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论公司权利结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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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公司权利结构牟宪魁 山东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关键词: 公司权利结构/股权/法人财产权内容提要: 公司权利结构是公司法理论的根基,本文从评析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入手,对公司权利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真正享有法人人格的根本保障,联系两者的纽带便是股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结合便形成了公司权利结构,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前提。作者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探讨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性质问题,并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实践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了有益的思考。本文所称公司权利结构是对经济学上的“产
2、权关系”一词的法律表述,具体地讲,是指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股东的股权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虽亦涉及这方面,但拟立足于对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权利结构的考察,评析以往诸派观点, 提出自己的看法, 并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实践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一、评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公司权利结构,是由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股东的股权形成的财产权利结构。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现分别总结如下,并作简要的评述。(一) 评我国学者关于股权的观点所谓股权,即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我
3、国学者关于股权的观点可分为两类: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股东地位说等,否定说包括:法律地位说、权义集体说、权义并和说、社员权说等。兹一一述之。第一,所有权说:主张股权性质为所有权,股东出资或认购股票后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共同设立,作为公司成员,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则是其权利行使方式。这种观点多是基于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还有的是基于所谓“双重所有权结构”。(1)第二,债权说(新债权说) :谓股份系以请求分配利益为目的之附条件债权,因之,共益权乃属人格权,不应包括于股份之中,即认为股东所以出资持股,乃为获取利益分配(
4、2),故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为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3)。因此股东权不包括共益权。第三,股东地位说:谓股份系股东之地位,非股东之权利。股东与公司间赖此地位相维系,股东之共益权,乃股东应有之权限。自益权,乃股东基于社员之地位,所应有之权利义务,即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而共益权不在此列。第四,法律地位说:谓股东权乃属一种可以发生权利义务之法律地位或资格。此项权利乃股东权之结果,而非股东权之内容。第五,权义集体说:股东权者“, 乃基于股东之地位所获得之多数权利与义务之集合体,而非单一之权利。不过因此一整体而生种种之作用而已” 1 (第125页) 。此亦为德国权威之学
5、说。第六,权义并合说:股东权者,系一般私法上社员权之一种,乃基于股东之身份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两相并合而成之权利。此为德国有力之学说。(4)第七,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社会资格而享有之一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而非集合体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性质的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权利。(5) 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nd) 于1875 年首倡此说以来,此说已成德日诸大陆法系国家之通说。以上诸说各有其合理性,但均非无懈可击。第一,所有权说应坚决摒弃。股权与所有权在内容和效力上截然不同(6)。所有权说,或承认股东
6、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所有权,包括独立所有权说、相对所有权说、部分所有权说、商品所有权说) ,或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无所有权而享有占有权、用益权、经营权等,前者与民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抵触,后者则与股东和公司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情况不符,难以理清双方权责关系,有违公司作为法人的制度构造。我们认为,将股权视为所有权,是无视民法作为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而去套用传统概念的做法。由于过去受计划体制下国家单一所有制影响,法人独立人格、法人独立财产制未真正确立,出资者权利侵蚀法人权利,视股权为所有权自不奇怪。正如股份公司在西方尚被视为合伙时,股权只能被视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而当法人制度
7、确立之后,在西方则很少有人仍视之为所有权(对此本文后面再作详述) 。第二,债权说流于肤浅,亦未突破传统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认识的限制。股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特征(7)债权说虽然认识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据此认为股权为债权,则失之偏颇。须知债权仅为请求权权利基础之一种,而基于物权同样可以发生财产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等,且请求权仅为债权权能(给付请求权能、给付受领权能、保护请求权能) 之一种。股权亦除股息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外,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如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公司帐册和股东会议记录查阅权等。债权说注意到了股份公司所有与
8、经营分离,分散的“散户”小股民控制公司的能力受到削弱的现实,这是其可取之处;但又忽视了各国公司法保护股东会的权力机关地位,否认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制约作用,从而混淆了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的借贷行为。 2 第三,股东地位说,认股份为不同股东权利基础的地位,股东地位不同,从而其自益权亦有差别,如优先股与普通股。这是其他观点所未注意之处,然此说又视共益权为股东应有之权限,非股东权之内容,由此,不同地位的股东之间便无整体性、共同性的权利可言,故此说否认股权是一种权利。台湾学者梁宇贤在公司法论中评论否认说时指出:我国学者,有认为股东权以否定说为当者,按共益权专为公司之利益而行
9、使,与自益权有显著之区别,斯乃否认说之独到之处。然学者认为,共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又为公司利益而行使之权利。共益权并非专为公司之利益而行使,乃多数学者所共认之观点。故股东权应包括共益权为是。 3 (第125页) 我们亦认为共益权实为股东控制公司经营,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之一手段,应为股权之固有内容,故否认说不可取,但比较而言,股东地位说在逻辑上又较其它二说为优。第四,法律地位说,将股东权解释为一种法律地位或资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股东享有的诸具体权利又游离于其所谓股东权内容之外,而成为其结果,在理论上又难自圆其说。第五,权义集体说,将权利义务抽象为一个整体的股权,混淆了法律关于权利和义务
10、之逻辑界定,也难以讲通。况且公司股东“在缴足股款后,再无义务可言” 4 。第六,权义并合说,认为股权为社员权之一种,但又与权义集体说同样错误地将股权视为权利义务之结合。且此二说均将股权视为基于股东之“地位”或“资格”而生,均违背这样一个事实,即股东出资后,由个人出资的财产权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同时股东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成员股东,故股权和股东资格是基于出资行为同时取得的,二者无因果关系。第七,社员权说突破了传统财产权的物权、债权的两分法,为股权成为一独立权利奠定了基础。有学者指出,其缺点在于“忽视了股权与社会权在形成基础上的差异,社员权是社员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形
11、成的,它是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故社员权说“过分强调社团之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其次,“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再次“, 股份转让等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掩盖” 2 。以上学者论据也说明社员权说亦有疑点,尚需进一步讨论。(二) 评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观点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其使用、收益的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 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对其资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为法人制度真正确立之根本,故在西方公司理论界,公司当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乃学者共识,而在我国由特殊历史背景决定,一直争论不休。我国1994 年公司法第4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
12、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而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予以确认。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于该款的含糊不清,在学界可谓一石击起千层浪,原来的诸派观点不但未能澄清,且围绕该款又引发一番争论。有关法人财产权的学说主要有:第一,两权分离说。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权享有所有权,而企业(包括公司) 享有的是经营权(有的称占有权、用益权等等,不一而足) 。此说反映了十余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二,三权分离说。认为公司法人所有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股权由股东享有,经营权由企业家享有。第三,双重所有权说。认为法人享有所有权,
13、公司本身由股东共有,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非否认股东所有权,公司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股东享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公司法人的产权结构就是股东终极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结构。(8)第四,分割所有权论。认为在全部公司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由公司和股东全体组成,公司和股东共同行使所有权。只有公司才能对外行使所有权,而决策权则由股东全体通过股东会的组织形式行使。公司只拥有微观决策权,股东会是所有权人的意思机关,公司则是所有权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股东全体和公司对公司财产都拥有所有权,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 而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二者拥有的各项权能加起来, 构成一个
14、完整的、充分的所有权。 5 (第100页)第五,公司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公司对其财产(包括由股东出资的财产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在此基础上增值的财产) 享有所有权,即对其全部财产有着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股东享有股权并非所有权。(9)第六,公司法人财产权说。在公司法起草过程中,主张这一概念的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 与法人制度的结合(法人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 ,经营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权能,这种财产权一旦与法人制度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 2公司法使用这一概念,从而与1992 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衔接,但公司法颁布后,学者对于这一提法的解释众说纷
15、纭。以上诸说,是于不同背景下提出的,各有其历史烙印,比较而言,是随历史进步而进步的,但又总不免有各自的不合理因素。第一,两权分离说,即所谓经营权说。两权分离下的企业经营权不过是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入,经营权的范围逐渐与所有权的范围接近,但现在仍不充分。“两权分离”与在文革期间企业的兵营化,即不承认企业经营权的状况相比,可以说是一个进步。但是,它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10)两权分离是产品经济和商品经济交互作用的产物。(11)两权分离的两面性决定了它只能是企业改革过程,也即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过渡模式。市场经济建立之时,就是两权分离退出历史舞台,
16、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产权结构建立之时。多年以来,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公司负责人所导致的利用职权侵吞挥霍公司资产,使我国公司化改革陷入泥沼的现实也表明,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的独立财产地位更未确立。在立法上,公司法第四条虽然确认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但该条第二款又含糊地规定“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易使人误认为国家出资后享受的股权是所有权,从而公司法人财产权只能是一种类似于经营权的不完全的财产权利。然而,只要稍加分析,这种解释的错误即可明了。(12)这种规定显然是为刻意保护国有资产而折衷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对国有资产变成股权后能否受到有效保护的担忧。因而公司法第四条被认为是企业
17、独立财产制与两权分离模式妥协的产物。第二、三权分离说,表述了当时体制下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情形,但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 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公司执行机关、监视会公司监察机关的制度设计不相符合;其次,公司作为法人有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统一行使其各项财产权,对内法人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法人机关依公司法和法人章程规定行使。但是,不论法人机关分工如何,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公司财产权的行为都属于公司行使其财产权的组成部分。即法人财产权对外有统一性,对内有分工性。 2 该说人为地将法人财产权分割化,与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相悖。第三,双重所有权说,虽然承认公司对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
18、权,但又根据法人拟制说,视公司和公司财产权为法律拟制的产物,并将股东持股和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的分配与合伙共有相提并论,从而提出股东享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该说是违背抑或突破“一物一权”原则暂且不论,其如经营权说,实际上在法人否认说基础上否认法人财产权一样,重拾法人拟制说来论述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实际上无异于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权。须知,现代法人制度的真正确立始自德国民法典。它奠基于19 世纪末期民商立法由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演化时期产生的法人实在说,主张法人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实在,并取代拟制说之地位而成为民法法系之通说,为西方民商立法乃至前苏联东欧诸社会主义国家民法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第
19、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采此说。根据法人实在说,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并独立于成员的主体而非虚拟的或观念上的存在,故法人独立享有财产权当属客观实在,而非虚拟,不应视为属于公司法人成员股东。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的财产权。可见,双重所有权说乃属基于落后理论上的幼稚认识,难免造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界摩擦,并为所谓股东的“终极所有权”侵蚀法人财产权留下借口,故该说应当坚决摒弃。第四,分割所有权论,将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视为由一个所有权分割出的不同权能,二者拥有的各项权能加起来,又构成了一个所有权,这是对所有权理论的误解
20、。其次,公司财产权不独立,为股东以其所有权干预公司自主经营留下借口,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实际发生权利义务上的不一致。再者,如果说所有权包含各项权能,可任其想象来分割的话,那么公司的其他财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又有什么权能可“分割”呢? 另外,持此论者还错解“公司是财团法人”,也与民法理论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概念不符。分割所有权论认为“公司只是股东全体实现自己所有权意志的一种法律形式和外壳”,将公司视为一种“工具”,实际上与双重所有权论如出一辙,其思想来源于英美法的“法人拟制说”和信托法理论。关于前者,前已述及。至于信托制度,则是英国法上的特有制度。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
21、。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和信托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6 (第28页) 然而,在我国并无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同时,又沿用了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论,同一财产既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可能分割出只具有部分所有权权能的两项权利,因而我们的信托制度是不可能照搬英美法的,而需要在本国法律体系框架内予以消化和创新,即所谓“本土化”。可见,比照英美法上的信托关系来解释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不足为取。第五,法人所有权说在公司权利结构的认识上比较成熟,认为股东通过出资行为
22、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换得股权,同时法人财产所有权得以形成,并由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分离而实现人格分离、责任分离。该说强调确立公司财产权的独立性,为我国公司制度提供了合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法人制度的确立,但是该说将公司法人财产权统统理解为所有权,并不全面。法人财产权中无疑包括法人所有权,但不限于此。所有权仅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首先,股东出资的形式不限于实物,还可以是用益物权(如基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 等,公司取得这些资本而形成法人财产权并享有它,但绝不是对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享有所有权。其次,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取得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商誉等等,公司
23、同样享有这些财产权利,但不可能“所有”。因此,法人所有权说,亦有待完善。第六,法人财产权说。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是1994 年公司法中首次予以确立的,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理论一大突破的标志,从民法上讲,财产权与人格权和亲属权对称,是以权利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进行分类的产物,是具有物质内容和与经济内容相联系的民事权利的总称。不过,主张法人所有权说的学者认为这一表述同样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妥协的折衷产物,并未使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明确化,从而使法人的财产独立性陷入抽象化以及使法人产权重新陷入模糊化。 7 可见,法人财产权说至今尚存在疑议,有待于进一步讨论。我们认为,要弄清股东的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
24、权的性质,必须首先对二者所构成的公司权利结构进行研究,在历史考察与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司权利结构的法理作细致的探讨。二、公司权利结构的法理分析(一) 公司权利结构是企业财产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考察企业组织的演化过程,不难发现,在商品经济的每一发展阶段都有与其适应的占主导地位的企 业形态。企业形态历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即小商品经济阶段,其组织形式主要是家庭,尚未形成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在中级阶段即古典商品经济阶段(相当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和第一次产业革命时期) ,其组织形式演化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随着商品经济发达,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更高要求使公司成为基本的企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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