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略谈认定夫妻债务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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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谈认定夫妻债务的法律思考一、 夫妻债务纠纷的表现形式夫妻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它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活动频繁,夫妻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多样。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夫妻债务问题,其正确认定与处理,直接影响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也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以一方名义向银行的按揭贷款。2
2、、 存在夫妻个人债务,但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3、 虚构债务,离婚一方为了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无端编造债务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夸大债务数额,损害离婚另一方的合法权益。4、 恶意逃避债务。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离婚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偿还,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二、 夫妻债务的处理(一)夫妻债务的处理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在离婚债务处理中的公平指离婚双方债务分担上的公平,不允许离婚的任何一方强行多分得财产或少分担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公平也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平,不允许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合法,即处理离婚中的债务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
3、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的原则和规定,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做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这一原则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关注的无疑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实体裁判主要是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依据目前的审判模式,债权人一般对离婚中夫妻债务分担不知情,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须特别强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的债务处理中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3. 不及于第三人原则。按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于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免除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为增加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及严肃性,可在文书中注明对债务的处理约束离婚双方,不约束债权人。(二)夫妻债务的处理方式离婚诉讼中对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得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然后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对债务的具体处理时,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约定外。
5、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债务上。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
6、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需要引起的债务。包括: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2、购买、装修、修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债负;3、夫妻因正常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共同财产形成的债务;4、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担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
7、所负的债务;7、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包括:1、婚前购置经济动植物及有价证券等在婚后产生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享有,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债务;3、购买生产资料所负债务;4、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债务;5、夫妻一方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夫妻另一方也分享了该生产经营活动收益。法官处理夫妻债务的方式有:1、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
8、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2、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3、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应用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如债权人事先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则该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三、 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实践分析人民法院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是依据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通过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双方对债务的存在及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而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仅为离婚双方,第三人或债
9、权人不参加诉讼,债权人在离婚债务处理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在债权人缺位的离婚诉讼中,增加了离婚案件债务认定的难度,如果在此情况下将离婚诉讼与债务处理一并审理,只会使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是案件事实审理不清,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甚至反复申诉。故在离婚诉讼中如需对夫妻债务进行处理,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存在、数额无异议;二是离婚双方对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性质没有异议,并且不存在明显逃避债务的情形。由于债权人未参加到离婚诉讼程序中,法官无权对未参加诉讼的非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做出裁判,既使法院对债务的分担做了处理,该处理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一)虚
10、构夫妻债务我国婚姻法以婚内债务是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并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故举证责任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一方承担,由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但在实践中,由当事人承担该举证责任,相当困难和棘手,其往往难以承担否定债务有效存在和该债务为另一方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而反过来债权人依据离婚一方出具的借据,该借据的书证证明效力较高,导致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少数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利用另一方当事人难以举证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困难,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夸大债务数额。1988年,曾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建立恋爱关系。次
11、年双方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分居已满2年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争议较大。审理期间,曾某的姐姐、妹妹、朋友依据曾某于“2004年”出具的欠条起诉曾某,提起了9宗借款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00多万元。而在借款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对债权人的主张积极配合并隐瞒了其与丈夫处于离婚诉讼中,主动与债权人和解,人民法院初步审查确认了其与债权人的调解协议并制发了民事调解书。曾某依据民事调解书要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确认400多万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刘某对于这突出其来的债务表示全然不知,欠条都是曾某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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