主任上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进行。讨论前,各级各位医师应作好充分准备。第三条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合理的检查、治疗方案。第四条讨论意见,按照医院病案管理制度要求书写在病历上,记录内容包括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讨论的综合性一致性意见,记录者的签名
11、等;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上逐一记录各位医师的意见和议决的综合意见。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第一条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有医疗争议的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进行。第二条死亡病例,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由全科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术后24时死亡病例必须请麻醉科参加。第三条讨论内容:患者诊治经过、抢救措施、死因分析、经验教训。第四条讨论意见,按照医院病案管理制度要求书写在病历上,记录内容包括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讨论的综合性一致性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12、上逐一记录各位医师的意见和议决的综合意见,死亡讨论记录原则上在病人死亡一周内完成。会诊制度第一条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第二条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会诊医师应具备主治医师职称(急诊除外)。应邀医师一般应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第三条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第四条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向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第五条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和参加人员。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特殊情况应向分管院长汇报。第六条邀请院外会诊:(一)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
13、难病例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医院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代理人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务科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第七条科内、院内及邀
14、请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会诊医师要详细检查,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会诊意见科室经治医生要结合病人情况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理由。第九条会诊时,经治医师必须陪同会诊医师查看病人并简要介绍诊疗情况。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第一条医师外出会诊需经医务科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特殊情况的会诊须上报分管院长批准。院外指导手术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择期手术及平诊手术不得派出。第二条科室负责人须按医院规定派出相关人员。如涉及其他专科或特殊情况,则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医务科及分管院长三方根据情况共同决定。第三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
15、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第四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第五条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第六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16、第八条医师外出会诊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超出了执业范围,其行为属非法行医。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本人负责。中层领导私自外出会诊或手术一律停职,同时按宜院纪200302号关于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处理。科室按科室缺陷管理处理。派出不具备会诊、手术资格的医师外出会诊、手术的纳入缺陷管理。门诊会诊制度第一条凡遇疑难病例,经门诊三次就诊未能明确诊断者,应及时申请会诊。第二条会诊程序:(一)首诊科室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并整理病历后交至门诊办公室。(二)门诊办公室根据首诊科室建议和征求患者意见,负责确定会诊时间。()门诊办公室召集相关专业科室会诊医师参加并做好会
17、诊讨论记录。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报告制度第一条凡疑难手术、新技术、特殊技术、重大疑难病例、重大合并症的抢救,包括急诊抢救手术、心血管急性合并症、急性呼吸衰竭、感染中毒休克、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昏迷等抢救,特殊治疗,包括特殊化疗方案,尤其非常规、有创、特殊治疗及检查,各主管医师必须报告科主任,科主任根据情况及时报告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第二条上述诊治活动需要外请专家协助时,经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并负责组织安排专家会诊讨论。第三条对于抢救过程中需要人员或医疗资源调配,由科主任提出上报医务科,医务科为协调抢救事宜第一责任人,相关科室无条件服从调配,特殊情况医务科上报相关分管院领导,协
18、调抢救事宜,第四条当事科室应指派专人按医务科确定的时间、内容要求向医务科提供抢救情况汇报,并书写抢救记录以备检查。凡是报医务科的治疗抢救意见及过程要实事求是,如实报告病例情况。第五条抢救程序:(一)人员安排:1、科室要建立完整的组织分工和制度,制定相应的预案并不定期组织演练。2、一般抢救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负责组织抢救。重大抢救工作应由科主任、护土长组织和指挥。抢救时建立45人的抢救小组,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抢救实施、内外协调、医患沟通、文书记录等工作。3、对重大抢救须根据病情订出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凡涉及法律纠纷,要同时报告沟通办和分管领导。(二)保证抢救药品及器材装备
19、的供应1、科室备齐各种常用抢救器材和药品。抢救器材及药品要定人保管,定位放置,定量贮存,用后及时补充。2、各级医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材、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抢救完毕,除做好抢救记录、登记和消毒外,须做好抢救小结,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第六条上述所有医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医院有关医疗管理程序,逐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纪律,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技术纠纷。第七条如未履行医院有关规定,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追究责任。手术(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第一条分级管理范围应包括各类手术、麻醉、介入诊疗等有创操作项目。第二条各科室实行手术分级管理
20、范围应与其技术能力匹配,并符合我院已核准的相应诊疗科目O第三条医院手术管理职能牵头部门为医务科,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各科室的手术权限目录,各级医师的授权、定期技能评价及资格变更,审定新技术的疗效、安全性、可行性等。第四条各科室按照医院制定的手术级别、准入管理、执业医师手术授权管理及手术分类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疑难、毁容致残、特殊身份病人等特殊手术的审批和申报程序。各类探查性(如:腹部、腹部等)手术原则上应由副主任医师承担。第五条各科室必须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前提下,根据医师的技术资质(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及其实际能力水平,确定该医师
21、所能实施和承担的相应手术的范围与类别并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授权。每三年医院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对医师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再评价与再授权,授权根据实际能力提升而变,不随职称晋升而变动。第六条对外聘及脱离本专业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外科医师,应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对其技术能力和资质进行再评价与再授权后,方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第七条对于开展如人体器官移植等类的重大/特殊手术(诊疗技术),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开展。第八条严格执行中等以上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的管理措施,手术者及麻醉师须参加讨论。术前讨论应包括: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及麻醉的选择、术中医疗风险以及手术后并发症的防范措施等内容。第九
22、条各级手术医师应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向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就病人病情、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可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充分、明确的术前告之,并有签字认可。第十条如果手术过程中手术方式因故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其亲属(或委托授权人)交待并获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病人实施新开展的手术技术须征得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同意。第十一条手术/或有创操作记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详细记述手术过程、术中病理大体所见、术中出血量、病理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等情况,附有必要的图示说明,必要时可有影像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应由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
23、在术后8小时内完成书写,除记述手术的重点内容外,还应记录对术后并发症预防、标本去向等项内容。第十二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术前讨论制度第一条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疑难、毁损性、新开展、估计预后不良及潜在隐患的手术,由科主任或科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全科讨论,必要时由科主任上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长组织院内外有关科室进行大会诊讨论决定。除上述情况外中等以上手术由各诊疗小组自行讨论。讨论前,各级各位医师应作好充分准备。第二条手术前在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下,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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