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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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一、现代司法理念产生的背景临近进入二十一世纪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围绕这一主题,必须全面做好加强审判工作,狠抓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三件大事,在一个主题之下,审判是中心,队伍是关键,出路在改革。同时,鉴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必然对现存经济格局产生巨大冲击。由此,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在这一背景之下,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应对新世纪的挑战,接受新世纪的考验,把握市场经济新发展的机遇,适应国际经济程序的新变化,推进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完善
2、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二、司法理念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理念是某个人、某种组织或者某种行为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一种追求完善的理论信念,并通过它贯穿具体行为或者制度的实际运作中的始终。理念的确立,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理念具有客观基础。这是因为,理念是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它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的历史条件之下的。第二、理念应有具体性。这是因为,理念不是抽象的,而是需要具体的实证性和实践性,能够证明制度的合理方法,亦能证明制度在实践中的正确行使。第三、理念是不断发展的。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深入变革,法律的建立完善,法制的不断推进,理念不可能是静止和永
3、恒的,而是伴随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所发展所前进,以适应变革的需要。第四、理念是相对和多元的。这是因为,理念是对客观规律的主观表现和理解,它既有相对 的稳定性,也具有适应社会变革发展的多元性,但以相对稳定性为基础,以多元性为辅助。总之,对于司法理念的概念,近年来,法学界、社会学术界、道德伦理界、人文理论界、司法界等各理论学术界都提出了司法理念课题,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为此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见解。笔者通过查寻大量的资料,博所众长,对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为: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作用,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用模式的系统思考意识即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
4、、司法实践、司法理论的综合体现。在确定了司法理念的概念之下,它的理念实践意义在于:第一、完善司法制度在设定中应该有系统的成熟的理念作基础。理念定位不准确或不确定,将会导致司法制度的紊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设定制度的不稳定性。因此,司法理念关乎司法实践的成败。第二、推进司法改革,实质上是司法理念的变革。变革是前进的步伐,创新是时代的需要,只有变革,才能创新。但是,变革创新必须以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产生出符合时代需要的实践可行的理念相适应为前提条件。司法理念与之司法改革不相适应或者相互抵制、相互排斥,就失却了司法理念的意义,也无从谈及司法改革。第三、司法理念必须建立在司法信仰的基础之上。
5、假若一个人不能忠实于司法事业,失去了对司法工作的信仰度,也就无从谈及司法理念,更不用说建立起现代司法理念。设想树立起了现代司法理念,而缺乏对司法事业、司法工作的热忱投入,司法理念只能是虚伪的,毫无实际意义的。第四、不可忽视注意避免和纠正寻求司法理念中的司法急功近利行为。确立正确的、完善的、可行的司法理念,必须防止产生功利行为,这是因为,司法规则是十分严谨、涉及范畴十分广阔、操作性十分统一的行为规则,违背了司法规则行为,也就失去了司法理念的实际意义。三、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的关系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体现在对各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上。裁判是否公正,充分凸现出法官的法律水平、职业操守、道德水准、司法理
6、念等综合素质的优劣,而这些诸多方面的综合素质中,则又集中反映法官的司法理念的正确的定位。司法理念具备正确的理性观、原则性和稳定性,毫无疑义,裁判必然公正,裁判文书的用法和说理也就能够完美。因此,司法理念决定裁判文书的质量,司法理念贯穿于裁判文书的法律精神的始终。(一)司法理念影响裁判文书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法官个人对法的认知和运用程度的反映。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只要认真审视身边的每一位法官,过细观察这支法官队伍,从中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法官队伍人员进出不畅而导致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法官选任制度不完善等,使得这支队伍不能适时应对变化了的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队伍年龄老化:是
7、受制于政治体制改革,人员压缩,造成专业化的、高学历的人才进入不了法官队伍,形成老法官顶着干,新人才断层而后继力量续不上的局面,尤其是基层法院队伍表现尤为突出。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是受制于专业人才缺乏,而通过专业培训形式获取专业知识的,一时间又很难达到对新的法律颁布施行中的有效运用,培训课程设置滞后,进人渠道杜塞。法官选任制度不完善:是受制于近几年对选任审判长工作的不规范,审判长选任后,并没有发挥放权于审判长的真正作用,仍然以庭长负责制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干预所辖法官对具体个案的审判业务。对于近几年来法院开展的多形式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能说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不能说没有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就总的
8、教育方式而言,属于被动性教育,即哪个方面存在问题,就开展针对问题的单项教育活动,形成教育形式过多,实质的、定性的教育不实,使得法官队伍产生被动的受教育,队伍的职业化教育设置不稳定。鉴于上述原因,司法理念应当确立明确的内容,锁定目标,相对稳定,利于遵循。在此条件下,司法理念才能真正主导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也才能真实反映司法理念水平。(二)裁判文书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表述毋庸置疑,裁判文书是依法对案件作出评判结果的权威性说明文件,它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分清是非曲直,认定是非责任,确定责任划分,是正义与非正义,罪与非罪,错与对的宣告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裁判文书成为一种千篇一律的宣讲稿,体现
9、不出司法理念在其中的主导作用。比如,公诉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先是写明案件来源,在查明事实这个主体部分中,罗列犯罪经过和认定事实,然后是引用法律条文,再作出判决结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事实部分,仅仅是以查明事实为终止,引用法律法规为依据,很少在主体部分说明原因与道理。这就使得许多当事人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顿感模糊,除了只知判决结果外,不会去关注法律的作用和违反法律而带来的法律后果。由于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当事人不服而上诉的或者申诉的现象也就降不下来。所以,具备正确的司法理念,才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四、司法理念对裁判文书的作用在正确司法理念指导下,对于保证公正与效率无疑起着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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