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法与证据法的交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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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证据法的交错证据与民法密不可分。无论立法者在制订民法法时是否留意民法与证据法之间的关联,都无法避免民法规范与证据规范在司法过程中的交错适用现象。证据与民法的密不可分性既与证据法本身兼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两栖性质有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民法规范自身的特点。民法规范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他是老百姓的生活规范,另一方面他又是法官的裁判规范。这两层性质,分别决定了法官司法推理的小前提和大前提。民法上的证据规范,集中体现于对裁判的小前提的规制之中。民法作为生活规范,引导百姓实施民事行为,形成具体的、活生生的、个别性的、特定化的生活事实。在发生争议时,这些事实往往成为证明对象。除了无需证明的事实外,法官必须
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作的证明来认定这些争议的生活事实。当事人能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民法关于民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责任要件的规定。民法要发挥生活规范的功能,就不能无视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而将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或责任要件组成部分的证据规范驱逐出去。但是,对司法推理小前提的规制,除了民法外,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罗马法上的法律谚语“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大前提(即法律)由法官掌管,而小前提(生活事实)则由当事人提供。但当事人不可能随意地提供,他必须提供客观上实存的、与本案关联的事实,而且当事人必须依照民法上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或要求提供事实和证据,这是证据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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