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略论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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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一、起诉犹豫制度概述起诉犹豫制度又叫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故明白何谓暂缓起诉,也就明白了何谓起诉犹豫。何谓暂缓起诉呢?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有学者认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有的则认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某些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行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轻重,犯罪情节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设立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暂时不提起公诉,在考察期间届满
2、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学者林钮熊教授则认为:“所谓的缓起诉,一言以蔽之,就是暂缓起诉之处分,或者说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笔者赞同林钮熊教授的观点,认为暂缓起诉制度就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对符合适用暂缓起诉的嫌疑人,检察机关规定一个暂缓起诉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嫌疑犯履行了特定的义务,则不对其提起诉讼;如果嫌疑犯在暂缓起诉期间内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则对其提起公诉。由此可见,起诉犹豫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暂缓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嫌疑犯最后是否会被提起公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如果嫌疑犯在暂缓起诉期间内能履行特定的义务,则期
3、限一过即最终确定不起诉,反之则须提起公诉。二是暂缓起诉有一个暂缓期间,并且在这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暂缓起诉制度不同于绝对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与存疑不起诉制度之处。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起诉犹豫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弄明白相对不起诉制度与起诉犹豫制度的关系。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做出的不起诉属于绝对不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刑的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属相对不起诉;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对于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与起诉犹豫的较易区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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