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稿件寄出后石沉大海 判决出版社退稿并赔偿损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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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稿件寄出后石沉大海 判决出版社退稿并赔偿损失一位作者投稿后六个月,既没收到采用稿件的通知,也没收到退回的稿件,于是将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退稿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比较新颖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出版社对不采用的稿件应及时通知作者并退还稿件,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令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向原告戴先生返还其作品的打印稿,如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相应制作费人民币12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2007年3月,戴先生先后两次将自己的作品法庭攻守、开花的鹅卵石、弃母奇遇记和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向复旦大学出版社主动投稿,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4部作品的打印稿。6个月
2、过去,如石沉大海,出版社既没有与戴先生签订出版合同,也没有向他退稿。为此,戴先生将复旦大学出版社诉至二中院,要求出版社依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相关规定退还自己作品的打印稿;支付经济补偿费等人民币8千余元。为证明自己的损失,戴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邮寄费、打印复印费、查档费等若干票据。复旦大学出版社辩称,出版社虽然收到过戴先生所投寄的4部作品,但出版社既未曾向他约稿,也未曾向不特定的公众约稿,戴先生主动投稿的行为是单方面的,对被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法律关系。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不同意戴先
3、生的诉讼请求。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但部门规章在不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这一部门规章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作为出版行业的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促进作品的传播,避免作者因长时间的等待而错失了更好的出版机会;6个月的期限对出版社来说也是合理的,出版社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不管是否采用稿件,都应该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样的规定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据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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