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路人跌进污水井受伤 路管部门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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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人跌进污水井受伤 路管部门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先海诉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五家市政管理部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赔偿王先海经济损失14万余元。王先海是北京飞天木门厂的职工,2005年4月17日晚,王先海为单位承接的碧水庄园木门安装施工后寻找旅馆住宿时,跌进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东一个无盖井中。王先海当即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住院43天。经诊断为:左侧肾破裂、左侧肾动脉断裂、左侧肾静脉断裂、后腹膜巨大血肿、双
2、侧肺挫伤、双侧少量血胸。王先海人体损伤程度经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残疾。王先海因此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并遭受相关损失。该无盖井是1994年建设八达岭高速公路时由延庆公路分局修建的一预留井,一直没有使用。后市政管委会经现场勘查,认定该井位于北京市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内,该辅路为昌平公路分局产权。王先海认为,该污水井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但三被告没有及时对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井盖完好,也没有在井盖丢失后采取补装、更换和维修等措施;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作为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
3、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保持道路的安全畅通;由于五家单位的原因造成王先海终身残疾,给王先海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诉至法院,要求5单位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万余元。此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对王先海诉求中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昌平公路分局赔偿王先海经济损失1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昌平公路分局不服,以其仅是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污水井不属于其管理,王先海的损害与其无关为由提起上诉。对于王先海的诉求,几家市政管理单位都作出了回应。市政管委辩称,市政管委是北京市市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管理人,与王先海不存在民事法
4、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王先海起诉市政管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市路政局辩称:该污水井是由市政管委和昌平区市政管委负责管理的,他们是实际管理人,且此污水井的所有人也不是市路政局,故市路政局不是此案的赔偿义务人,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对市路政局的起诉。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被告单位是养护维修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排水暂行办法及地下设施的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对城市市政公共设施担负养护维修的责任,该单位养护责任的范围是城近郊八个区,不包括昌平区,故本案与管理处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昌平区市政管委辩称,京昌八达岭高速公路及其辅路属于国道,依照北京市
5、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156号令)该路段(沙河段)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权不在被告方,且该路段从建成至今也没有任何单位将该路段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权移交被告方;事后,被告单位曾组织昌平公路分局、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市政管理所等单位,亲赴现场检查井的所属权,经现场查明,该井未与沙河辖区任何污水井相连,最后确认为道路雨水的支线检查井。综上,王先海起诉被告政管委有误,请求法院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昌平公路分局辩称,井盖丢失是由于人为盗窃的结果,故井盖丢失造成王先海损害应由盗窃井盖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王先海诉状中称“污水井由北京市市政管委、昌平区市政管委、市政工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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