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试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机制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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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机制的构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关键也是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因而,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集中在责任认定这个环节上。责任认定质量如何,效率如何,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和实现公正,最主要从事故责任中得到体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它的运行机制,他的实现需要特定的公正程序来运行。设定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不仅能够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更能有效地减少纷争,降低当事人事故风险,为构建和谐、安定、快捷的交通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由此,笔者选取我省某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情况加以调研,从交警责任认定、调解、诉讼等方面发现
2、的问题入手,对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合理设定进行探讨。一、经统计整理2003年2007年该区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3年1月至12月,受理此类案件25件,2004年同期受理38件,2005年同期受理47件,平均增幅52%;2004年1月至4月受理10件,2005年同期受理15件,2006年同期受理21件,2007年同期受理27件,平均增幅50%。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部门的调解不再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解决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国民对该法认知的不断提高,是导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二)调解结案率较低2003年,该区法院交通
3、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率为24%,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每年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23.58%,调解结案率较低。导致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被告为躲避诉讼不参与庭审活动,以至法院难以进行调解工作。二是一些原告对于责任认定划分认识不足,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轻易提出高额赔偿请求,诉讼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合意。三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伤亡,受害人对肇事方存有怨恨心理,在心理和感情上不愿做出让步。(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意见分歧大从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该区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
4、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75件,占收案总数的31.6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主张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求重新认定或者鉴定。(四)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突出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该院受理的交通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中,有时全额执结生效判决确定赔偿金的案件仅为15%,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有关部门对车辆强制保险的管理力度不够,很多肇事车辆没有投保或投保金额较少,仅拍卖肇
5、事车辆远不足于支付赔偿金;并且交通损害赔偿标的额较大,被执行人多为低收入阶层,在事故中也往往受有伤害,赔偿额动辄数十万,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另外,肇事车辆往往是外地车辆,被执行人跨区域大,不易查找,通过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效果不明显。还有的被执行人置法律于不顾,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避而不见逃避执行。有的申请人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充分举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也导致了执行不能。(五)涉诉信访突出2003年至2007年中,属于交通事故认定异议上访数占整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12%。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责任认定工作的某些环节存在隐形程序,造成了当
6、事人对交警部门公正执法的误解。如有些案件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由于内部请示、汇报、与有关部门协调、鉴定、评估中的某些环节还存在暗箱操作,影响了当事人知情权,一旦因这些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实体判决和执行结果,当事人就怀疑法院办案不公,为了“讨回公道”,于是开始上访。二、导致以上事实笔者认为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是公安交警在责任认定时透明度差,导致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因为当事人在其中很难清楚地表明自己的主张,行使申辩权利。二是现场堪查专业性很强,其又与责任认定紧密联系,而现行规定对现场勘查的程序及规范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交通事故认定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不作评价的、客观的现场勘察图、调查笔录、鉴定检验的结论等成因
7、分析交给法官,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不公正,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受影响。三是有的法官怠于行使审查的权力,对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事实、过错、责任不必再去核查,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以责任认定作为证据采纳,自信专业机构已做出书面认定,当然具有很大的证明效力,对当事人的抗辩事实不作过多的考虑。长期如此,使得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与诉讼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同,造成误导的消极负面影响。四是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时的分歧比较大,法官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责任认定这一证据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不正确对待,法官可能不会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行为人的过错、民事赔偿的分配等做出更加客观、全面、公正的判断。三、对交
8、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的构想(一)明确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核心环节,但在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应首先对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定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行,确定了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认定书的属性,即其证据属性。但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那么“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类证据
9、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八种,其中并未将事故认定书单独列为证据的一种。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通过对事故现场的一系列勘察、技术分析并根据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认真分析鉴别,从而确认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的科学结论,这个认定过程包括对交通规则的适用和解释,各种检验技术、侦查技术的运用,以及对事故现场的测量和勘查,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因此,事故认定更符合证据种类中鉴定结论的法律特征。另外,根据公安部在200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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