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探析量刑程序改革的现状与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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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量刑程序改革的现状与困境自邗江法院探索量刑规范化实行阳光量刑以来至今,邗江法院根据所适用审理程序的不同,对量刑环节进行了相应的设置,创造性地提出了量刑程序独立设置的“三元模式”,即简易程序量刑突出模式、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量刑相对独立模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完全独立模式,以现量刑的“阳光操作”,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量刑程序改革的基本做法(一)庭前程序的改革推行量刑改革后,在庭前准备阶段,该院采取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告知被告人起诉书已认定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提示的方法。通过征询被告人对指控的意见,了解有无遗漏量刑情节,并征求被告人适用量刑答辩程序的
2、意见。告知进行量刑答辩的有关注意事项,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量刑辩护权。(二)庭审模式的改革1、简易程序突出模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时,由于被告人对定罪部份没有异议,突出量刑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即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进行充分简化,公诉人对犯罪事实进行概括举证,突出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辩方仅就量刑事实进行举证,尔后直接进行量刑辩论,对定罪部分一般不引导进行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内容可以为定罪、量刑、刑罚适用三个方面,但一般可以仅就量刑和刑罚适用发表意见。最后在综合考量控辩双方关于个案量刑的控辩意见,并将个罪与类罪的量刑进行总体上进行的衡量,进而得出对个案的具体处理结论。2、被告
3、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量刑相对独立模式该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将量刑公开化和将量刑作为独立的审理程序,这一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的模式,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先辩论定罪问题,尔后辩论量刑问题。以被告人李辉滥用职权、受贿,被告人傅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为例,该院以相对独立的环节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量刑事实、情节的法庭调查、辩论与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辩论分立开来,先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小结,然后专门针对量刑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庭审中将量刑事实的调查纳入法庭调查阶段,将量刑辩论纳入法庭辩论阶段,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处于相对独立状态。这一模式没有突破
4、刑诉法的规定,所以为最高院所倡导。该院大多数案件也属于这一类型。3、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完全独立模式鉴于“隔离的”量刑程序将有效缓解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辩护人辩护难的困境,该院选择了量刑完全独立模式,即先审理定罪问题,进行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征求被告人对定罪陈述后,合议庭休庭对定罪问题进行研究,认定被告人有罪后进行法庭小结,并确认被告人有罪后,再进行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后进行宣判。因为这一模式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尚处于试点阶段,未被最高院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可,仍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但客观上看,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相对不多,在基层法院可能面临的压力相
5、对不大,因此,这些问题不会影响到整体的审判工作。(三)量刑指南的编撰量刑改革,离不开量刑指南。江苏省高院此前制定了量刑指导规则,结合审判实践,该院参照省高院的规定,对量刑的一般原则和个别刑罚原则进行了规范,从简便、直接出发,对量刑的方法进行了量刑指南的编撰。虽然这与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采用的百分比方法不尽相同,由于基层法院所考虑的都是1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适用问题,但基本点相同,得出的结论也没有大的出入。只是该院的做法更加直接、明了。此外,该院还对单处罚金、缓刑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等个别处罚原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四)裁判文书的改革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对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
6、分进行的改革,一是述明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二是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在文书中有所反映;三是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有具体叙述。例如该院在该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徐留洪、眭晶涉嫌贪污一案中,在全国范围领先将影响量刑的各类要素纳入庭审小结和判决书之中,从而使量刑的过程能够一目了然,体现裁判的全过程、和文书的独创性。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取得的主要成效和意义在开庭审理案件中开展“量刑辩论”,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定范围内各陈己见,法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决。通过量刑规范化,可以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有效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从而达到切实
7、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是近二十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庭审程序都有很大变化,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不仅需要对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的犯罪进行举证和辩论,也要对被告人的量刑围绕量刑情节举证并与辩护人进行辩论。同时,量刑程序给辩护人的辩护方式也带来极大的变化,以往辩护人只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在量刑程序中辩护人会对被告人量刑问题进行辩护。邗江法院从徐留洪案到卢凤杨、李小刚案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过程,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为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开拓了庭审辩论的新领域,增强了法律辩护的效果,量刑程序改革改变了公诉人的行为方式,突出了
8、公诉人站在公正立场上客观表述的责任,以及充分说理、论证的责任,法院对个罪刑罚量的衡量以及对控辩双方意见的采纳情况也在法律文书中进行述明,使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文书中均能对自己所判处的刑罚量的依据做到心中有数,在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的同时也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的态度发生明显的转变,在该院审结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上诉率明显降低。量刑的公开、透明,杜绝了量刑过程的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资源的效能更好的发挥。1、“量刑辩论”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灵活运用“量刑辩论”可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公开、平等的机制,使控辩双方明晰模糊的认识,法庭可以对那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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