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谈公诉请求的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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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公诉请求的变更公诉请求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专门的诉讼请求,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没有法定的理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然而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公诉请求随意变更的现象并非罕见。一些地方的法院,为避免审理期限超时,商请人民检察院暂时撤回起诉,尔后再行起诉,变相延长审理期限。还有些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没有补充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仍然再行起诉等等。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澄清,以保证公诉权的正确合法行使。一、公诉请求变更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公诉请求的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其所提出的公诉请求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变更的诉讼活动。公诉请求变更具有其理
2、论上的必然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第一,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包括办案期限、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证据的收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可能对每个案件都认识得非常准确,万无一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仍在进行。当检察人员发现其提起的公诉请求有错误时,应当允许变更。这种变更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规律。第二,是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的体现。现代社会的诉讼,实行控诉与审判相分离的制度。控审分离及不告不理的原则,要求法院不得主动地追究犯罪,不得对未经起诉的刑事案件加以审判,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确有错误时,如遗漏了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
3、法院不得自行追加被告人、犯罪事实,变更审理对象。此时,应建议检察机关变更公诉请求。第三,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由于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诉讼效率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检察机关发现已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时,虽然检察机关可以不变更公诉请求,而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是这种做法不经济,不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二、公诉请求变更的特征和形式公诉请求的变更包括实体变更和程序变更。实体变更包括追加起诉(追加被告人、追加犯罪事实)、变更起诉(变更错
4、误的事实、变更错误的被告人)。程序的变更主要是指撤回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延期审理不是公诉请求的变更。因为延期审理只是诉讼的暂时中止,或者说它是公诉请求变更的一种前奏程序。是否变更公诉请求,则依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结果而定。(一)公诉请求变更的特征第一,变更的时间限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第二,变更的内容仅限于指控的事实和被告人的变更,不包括案件证据的变更。(二)公诉请求变更的形式1.撤回起诉。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国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的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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