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论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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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为视角关键词: 美国量刑指南/规范化/司法裁量权内容提要: 我国有些地方法院进行了量刑规范化的一些尝试。为扭转我国“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作用空间,使量刑日益规范化、专业化,结合美国量刑指南从无到有、从强制性适用到只需参考、咨询的经验,我国应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量刑细则,并对量刑方法、量刑程序进行改革。一、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变迁美国量刑制度的变迁,简单地说就是:刑罚确定化采用不定期刑出台量刑指南,限制不定期刑停止量刑指南的强制性适用,增强司法裁量权。从中可看出,美国的量刑政策始终在定期刑与不定期刑、对司法裁量权的“控”与“放”之
2、间徘徊。美国量刑指南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强制性适用到只需参考、咨询的过程。如今它并非被束之高阁,弃而不用,相反,它依然是量刑非常重要的参照物。两百多年来,美国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从未间断,而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刑罚制度。从较长时期看,美国的量刑制度一直处在变革之中。美国的刑事上诉只审理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问题,其中针对量刑问题的上诉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以下简称“量刑指南”)1987年11月1日生效,其正文的中译本就达37万字。它将犯罪行为和罪过心态等要素尽可能量化,对于统一量刑制度,减少刑罚适用的不均衡,实现刑罚公平,促进犯罪人复归社会都是很有意义的。然而自量刑指南出台之后,美国刑
3、事司法界和理论界、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间对它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2005年1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对布克毒品案件的判决,不仅没有争取到陪审团的定罪权,反而放宽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这一判决在美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在刑罚的均衡一致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美国国会最终选择了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向普通法系强势司法权力的回归。此外,美国模范刑法典第7节“法庭的量刑权”针对不同刑种规定了比较具体的量刑标准,虽然模范刑法典没有法律效力,但是2/3的州刑法典以其为蓝本。1这些给州的量刑立法与实践带来很大的影响,促使其规范化。二、审视我国量刑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美国对量刑制度不断进行改革,甚至有所反复
4、的法律实践反映了既追求刑罚一致,又力求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实现个案正义的目标。这个问题在任何国家都存在。英国、澳大利亚也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的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专门的量刑法则。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同,但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是量刑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量刑似乎是定罪的附带,总认为一个案件如果定性错误,肯定是错案,然而如果是量刑不当,则未必是特别严重的错误,除非畸轻畸重,否则上诉改判的几率很小。开庭审理中很少舍得花时间针对量刑问题进行专
5、门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主要也是针对定罪进行合议。判决书的说理也主要是针对定罪问题。在立法上,与定罪、刑罚相比,我国刑法典有关量刑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简略。对量刑问题的学术研究也不够深透。加之时空因素的作用,量刑差异性比较大,难以使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心服口服,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社会治安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量刑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在美国,检察官负责起诉,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则专司量刑,以及虽然是判例法传统,却不厌其烦地制定了详尽的量刑指南规则,充分说明了量刑的专业性、专门性。虽然美国已经废除量刑指南的严格适用,但是它毕竟强制性地实行了21年,诸如量刑的诸因素应当有据可考
6、、量刑必须规范化的观念与做法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一种习惯。对于一个有着判例法传统的国家,量刑指南不再强行适用不至于使得量刑就如脱缰之马一放而不可收。各国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法律进程不同,西方现在的一些做法可能是“矫枉过正”,是“后现代”,不能认为发达国家现存的就是合理的。法律制度的比较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特定历史阶段诸多因素的比较。制定完备的量刑指南规则之类的法律文本是量刑规范化、专业化的前提条件。量刑不仅需要有法可依,并且这种“法”应当具有实践的、微观上的指导意义和限制作用。我国刑法典需要对量刑作更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迫切需要像美国量刑指南、德国量刑法则那样的量刑指导性文件,扭转“重定
7、罪,轻量刑”的观念、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作用空间。三、我国量刑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一)树立科学、合理的量刑观实践证明,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量刑制度与立法者、司法者的量刑观紧密相连。美国量刑制度的变迁深刻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在刑罚的均衡一致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平衡术”。对此问题,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因为它可能因时、因地而变,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命运即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机关与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量刑观念,量刑应当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扭转“重定罪,轻量刑”以及“重刑主义”的陈旧观念,在量刑规则、量刑方法、量刑程序
8、上尽快规范化,使量刑工作的地位上升至刑法的基本原则高度只有量刑适当,才能真正体现“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案件的处理才有可能让被告人及其亲友、被害人和公众“服判”,实现刑罚制度与犯罪态势之间的良性互动,以保障刑罚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二)制定量刑的详细规则我国量刑制度完善的首要工作,是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或“量刑规则”之类的法律文件。个人认为称之为“量刑细则”比较合适,因为它是对刑法典中量刑规定的细化。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不少可贵的尝试,例如,山东淄博淄川区人民法院的“电脑量刑”,开发了“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江苏姜堰市人
9、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我国法院系统第一个正式的量刑指导性法律文件量刑指导规则等做法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4但是各地法院出台的量刑规则、意见等不可能统一,如果没有全国性的规范量刑的指导性文件,不利于更大范围、更长时间的量刑一致性。当务之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量刑细则,各省级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变通性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我国量刑细则最好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应当全国统一适用,判决书必须引用,以说明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一样,我国量刑细则的制定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10、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情况很不相同,治安形势、犯罪态势每年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以每年修订一次为宜。在具体内容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对一些酌定情节进行法定化。例如,坦白与自首相似,却有很大区别。坦白是犯罪人认罪、有罪责感的体现,又大大节省了刑事侦查、收集证据的司法资源,应当在量刑指南中作出专门规定。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重视“认罪”对刑事诉讼的意义,英美法系国家的“污点证人”制度也是建立在认罪的基础之上。美国的辩诉交易更是对被告人认罪较为普遍的“赏赐”;英国的刑事正义法也规定,如果犯罪人对指控的犯罪认罪,则其量刑可处近1/3的折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对坦白认罪者
11、认真落实“从宽”的待遇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我国量刑细则还应当规定赔偿被害人、道歉悔罪等酌定情节。虽然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赔偿损失等内容,但是对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如何在量刑中体现,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其当作“犯罪后的态度”的一部分,纳入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另外,刑法第53条有罚金可以“随时追缴”的规定,即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但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却没有“随时赔偿”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悔罪行为的鼓励似乎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
12、犯罪,例如刑法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第392条第2款都规定,对于贿赂、贪污犯罪,在被追诉前如果能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获得“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待遇,对其他的犯罪显然没有对腐败犯罪那样“宽容大度”。当前,一些犯罪人认罪的口头态度很好,就是赔偿或退赃很少。我们也不能将赔偿被害人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简单地归结为“赔钱减刑”,在国家补偿几乎不可能的我国,对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害的恢复首先要靠犯罪人自己来完成,这本身也是对犯罪人的处罚和教育。英国较早实行了赔偿令制度,在这些国家,赔偿令不单单是一种解决民事赔偿的方式,而是一种刑罚。其他国家一般在刑法典中作了专门规定。犯罪人赔礼道歉的作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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