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法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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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部分民法部分的内容很繁杂,限于篇幅本笔记仅将民法通则的高频考点作重点阐述,其他相关内容将其纲要附后,大家若时间充分,可以选择相关重点内容研读一下,实际上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试也就够用了。从各类考试的考题分析,本法的侧重点包括:民法基本原则;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人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代理制度;物权的一般规定;物权体系、内容及效力;债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特殊侵权种类;人格权种类;时效制度等。【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意思分解】1、
2、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3、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公
4、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年龄1018(16)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无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年龄10周岁以
5、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
6、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真题回顾】(2008年国考真题)113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7、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2006年国考B类真题)104、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A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06年江苏真题B类)26、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以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 )。A 9岁的小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送给好朋友 B 11岁的小学生在商场购买数码相机C 16岁的中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低价卖给他人 D 20岁的大学生借款购买数码相机(2005年江苏真题C类)27、
8、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孙周( A D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法条】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
9、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思分解】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6条)。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本法第16条第2款所列顺序即是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不限于1人(民通意见第14条)。4、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且指定是设定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民通意见第16条)。5、一旦指定,即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18条)。【重点法条】第二十条公民
10、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意思分解】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
11、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 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应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民通意见第30条);(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起诉追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同时提起的,应分别审理(民通意见第35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意思分解】1、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而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
13、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4年而非2年(民通意见第27条)。3、宣告死亡案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8条)。4、撤销死亡宣告法律后果包括:(1)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3)第三人合
14、法取得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的,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第40条)。 (4)特别注意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民通意见第37条)。(5)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民通意见第38条)。(6)恶意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真题回顾】(2006年国考真题A类、B类)11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C)。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2004年江苏真题B类)37、公民赵理在乘车出差途中,因翻车而下落不明,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限最早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B )。A1年 B 2年 C 3年
15、D 4年【重点法条】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意思分解】1、个体工商户可起字号,有权申请商标(民通意见第138条)。2、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诉中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以字号为当事人,这一点区别于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41、45条)。3、注意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9条;民通意见第42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形有:(1)家庭经营的;(2)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
16、家庭成员享用的。【重点法条】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
17、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意思分解】1、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种类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通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反向诠释。2、关于无效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详细分析,请参考合同法有关条款。这里仅建议读者熟悉一下民通意见第6872条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认
18、定之规定。如欺诈的构成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2)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另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4)另一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 【真题回顾】(2004江苏真题A类)38、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受到欺诈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C )。A是无效合同 B未成立 C是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意思
19、分解】代理制度是民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应付有关代理制度的试题,考生应具备一定的理论修养。1、代理的法律特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代理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构成,其中内部关系是核心关系,而内部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换而言之,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的准则是:(
20、1)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违反行使代理权的一般准则,即构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分为三类:(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自买自卖的行为;(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代理的分类。(1)委托、法定、指定代理。(2)单独、共同代理。(3)本代理、复代理【重点法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
21、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意思分解】关于无权代理的内容及效力,读者可参考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这里我们重点提请诸位注意以上三个条文共规定了四个连带责任。
22、这四个连带责任分别是: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第66条第3款,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第66条第4款,第三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第67条,代理事项或代理行为违法的。【重点法条】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意思分解】复代理制度为考试一大难点,应予准确掌握。1、复代理又称再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其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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