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研究 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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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研究国家支付系统是一个有利于交易方之间进行货币价值转移的构造,是一国货币和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在降低整体交易成本的同时可以扩大商业机会,因此,它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曹红辉:国外零售支付系统,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支付系统和支付工具的演变和发展与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是一致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世界各国国家支付系统的根本变革。随着从事信息技术的非金融机构不断参与支付服务市场,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共有的网络效应加强了两者之间的融合,非金融机构借助技术与业务的融合趋势及其专业优势,逐步由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发展到金融
2、信息业务处理服务,进而发展成为直接从事支付清算业务,这种趋势有效地延伸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潘松:“中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监管比较”,金融电子化2009年第12期,第24页。非金融机构在零售支付服务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并带动金融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新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予以了密切的关注,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目前,我国对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尽完善,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的先进经验,对制定和完善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 非金融机
3、构支付服务概述非金融机构支付能够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社会公众支付偏好的变化所带来的新需求,与金融机构既竞争又合作,不断提出和创新支付服务解决方案,为公众提供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零售支付服务。这种内生的创新性,同时也造成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准确界定的困难。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均没有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统一的界定,而是从其采用的不同支付工具的角度重点对支付过程进行的界定,并且西方国家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很少界定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这是各国金融法律监管体制的不同所决定的。(一)概念及类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显著特点:一是支付的服务主体是独立于收款人和付款人第三方;二是支付工具
4、的电子化,因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也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所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我国目前存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目前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主要形式;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和受理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的行为,这里的预付卡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
5、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美国目前存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体系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支付体系(Credit-based Payment Systems),现在,大多数网上支付是信用卡交易。二是以借记为基础的支付体系(Debit-based Payment Systems)以借记为基础的体系是被设计成满足银行账户持有人通过因特网来转移其账户资金的要求,交易的处理通常通过传统的银行支付体系进行。三是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 为了获得能在因特网上购物使用的数字货币,买方须把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内的资金转换成电子代用货币。数字货币是购买可在网上交付的
6、低价值物品的理想支付工具,目前运用尚不广泛,最好的数字货币是由数字现金公司开发的电子现金。(二)发展历程及意义非金融机构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它的出现与金融业的电子信息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20世纪50年代末,当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得到应用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一些银行利用主计算机、终端机、电子信息网络等电讯设备建立了高效划拨资金的电子支付系统,称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到了20世纪80年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成本的大幅降低,为银行业广泛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银行客户利用专线与其开户银行的专用内部网络连接,实现了客户利用家庭或公司里的个人电脑与银行进行相关数据的传输和交换,
7、同时,随着银行将网络接线延伸到商业公司内部的财会部门和商场,ATM、POS系统开始普及和使用。直到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显示的巨大的发展潜力,各主要金融机构纷纷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一开始,由于浏览技术和网络传输安全性问题,银行网站着重于业务广告宣传,并不涉及实质性的银行业务和金融产品。1994年马克安德里森设计开发的NAVIGATOR浏览器和RAS加密算法开始普及采用,较为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银行网站进入了业务信息查询阶段,这是现代银行的一个实质性的变化 王蜀黔: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
8、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将其所有银行业务都通过互联网交易处理的开放性银行,标志着银行真正进入网络银行时代。网络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对现有的银行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电子资金的传递成为银行的主要结算方式。银行支付系统电子化的迅猛发展,造就了各种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并不是指某一特定类型的支付系统,而只是指以电子方式处理支付交易的各种支付系统的总称。现有的支付系统如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以及本文论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系统都可以归结为电子支付系统。得益于其高效和低成本优势,电子支付系统受到了金融界
9、的青睐而发展迅速。将新兴技术,如芯片卡、移动电话及互联网组合在一起运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同金融业电子支付的发展相伴而生的,并跟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而加速创新。非金融机构支付源自于美国的独立销售组织(Independt Sales Organination,简称ISO)制度,指收单机构和交易处理商委托ISO对中小商户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一种机制。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随着美国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以及金融业务创新的发展,提供循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在美国诞生,维萨卡、万事达卡信用卡组织迅速占领了美国市场,并成为最大的两个信用卡品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势必需要接受信用卡
10、支付,因而需要建立自己的商业账户(Merchant Account)。商业商户是一个以商业为目的,为接受和处理信用卡订单而建立的特殊账户,收单银行必须是维萨或万事达卡的成员银行,这类银行需要由维萨或万事达卡组织认证。收单机构的商户拓展、评估、风险管理、终端租赁、终端维护、客户服务等往往需要借助工ISO完成,ISO扮演着商户与收单机构的中介作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方电子支付探索与实践,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随后,在网络支付方面,伴随着美国的互联网技术、金融服务业、电子商务的速速发展,以及完善的信用卡保障机制、金融支付系统、发达的物流体系,极大地促进了B2B(企业之间
11、)、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C2C(消费者之间)网上交易模式的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网上商户都能够顺利申请到自己的商业账户,ISO可以服务于没有商业账户的企业,但收费种类较多,包括提现费、交易费和月费等。对于刚开业缺少信用或销售量较少的企业来说,不是在申请商业账户方面存在障碍就是因为ISO对小额交易收费较高而难以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为了给个人及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网上支付服务,一种可以让商户无需商业账户即可接收信用卡,交易通过中间商的账户处理,并只按百分比收取交易处理费的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The Third-part Onle Payment System)便应运而生。
12、 朱丽娜:“美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5月,第10页。出于加速商品和资金流转的目的,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出现的预付卡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在交通、通讯和商场购物消费支付等方面发展迅速。伴随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不断创新支付服务方式,提出了更多、更好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零售支付服务方案,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不断扩大商业机会,有效地延伸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三) 中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现状美国金融服务业相当发达,尤其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第三方收单服务的高效、便捷,
13、使得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在美国的应用日益广泛。电子支付在1979年占非现金零售支付的比例不到15%,以后逐年增长并于90年代后半期加速发展,2000年占42%,2003年占55%,目前仍呈高速发展态势;2004年12月6日美联储公布的支付业务调查报告表明:2003年,美国电子支付交易量首次超过支票交易量。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美国零售支付业务发展现状及趋势”,支付清算2007年第2期,第53页。伴随着智能手机大量使用和通讯技术的革新,以及消费者对支付效率和便捷性的偏好,美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正在向移动化、便携化方向发展,移动支付总成交额呈现爆发性增长。艾瑞咨询根据Ait
14、e Group发布的数据发现,2010年美国移动支付总成交金额预估值为160亿美元,预计2015年这一数字将攀升至2140亿美元,将是2010年的13.4倍,复合年增长率为68%。长期以来,美国移动支付总成交额一直处于被低估的状态,但它的实际表现远比预想要好很多。其中,2010年到2011年增长率将高达187%。 艾瑞咨询:“艾瑞智慧:2015年美国移动支付总成交额将达2140亿美元”, 欧盟支付市场中主要有5种支付方式,即信用转帐、直接借记、支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和电子货币交易以外的卡支付。欧盟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实行的是牌照管理的电子货币机构监管的,目前,欧洲正在发展跨境电子支付项目,启
15、动了两项欧元电子货币跨境使用的计划。第一个实施的项目是“欧元电子钱包的跨境使用”(PACE16计划)。它是一个可互操作的电子货币系统,由负责运营mini-cash电子钱包系统的卢森堡电子转账中心(CETREL17)、Geldkarte18电子钱包系统的德国中央信用委员会(ZKA19)及Moneo电子钱包系统的法国银行卡组织和欧洲电子货币协会(SEME20)共同推出。欧洲委员会通过其IST(信息社会技术)计划为该系统提供资金支持。该项目从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进行实施,为了能够在卢森堡、德国和法国用欧元进行电子支付,这三个国家本国的电子钱包系统须先行互联,并逐步采用“通用电子钱包技术标准
16、”(CEPS21);第二个项目是Ducato系统,建立Ducato的目的是为了在真实的环境中对CEPS技术进行检验,并用事实对基于CEPS技术的各种电子钱包系统的可互操作性进行论证。该项目于2000年9月到2001年12月进行实施,参加系统的合作伙伴包括Banksys、法国银行卡组织、Europay(国际)(现为MasterCard欧洲)、Interpay(荷兰)、Proton World 、Sermepa、Sistema4B以及Visa(国际)等公司。此外,该项目除了包括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西班牙这些国家的国内电子钱包的品牌外,还包括了Europay(国际)的Clip以及Visa(国际)的V
17、isa Cash(支付公司)这些国际电子钱包品牌。电子钱包支付的国内交易通过现有的清算网络进行清算,国际交易的清算将通过VisaNet网络(负责标有Visa Cash商标的电子钱包卡的清算)或EPSNet网络(负责标有Clip商标的电子钱包卡的清算)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欧元区支付结算系统”,。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支付平台模式的运用,特别是担保型支付模式的代表“支付宝”的诞生,彻底激发了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和网络支付市场。据初步统计,2008年非金融机构为客户共办理支付业务约185 亿笔,金额约11.5万亿元。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
18、业务量与银行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影响极为广泛。 欧阳为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创新与监管”,中国金融2010年第15期,第51页。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第4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包括互联网支付、电话支付和手机支付)交易额达到3,747亿元,环比增长24%。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11,342亿元,环比增长95%。 中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仍然以互联网支付为主,约占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的96%。在互联网支付市场上, 2010年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支付企业除在网购市场的交易额有大幅增长外,还积极创新支付产品走差
19、异化的发展战略,加强在航空、保险、游戏、基金等细分市场的拓展力度。受利好的政策以及对未来第三方支付市场良好预期的影响,第三方支付企业加大了投入力度,未来几年互联网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仍然会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和3G技术的发展,手机支付发展前景广阔,未来几年手机支付的交易额将有明显的上升。受互联网支付和手机支付发展的影响,电话支付的发展受到限制,除在航空、保险等特定细分市场应用外,发展空间相对较小。日前,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的数据显示,2010年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120.04亿笔,金额1663.8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1%和37.8%,而
20、非金融机构统计到2010年年末有260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成立时间在2000年以后成立的这些机构注册地点在北京,上海和广东,注册资本看有15%机构超过1亿,其余规模比较小一些,业务种类覆盖在银行卡收单、支付、预付卡等等,业务规模达到185亿笔,金额虽然只有11.5万亿元,相对于整个支付体系的1663.86万亿元的比重还很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框架还十分薄弱,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巨量资金游离于央行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金融风险监管问题、沉淀资金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以及交易系统安全等问题亟待解决。二、 欧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总体而言,在美国、欧盟
21、和日本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化发展比较早的一些国家,其监管理念已经或正在从早期的“自律的、放任自流的”理念向“强制的监督管理的”理念转变。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支付是付款人向收款人转移可以接受的货币债权,货币债权通常表现为现金、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存款等形式”。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扩展和丰富了传统支付的内涵和外延,在现金、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存款形式之外创造了新的债权形式,即“预付价值”;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突破了原有支付工具的物化载体和支付渠道,进一步推动了支付工具向电子化、货币向数字化方向发展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中国金融杂志2011年第2期,第31页。
22、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内生的创新性,在其发展的早期阶段,各国均给予了比较宽松的监管政策,而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规则,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规模的发展和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张,并且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中的货币债权转移可以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体系之外进行,这就给国家支付体系和金融安全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西方各国逐渐达成共识,要求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法律监管。美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法规,而是沿用现有法律对大多数汇款及非银行机构的支付实施行业性管理,此类业务被通称为“货币服务业务”,提供此类业务的机构也被称之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方被视为“
23、货币服务机构”同金融机构实行同等的业务监管,并且非金融机构属于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而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统一货币服务法(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联邦电子资金转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及其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真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及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Z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
24、ion Z)、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联邦及各州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对货币服务机构通过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初始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在监管层级方面,美国通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面对货币服务业务实行多元化的功能性监管,同时各州根据联邦法律制定本州的监管标准和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在沉淀资金监管方面,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金融监管机构之一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平台上滞留的资金界定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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