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论在医疗过失中刑法信赖原则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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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在医疗过失中刑法信赖原则的适用【摘要】通过刑法中信赖原则的概念及其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分析,寻求信赖原则发展的社会背景,分析医疗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必要性及其要件,并论述其相关特点。在医疗过失行为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不仅存在于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也存在于组织性医疗人员之间,两者在信赖原则的适用要件方面存在差。【英文摘要】It i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in medical malpractic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onditions, limitations, distingui
2、shing featur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in medical malpractice.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applies not only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but also in the medical personnel. The two kinds of applications are very different between them.【关键词】信赖原则;社会相当性;被容许危险;医疗过失【英文关键词】
3、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Lehre von der sozialen Adaequznz das erlaubte Risiko Leher von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 The medical malpractice【正文】刑法中的信赖原则(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行为人信赖他人能实施合乎规则的行为,只要该信赖具有相当性,即使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也不承担责任的原则。详言之,“所谓信赖原则乃意味着行为人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应回避危险为适切行动,而实行一定行为时,只要该信赖被认为系合乎社会相当性,
4、纵然第三者违反该信赖为不适切行为,对结果惹起某些加害,行为人对于该种加害亦不必负过失责任”之原则1.一个合乎信赖原则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而当一个不幸结果发生之时,不产生过失归责的问题。作为一个分工或共同参与团体行事的法则,信赖原则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亦是人类为了促进现代科技进步而做出的一种博弈选择。因此,进一步研究信赖原则以及构建相应全新领域的实然体系,对于现代社会价值在当代中国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分工日趋专业化与精致化,由多数人共同完成医疗工作的情形亦日益增多,尤其体现为外科手术每每由各种人员组成医疗小组执行予以完成,小组成员须各司其职。若此时对于
5、因他人不相当之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故,是否有必要适用信赖原则,以及如何适用信赖原则,则是继诸多学者对交通事业中信赖原理进行相关研究之后,信赖原则适用理论面临的又一全新空间。此外,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中的运用研究比较深入,却对于该原则在医疗过失犯罪领域的运用研究较少涉及。与此同时,德日刑法学界却对该原则在医疗过失领域的运用同样比较成熟,而且实务界也有相关的具体司法判例。鉴于目前我国医疗过失犯罪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犯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以期对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一、信赖原则能否适用于医疗过失犯罪信赖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源于危险分配的法
6、理,与被容许的危险这一法理基本上具有相同的机能,即在限制过失犯之成立,以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信赖原则最初来源于交通事故领域的判决,并在交通事故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因此,对于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的适用,理论上没有太大争议。然而,对于该原则是否能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的过失犯罪以排除其过失责任,在理论上存在分歧。2(一)否定说该观点认为信赖原则是在交通事业中,经长期理论与判例的发展与演进,逐渐形成的。其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成的原则。并且,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适用基于交通事业发展所形成的信赖原则。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证在医疗过失中不适用信赖原则的原因,“
7、如果在医疗过程中,主任医师、麻醉师、护士等人在履行职责中,由于某个人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医疗事故的,理当由具备过失心理并由此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正确履行了业务职责的人当然不能为他人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株连。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一个人的操作失误引起的,那么所有具备过失并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3(二)肯定说该说认为,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为改善民众生活与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上既已广泛适用信赖原则,那么在食品、药品
8、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即无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理由。并且进一步认为,“医疗行为的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4学者们对于信赖原则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过失行为(如医疗过失),大多数持肯定的立场,笔者也持肯定立场,即医疗过失犯罪同样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主要理由是:第一,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现实背景,就是源于高速汽车的普及、道路设施的完备以及交通参与人员法律知识的普及。而医疗行为具有多人协力、共同配合完成的特点,并且已成为现实生活所必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即医疗行为高度技术化、专门化、分业化的特点早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第二,信赖原则产生的理论背景在于新过失论之提倡。
9、旧过失理论强调结果无价值,即行为人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按此理论,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否则发生事故,其过失责任就在所难免。显然,这样认定过失犯罪对行为人过于苛刻,也无法发挥交通工具的应有效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故作为新过失论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赖原则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登上历史舞台。由此可见,信赖原则虽然是在交通事故领域最先确立,但并不表明其只能适合于交通事故领域。事实上,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方面的过失危害行为亦日益增多,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危险而完全阻止甚至是否定医疗事业的发展。第三,信赖原则是阻却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
10、故基于大陆法系三阶段理论,行为人之行为可能会因信赖原则而排除其构成要件该当性,则无须进一步再去判断“有责性”,这样的判断程序,有利于“出罪”机制之有效建立且更加合理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5但是,如上述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即使无信赖原则,也不会妨碍责任承担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6笔者认为这样判断的基础是极不了解大陆法系三阶段理论的内涵以及信赖原则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如这位学者所言,在共同作业的过失犯罪中,只有到具有超法规性质的“有责性”阶段才给予相应的“出罪”评价。这样的做法无法有力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且共同过失犯罪的承认与否和过失犯罪本身责任承担问题无关。因此笔者认为,
11、此学者基于共同作业过失犯罪之“个人责任主义”来否定此类型过失行为(尤其是医疗过失行为)中信赖原则的适用,缺乏有力的理论根基与清晰的逻辑思维。最后,从我国大陆以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原则的适用已经不限于交通事故领域,开始在医疗事故等领域得到了适用,例如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7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医疗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二、医疗过失行为中信赖原则适用的要件“病人与医师或医师与护士之间所存在之信赖关系令对方相信其实施之医疗行为,此在刑法上称为信赖原则,或医学上之信赖原则。惟从事医疗业务之医护人员并非完全依医学准则而执行其医疗行为,如有医护人员不遵守医疗准则以致引起医疗案件,则遵守者对于所发生之医疗案
12、件是否亦应负责,则有待从刑法上信赖原则之观点进一步予以检讨,方能认定其应负之责任。”8由此可见,在医疗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必须相当谨慎,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否则,任意援用信赖原则可能适得其反,并造成更多的纷争。笔者在下文依然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医疗过失行为中信赖原则理论的适用要件加以讨论。(一)客观要件基于上述有关信赖原则适用要件,此处客观要件体现在三个方面: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设施的完备以及医务人员及患者的教育知识之普及。具体体现在:首先,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行为只有快捷、便利和准确,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迅速、有效的医疗服务,因此,就有必要在医疗事业中进行医疗危险的分配。如要求
13、患者配合医师的问诊、遵守医嘱,以便于医师做出合理、正确地判断;各医疗成员应当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只要该信赖相当,由于其他成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遵守医疗行为规则的人不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医师专注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心无旁鹜,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求医疗设备的完备。在实践中,医院设备不良也经常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如果医疗设施的不完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则没有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9现代医疗技术,大多建立在优良的医疗设备上,因此,医疗设备不完备,如医疗器材、安全设备等欠佳,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或者说信赖原则适用程度很低。只要在具有良好的医疗设备环境中,医疗工作环境
14、良好,安全设备完备,并建立了感染控制制度以及医事检验品管理制度时,医疗人员才能主张信赖原则。10最后,医疗人员及患者的教育知识之普及。这是指从事医疗行业的人员均应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而患者也要知道其负有配合、协作治疗的义务时,才能期待其采取适当的行为,并进而适用信赖原则。因此,在无资格和无能力人员参与医疗行为时,由于其做出相当医疗行为的可能性低,故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同时,如果患者不了解医师询问的意义,不知道配合医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没有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时,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二)主观要件根据信赖原则适用的一般基准,主观要件包括信赖的存在、信赖的相当性和行为人遵守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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