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广西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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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201089号)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
3、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第六条 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
4、(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需支付给司法鉴定人异地鉴定差旅费的,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二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
6、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下列重大疑难鉴定收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50%:(一)再审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二)鉴定现场复杂,死伤人数在3人以上的;(三)会计期间在3年以上的;(四)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重新进行鉴定的。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
7、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如委托人需要增加份数的,根据成本情况每份另加收不超过40元的工本费用。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九条委托人因司
8、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应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后退还委托人。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持本文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同时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
9、诉。第二十三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鉴定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 备 注(一)法医病理鉴定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烈性传染病尸体加收50%3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死亡后24小
10、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开棺验尸具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脏体硅藻检查例700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
11、他器官每例500元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尸体X光检验张8015尸体CR检验张150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二)法医临床鉴定18损伤程度鉴定例300/8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二)法医临床鉴定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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