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论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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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司法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特殊事业。通过司法手段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已成为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强与弱,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固息息相关。一、司法能力的内涵与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性司法能力是一个综合系统的概念。能力,据辞海解释,“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司法能力可以理解为完成司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本领,包括完成司法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司法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司法能力
2、的狭义理解,即“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主要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本领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本领。广义上的司法能力则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完成国家审判活动这一司法职能所应具备的本领。法院从事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强,那么他的办案效率就高,裁判的公信度就高,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大,从而法院的司法能力就强。反之,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低,则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法院的司法能力就低。可见,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院的司法能力。基层法院承担着审理全国法院80%以上案件的审
3、判任务,提高基层法院个体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首要前提,也是提高整个法官队伍司法能力的重要基础。二、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从提高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四个方面来提高个体法官综合性、高标准的司法能力。(一)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诉讼,必然要通过法官在庭上经归纳争点,查明案情,认定事实的审理过程,才能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庭审质量和效率的高与低是司法公正的最基础性的工作。法官开庭审案既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又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载体。有的法官一次开庭就可以查明事实,并当庭宣判,有的法官要开二次以上的庭,才能下判
4、;有的法官运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下去后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等诸如此类的中间就有一个是否掌握庭审技巧的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较高水平的驾驭庭审能力应提高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1、归纳争点能力。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为查明事实和认定法律关系打好基础的关键环节,故而成为审好案件的最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等相对较差,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应当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正确表达意思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有重点、有序地展开举质证和言词抗辩。对于原告,要通过指导写好诉状、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如何行使举证权利、耐心听取陈述、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
5、权利和义务等来明确和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对于被告,要指导其有针对性的抗辩和举证,或反诉。此外,还应分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这样才可以较迅速和准确地理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后面的各个庭审环节奠定良好的基础。2、认证能力。法官的认证能力是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查,才能获取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官应当熟练掌握和分析判断各类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可以证明的事实。如民事诉讼方面,要掌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证明责任倒置、法院收集证据的职权范围、证明力及其证明标准、自认制度、举证时限、
6、证据交换、证人制度、鉴定制度、事实推定等。特别要强调的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意见在基层的适用应当要考虑中国的国情,有学者认为这是一部较超前的证据规则,作为基层法官应当注意到农村的一些实际情况,在运用中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切忌生搬硬套。笔者认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举证期限的规定。农村的当事人可能在这方面的意识不强或是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应加强指导,不应简单对待,必要时可以放宽举证期限,有一定的灵活性;二是举证责任分配。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举证责任和法律规定正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确实体现程序公正;三是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扩大法院收集证
7、据的范围,不应简单地以当事人无法举证而草率下判。3、听讼能力。审判是倾听的艺术。倾听是审判信息的吸收器,倾听是审判活动的立足地。要公平、公正地倾听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举证、陈述和辩解,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对法官的合理怀疑,也可能偏听偏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误判。耐心听讼并不仅仅是一个审判作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伴随着归纳、选择、判断和推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复杂过程。因此,倾听之法在聚精、在会神、在周详、在细致,反对貌似听而神未听,视而无睹,听而不闻的现象。(二)提高适用法律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是当前基层法官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多数较简单也较单一,况且随着调解工
8、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基层法院有近80%的案件最终是以调解结案,这可能导致基层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的下降,这不会是危言耸听。曾经有一个基层法院调解工作水平较高,可是一但出现上诉案件时,被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比率非常高。这是过于依赖调解结案带来的负面效果。因此,基层法院应当有重点地抓住这一薄弱环节,努力提高适用法律能力。笔者认为,当前在适用法律方面,应培养基层法官的以下三种能力。1、法律发现能力。法律发现是欧美法学家的常用术语,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制度内用来发现与解决具体问题或在具体问题上确定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原则、规则的意义而使用的方法。传统的法学家如孟德斯鸠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
9、眼睛,不过是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拒绝发现法律。在少数案件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时,卡尔贝格博母于1892年称为出现法外空间,1907年,恩斯特齐特尔曼将之称为补漏,后来人们视这种创造性的活动为法律发现。有学者认为,在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律发现为多数情况,法律适用为少数情况。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文法律中没有解决纠纷的现成答案,即使是最简单的典型案件,法官也需要在众多的法律条文中经过审慎的思考寻找出解决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每一次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发现1。法官在对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四种法律:一是明确的法律。对此应采取的方法是法律推理;二是模糊的
10、法律。对此采用的方法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官面对个案,把模糊的法律解释清楚就属于狭义的解释。三是法律空缺。对此适用的方法就是漏洞补充。四是相互矛盾的法律。这也需要解释来消除它们之间的矛盾。因此,可以说,法律发现应当不仅仅限于法官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运用,由于存在上述四种法律,法官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采用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的具体运用等各种法律方法,寻求并细化成与个体案件情况相吻合的裁判规范2。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判例可以比照,法律规定中不可能有处理案件的现成答案,当处理案件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规定进行思维加工,进行法律推理,最简单的方法也
11、必须是根据案件事实及其构成寻找和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不是机械地在运用法律,而应当是法官对适用法律的裁量充满创造性。法官应当从何处去发现法律?在我国,有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正式法源包括制定法、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国际条约;非正式法源包括公平正义观念、法理学说、善良风俗、习惯以及国家的政策等。法官发现法律首先应当在正式法源中寻找,只有在正式法源中找不到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法律或虽已找到,但该法律与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严重背离时,才能到非正式法源中去寻找 3。2、法律解释能力。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法律解释,不是指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有权法律解释,而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理解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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