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财政行政执法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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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一、广州市财政局法律依据:(一)法律1、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2、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4、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6、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
3、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行政法规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8727号)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71号)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
4、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九条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4、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6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
5、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6、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259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71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6、的使用情况。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3、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14.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2007年第488号)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
8、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年第24号)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2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四)部门规章1、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1994年第7号)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
10、01第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
11、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七条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
12、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10、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11、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3号)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1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1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1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14、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
15、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
16、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6.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2号)第四条第一款
17、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及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制,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财务管理职责。17.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18、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年第43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五)地方政府规章1、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8年第41号)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2、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9年第51号)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19、组织管理财政专户,审核、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号)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六)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六、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20、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编制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49、54、56、58、61、76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七)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有
21、关部门进行。2、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财外字1994431号)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
22、职机构。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5、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处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6、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
23、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二)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的全过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二)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三)会同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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