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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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分析近日,读到一则颇具讽刺性的新闻,美国一交通安全专家在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死,此人一生致力于研究降低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率,没想到仍丧命于此事故。笔者不禁又想起前一阶段国内各媒体热烈讨论的“撞了白撞”问题。汽车像一个让我欢喜让我忧的精灵,在带给我们无尽便利的同时,又时刻让我们感受到它对自己的威胁。1991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约26.5万起,造成5.3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亿元。到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起,死亡人数达10.6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及损害后果的快速增长,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防范、处理和损害赔偿变得更加迫切。
2、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早在1991年就曾撰文,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遗憾的是未能引起重视。时至今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仍有明显的缺陷。第一,各立法之间矛盾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二是由国务院颁布已于1992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三是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之间却存在明显的矛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惟一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3、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因违章行为而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即交通事故属于过错责任。从立法权限上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性质属于行政法规,而就其内容来看,既包括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也包括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公法与私法不分。交通事故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以有违章行为及有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是正确的,但试图用一个行政法规对作为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必然造成适用原则上的矛盾和混乱。而沈阳、上海、济南、武汉等城市出台的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等地方性法规,不仅违反了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更有悖于保护人的生命价值的法律终极目的,甚至是违背社会基本道
4、德规范的。汽车等机动车辆的钢筋铁骨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而言,是一种有高度危险的机器,机动车辆的保有者(使用人或所有人)比行人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且作为机动车辆的运行利益者,他们理应付出更多的代价,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与弱者的公平保护。因此,民法通则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原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民法通则颁布以前,中国以行政手段解决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生效后,第一百二十三条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在1992年12月1日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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