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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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颁布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动产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不动产权登记逐渐成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行政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复杂,适用法律法规多,政策性强,尤其是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继出台,对房地产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7年我市颁布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全面统一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登记,并随后相应出台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地产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技术流程。然而,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却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成为了我市房地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全市十区两县级市发证类型不统一
2、、审核标准不同、操作流程各异,既不能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新要求,也对推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以及今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健全我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制度,我局自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立即启动了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的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经多次征求意见,历时近四年、数易其稿的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下称“登记规范”)正式发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登记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已率先建立起城乡统一、房地一体、体系完整、类型完善、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广
3、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登记规范共有六章九十三条,规定了房地合一的登记模式、登记簿的表现形式、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的时限、登记发证的填写规范、申请登记的具体情形、申请主体及其代理人的具体要求、申请登记材料的具体要求,并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了各类登记应当提交的具体资料,便于广大群众解读政策及申请登记。相对于现行办理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政策依据,即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登记规范涵盖了集体土地、房屋各种权利类型的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的登记以及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登记;围绕以上各项权利的
4、取得、变更、灭失等一系列变动情形分别规定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并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新增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有关规定。丰富了登记类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权的登记体系。为了保障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开展,登记规范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应当申请登记,并专门规定了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资料。登记规范的出台,改变了我市过去单纯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缺少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操作规范的制度现状,为集
5、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了权属登记的操作依据。换言之,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的,流转后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可以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从权属登记角度有力保证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具有公信力、公定力的不动产权,将对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加快推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登记程序5第一节 申请5第二节 受理9第三节 审核10第四节 登记12第五节 发证17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18第一节 初始登记18第二节 转移登记2
6、2第三节 变更登记25第四节 注销登记28第四章 他项权登记29第五章 其他登记33第六章 附则3636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法条索引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1第二条 (适用范围)1第三条 (登记机构)1第四条 (登记机构职权)1第五条 (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1第六条 (登记簿的表现形式)2第七条 (登记簿的具体内容)2第八条 (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3第九条 (他项权的设立登记)3第十条 (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转移登记)3第十一条 (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变更登记)4第十二条 (依申请的注销登记)4第十三条 (依职权的注销登记)5第十四条 (注销登
7、记后的证书收回)5第十五条 (其他类型的登记)5第二章 登记程序5第一节 申请5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5第十七条 (双方申请)6第十八条 (单方申请)6第十九条 (共有人共同申请)6第二十条 (原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申请)7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理)7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理)7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为多人的登记申请)7第二十四条 (代理境外委托)7第二十五条 (登记材料一般规定)8第二十六条 (登记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8第二十七条 (登记材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8第二十八条 (登记材料公证书)8第二十九条 (登记材料地籍调查表)9第二节 受理9第三十条 (受理的标准)9第三十一条 (
8、预受理)9第三十二条 (补正资料的情况)9第三十三条 (受理日)10第三十四条 (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10第三节 审核10第三十五条 (审核的一般规定)10第三十六条 (实地查看的情形)10第三十七条 (实地测绘出具房地产平面附图的基本原则)10第三十八条 (权属面积的审核)10第三十九条 (公告程序)11第四十条 (不予登记)11第四十一条 (审核阶段的补正资料)12第四十二条 (退还资料)12第四节 登记12第四十三条 (各类登记办理时限的一般规定)12第四十四条 (记载于登记簿)13第四十五条 (填写规范)13第四十六条 (权属人名称填写)13第四十七条 (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填写)13第四
9、十八条 (权属人国籍填写)13第四十九条 (土地用途的填写)13第五十条 (房屋用途种类包括的类型)13第五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填写)14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填写)14第五十三条 (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性质的填写)14第五十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填写)14第五十五条 (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填写)14第五十六条 (面积的填写)14第五十七条 (地号的填写)15第五十八条 (房屋份额的填写)15第五十九条 (建筑结构的填写)15第六十条 (房屋层数的填写)15第六十一条 (座落的填写)15第六十二条 (纳税情况的填写)16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利范围的填写)16第六十四条
10、 (抵押权利价值的填写)16第六十五条 (注记的填写)16第五节 发证17第六十六条 (发证)17第六十七条 (盖章)17第六十八条 (领证)17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18第一节 初始登记18第六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18第七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8第七十一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的初始登记)19第二节 转移登记22第七十二条 (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22第七十三条 (依法流转房地产权的转移登记)23第七十四条 (继承、赠与、析产等其他转移登记)24第三节 变更登记25第七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
11、细化变更登记)25第七十六条 (名义变更登记)26第七十七条 (面积变更登记)26第七十八条 (其他变更登记)28第四节 注销登记28第七十九条 (依申请的注销登记)28第八十条 (依职权的注销登记)29第四章 他项权登记29第八十一条 (抵押权设立登记)29第八十二条 (地役权设立登记)30第八十三条 (他项权转移登记)30第八十四条 (他项权变更登记)31第八十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32第八十六条 (他项权注销登记)32第五章 其他登记33第八十七条 (依申请更正登记)33第八十八条 (依职权更正登记)33第八十九条 (异议登记)34第九十条 (换证登记)35第九十一条 (补证登记
12、)35第六章 附则36第九十二条 (撤销登记的情形)36第九十三条 (生效时间)36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指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但集体农用地
13、使用权除外)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第三条 (登记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从化市、增城市、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工作。第四条 (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记录。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地查看,或向相关部门调查、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第五条 (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集体土地使
14、用证;(三)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五)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持集体土地使用证设立抵押权和地役权的,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持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设立抵押权和地役权的,在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第六条 (登记簿的表现形式)全市应当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或纸介质存档。第七条 (登记簿的具体内容)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利设立
15、情况以及权利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地类;4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5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的时间;6土地权属证书的名称、编号;7土地登记字号;8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2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权利设立情况以及权利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地类和用途;4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5土地他项权利情况,包括他项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他项权设立时间及内容
16、等;6土地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7土地权利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8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的时间9土地权利证书的名称、编号;10土地登记字号;11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2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的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四至,以及房屋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3房地产的面积;4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5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6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
17、他项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他项权设立时间及内容等;7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8房地产权利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9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10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名称、编号;11房地产登记字号;12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第八条 (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准备依法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
18、组织成员或其他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房屋的,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的初始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他项权的设立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立地役权的,可以申请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第十条 (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转移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因出让、作价入股(出资)或者转让等依法发生流转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二)宅基地上的村民住宅因买卖、
19、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依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夫妻财产约定以及其他共有房地产析产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四)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五)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申请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变更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从上级集体经济组织细化至下级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地类细化至单一地类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细化所有权的,应当办理集体土地所
20、有权细化变更登记;(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他项权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名义变更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的面积增加或减少,应当申请办理面积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剩余未征收地块应当申请办理所有权面积变更登记;(五)集体土地、房屋的坐落、用途或房屋结构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六)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等导致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七)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设立内容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依申请
21、的注销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消灭、房屋灭失的;(二)集体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三)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导致抵押权终止的;(四)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终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依职权的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导致原土地、房屋权利消灭,当事人自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注销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办理的;(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范第九十二条作出撤销原集体土地及房地
22、产登记的决定,并经送达生效的。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后的证书收回)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原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定无法收回的,应当在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第十五条 (其他类型的登记)下列情形可以办理相应的登记:(一)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人认为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二)集体土地及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持经公证的房地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可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三)集体土地及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且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23、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四)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应当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五)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破损的,办理换证登记;(六)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办理补证登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申请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及本规范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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