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浅谈执行监督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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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执行监督权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后一个关键环节。依法做好执行工作,确保生效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履行,不仅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更是人民法院能否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大问题。为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每一起案件,执行干警积极进取,忘我工作。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的申请执行标的不断加大,而执行工作的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却至今没有分离。所以,集中在执行干警手中的权利亦逐渐增大。但是,任何权利失去了制约都会导致不公或滋生腐败,执行
2、权也不例外。我们要实现廉洁自律和司法公正,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提高执行干警的业务水平和法律良知,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督,防微杜渐。下面笔者就执行工作监督,谈一些个人浅见:一、原执行体制下的执行监督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实行的是执行独任制。执行干警就如同“承包到户”的农民一样,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沟通和往来,至于每起执行案件是如何执结的,采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则绝少被问及和了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什么时间送达、取证,执行的快、慢,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由自己决定。甚至出现案件到办案人手后已两年,却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以致错过执行良机,造成当事
3、人上访;个别执行员在形式上虽按执行程序操作,实质上却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也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实际支出费没少花,却没有一点执行效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借手中所集中的权力,勒卡当事人,从而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以上种种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工作的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执行权过于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二、建立科学的执行监督体系对于执行批准权、裁决权、实施权,现已初有定论,笔者亦不再谈及。下面只对执行监督权谈几点个人看法:首先是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目前在执行局内部的意见是,执行监督权由局长和主管院长来行
4、使,或者在执行局内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各有自己的业务要办,分身乏术。缺少时间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况;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实在是难以为之,苍白无力的监督只能是多了一个空架子。特别是现在,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有限,执行力量已严重不足,如还要在执行局内分人专管监督,岂不有对执行工作掣肘之嫌?笔者认为,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是人民法院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相对于社会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和监督,因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也是实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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