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必要性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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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必要性之研究一、我国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及解决办法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起该项制度。如美国、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地区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在这些国家政府中拥有相当数量的公职律师, 美国现在有1.8万多名政府律师;新加坡有约260名律师被派驻到各级政府部门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大约有450多名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这些公职律师为政府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服务。这些国家、地区先进的作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我国律师事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具备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2、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级政府部门任职的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全国有上万人,有的政府部门还常年聘请法律顾问,这些为公职律师的设立提供了客观的条件。自 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创建了广东模式和厦门模式、扬州模式,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但在立法上还没有对公职律师做出明确的规范,公职律师的概念较为模糊。一般地认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
3、于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门为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律师。公职律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政府公务员又是执业律师。为此,公职律师与现行法律产生了一些冲突。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的性质定性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政府工作是社会服务的一个方面,这就为公职律师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律师法对公职律师制度并没有作出规定,首先,律师法中没有体现出公职律师是政府公务员这一基本属性。其次,律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律师法中仅对军队律师作出规定,其他公职律师没有涉及。国外将公职律师分为政府律师、军队律师、公诉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律师等,而我国目前对公
4、职律师的概念法律上尚未定义。第三,律师法中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一条款实际上否认了公职律师是政府公务员身份的存在。最后,律师法中有些条款已不适用于公职律师,如执业机构、执业范围等。除律师法外,我国其他一些国家机关组织法、议事规则、管理条例、立法法、信访条例以及法律援助制度中也缺乏支持公职律师的内容,不利于公职律师实际工作的开展。这些立法上的缺陷,限制了公职律师的发展。如何解决公职律师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笔者认为:第一,修改律师法,对现行律师法中律师的概念、法律地位、性质、功能作用、执业机构等条款作出修改,如律师的概念要含有公职律师的内容。律师的实习、培训及执
5、业方式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改等。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要予以废除。如“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一条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应予以取消。增加“国家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条款,增加我国执业律师类型条款等。第二,制订专门的“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公职律师的招聘、录用、职称、待遇、地位以及组织机构等也需要有专门的条例来加以细化。在法律修改后,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对公职律师加以规范。第三,修改相应的法律、规章等使之与公职律师制度相适应。这些法律、规章的修改有利于公职律师工作的开展。二、公职律师与其他社会执业律师的区别公职律师,是我国律师队伍中一个比较专业化且分工很细的群体,
6、它与社会上其他职业律师一样,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然而,他们之间又有很大的不同,比较这种区别对发展公职律师制度,抓好公职律师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l、从性质上看,公职律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政府公务员又是执业律师,而社会执业律师是社会中介组织的成员。首先,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与政府部门有很大不同,这决定了公职律师主要是面向政府,而社会执业律师则主要是面向社会;其次,公职律师受国家公务员编制的限制,人数较为稳定,组织形式较为严密,而社会执业律师不受编制和人数限制,形式上较为松散,多采用合伙制、合作制的方式;第三,公职律师领取公务员薪金,社会执业律师则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这
7、些区别决定了公职律师比社会执业律师具有更强的政治性、公益性。公职律师其职业道德修养和执业纪律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因此,对公职律师的素质要求要比社会执业律师更高。2、从服务对象上看,公职律师的专业性更强。公职律师主要工作是: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等。对于社会上的民事、刑事案件,公职律师并不办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和弱势群众,相对于社会执业律师,专业性更强。目前,我国尚未很细地划分专业性律师执业制度,社会执业律师不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可办理,业务量很大,这样对我国现有的七百
8、多种行政法规、四千多种地方性法规和近三万多种部门和地方行政规章难以做到精通和掌握,而公职律师因不受其它业务的影响,却可以专门研究这些法规和规章,公职律师因在政府任职,具有“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等特点和优势,更便于为政府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同时,公职律师没有任期限制,更可以为政府提供长期的、连续性的法律服务,这比政府聘请社会执业律师作法律顾问更有保障,更能适合政府现代化管理的需要。3、公职律师的服务方式,更能保障社会弱势群众的利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越来越广泛。同时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各种权益纠纷也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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