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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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定位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性:1、强制性目前,英、美、法、日、韩诸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通过专门立法或于民法典中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强制性。我国新近颁布实施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亦顺应国际潮流,于其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此确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之法律属性。该种强制性,又称法定性,与志愿性相对而言,亦即基于国家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之需,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形式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过强制投保而将社会分散资金集聚起来,逐步形成具有保障实力之经济补偿功能系统,不仅有利于保障
2、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之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之迅捷、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2、商业性保险依经营目的不同,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经营之目的,不惟“消化损失,分散风险”,亦在于营利;而社会保险经营之目标,不在于营利,而在于推行社会安全政策,具有公益性质。就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费之计算以危险大小及保险金额多寡为基准,保险金给付之多寡,乃依保险合同,非依法律规定。可见,实施强制保险,只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手段之一,与其商业性质并不矛盾。3、损害补偿性损害补偿性是相对定额给付性而言的,是
3、指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之实际损失而赔付保险金,无损失,即无赔付。该类保险设立宗旨在于满足被保险人因损害发生所产生之需要,使被保险人于遭受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当然,这种经济补偿具有一定条件:第一,保险合同订立后须有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第二,保险人责任以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度,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作为责任保险之一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机动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财产上之损失非因被保险人之财物或无形利益直接受到损害,而是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赔偿责任为限,乃一典型损害补偿保险。尤值一提的是,它所给予的补偿是十分有限的,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只是实现最基本的保障目的的社会制度而存在,它所提供的亦仅仅是维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最基本利益的一种保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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