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析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及面临的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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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及面临的挑战一、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历史进程联合国自1945年诞生之日起,即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岁月里,联合国在促使妇女的事业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正是在联合国的倡导、推动及不懈的努力下,才有当代迅猛发展的国际运动。以下采集的是联合国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中所留下的里程碑般的国际公约、国际会议及创造性活动:1945年,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同年,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在上述小组委员会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促进妇女的政治、
2、经济及社会权利。1948年,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并阐明:“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中所确立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1949年,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51年,通过了同工同酬的公约。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第一次在国际文献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1955年,通过了产期保护公约。1957年,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给予妇女保留或改变国籍的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丈夫的选择。1960年,通过了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2年,通过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
3、低年龄及婚姻登记公约。196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递交消除歧视宣言草案,联大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呼吁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实现男女平等。1967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要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男女平等的原则”。1972年,宣布将1975年定为“国际妇女年”、以便加紧采取行动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妇女能充分参与全面的发展,并在促进世界和平方面做出贡献。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通过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同年,联大宣布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1976年,创建了“联合国
4、妇女十年自愿基金”,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自治机构。同年,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哥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把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哥本哈根举行,审查了“联合国妇女十年”上半年取得的进步,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198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正式生效。次年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世界会议”在内罗毕召开,并通过了到
5、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它以平等、发展与和平为总目标,为全世界妇女在2000年之前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提出了以行动为主,具有目标和措施的方案。1991年,首次发表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的世界调查报告。19901995年,经社理事会1988年通过的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正式实施。1991年首次出版了关于全球妇女状况的综合数据世界妇女状况:趋势和统计数据。1991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妇女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召开,
6、通过了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承认妇女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在开罗召开,会议确定增强妇女权力,改善生育健康与权利是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关键。同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为解决防止对妇女暴力任命一个特别报告员,该报告员将收集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有关机构关于对妇女暴力及其根源的信息,并就消除这些暴力提出建议。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主要审查讨论了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确定了提高妇女地位的12个重大相关领域。1995、1996-2000年,制定第二个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计划将阐述继续提高
7、妇女地位的各种方法。二、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妇女权利的特殊贡献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在保护妇女组织自由、雇佣自由、社会政策、工作条件、社会保障、行业关系及劳动管理等方面为其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为各成员国所广泛遵守。(一)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在二十世纪早期的几十年时间里,人们认为,从身体考虑和社会考虑来说,女性比男性更为脆弱,因此不允许她们参与某些工作。这其中的一个基本目的是要保障工作女性的健康,特别是孕产妇女的健康。因此,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纳入了有关产假和孕产妇福利的一些最基本的标准。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早期开始,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重点转移到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工作机遇平等和待遇
8、平等方面,而近年来的平等观念已经有了男女之间分担家庭责任的含义。1.产假和孕产妇福利的标准(1)产假标准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规定:在工业企业中工作或从事非工业职业和农业职业包括在家作工作职工的妇女应该享有最少十二周的假期,其中至少六周应该发生在分娩之后。若实际分娩时间晚于预期时间,则该假期应按实际分娩时间适当延长;若怀孕或分娩导致孕产妇生病,也应按同样办法处理。第95号规定若有医院证明,该假期应该还可继续延长。同时还规定:在职工因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而解雇该职工,即构成非法行为。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延长了女职工产假结束复职后的解雇保护期。与此同时,第95号建议书规定:若出于所涉
9、及女职工健康原因而必要及可能的情况下,产假应该延长至十四周。(2)孕产妇现金、医疗福利和哺乳期标准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孕产妇保护是实现机遇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要求。1919年通过的最早的国际劳工标准“孕产妇保护公约(第3号)”中论及了女职工孕产前后的工作问题。该公约规定的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享受产假的权利;享受医疗福利的权利;产假离职期间享受替代收入的权利。孕产妇现金福利及医疗福利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规定:若女职工因产假而暂停工作,现金福利应该通过义务性社会保险或公共基金方式实现。如现金福利通过以受益人工资为基础的义务性社会保险方式实践,在计算福利时至少应该采用当事人
10、工资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为基数,雇主对于此类福利费用不应该采用因人而异的态度。与此同时,其有权利按照合适水平标准享受足够现金福利,以保证自身及其婴儿能够维持健康生活。同时还有权享受包括产前、分娩期和产后护理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医务护理服务等医疗福利。哺乳期的特别规定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及附属的“建议书(第95号)”的有关规定,哺乳期女职工每天至少应该有两次、每次半小时的停工休息时间以照料其婴儿。为此目的,女职工可随时要求停工休息,且此类停工时间应计为正常上班时间,工资照付。如由于医疗的原因,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哺乳期间女职工每天的总育婴停工时间可调整延长至一个半小时。工厂应建
11、有符合一定标准的育婴设备和日间托儿场所。孕产妇实现上述权利的具体规定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不但规定了孕产妇应该享有的产假权、医疗福利权和现金福利权,而且还将这些权利规定得十分具体:即最低12周的产假中应该包括至少6周的强制性产前假;若职工因怀孕或分娩患病且出示医院证明,则在分娩前或分娩后可以另外增加假期;医疗福利应该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各时期,合格接生人员或医生的服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住院;应该尊重职工自由选择医生及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间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利;从社会保险中所得的现金福利不应该低于职工产假前收入的三分之二;个人所得税应该在所有受雇职工总数(不论男女)的基础上
12、计算。2.就业平等的标准(1)就业机遇平等在雇佣之前和过程之中,必须保证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业机构应该通过以下方法来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即不分男女,鼓励所有合格人员申请就业,并审核招收男女职工的记录;拒绝就业申请人所有带有性别歧视性的要求,并对申请人进行有关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国家法律和政策教育;告知所有就业申请人,他们有平等就业机会权利。(2)同工同酬1951年的同工同酬公约规定,通过采用下列措施可推动同工同酬原则的贯彻和施行:工作种类划分和工资结构确定应该以客观标准为基础,而不应该与从事该工作的职工的性别相关;工资标准、集体协议、工资和福利体系、工资计划、福利计划以及
13、医疗计划中不应该含有涉及职工性别的因素;对于在某一工作种类或工资级别上对职工有按性别分类性质的工资体系或结构,应该重新审视并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保证从事同类工作创造相同工作价值的其他职工不会被列为不同工种,也不会因此被划入不同的工资报酬级别。为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在工作场地还应该采取其它一些手段和措施。以下几点尤其需要得到保障:当发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时应该采用相应的补偿措施;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让工作人员特别是监督管理人员了解到职工工资支付应该基于其所做工作的价值而不应该同从事该工作的人相关的原则;若某一工作场地存在不平等的工作分类或工资结构,管理层和受到影响的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应该共同就同工同
14、酬问题进行专门谈判。兼职职工和计时工应该在与全职职工平等的基础上在各种工资报酬支付条件上得到与他们工作时间成比例的补偿。3.家庭责任的标准“工作”世界和“家庭”世界长期以来一直被广泛视为两个不同的领域,其中男性和女性的职责和角色互不相同。男性的带薪工作职责一直被视为他们生活的中心,而且企业中已经成形成了一种崇尚长工作时间的文化。而女性的带薪工作职责则一直被认为是次要于她们在家庭中的无薪工作职责的,并且她们的带薪工作职责被认为应该受到家庭职责的限制。近年来,认为需要改变职工组织中男性成员所承担的传统角色保证女性能够享有平等工作机遇的观点已经形成。这在1981年“有家庭责任的职工公约(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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