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设立职务股的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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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设立职务股的看法某“城中村”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少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将集体资产经评估量化转为股权时,把部分股权设为职务股分配给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做法有不同意见,认为可以让他们多得一些收入,但不应当设立职务股归于个人,形成“一朝为官,终生受益”的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是否设立职务股及如何设立职务股,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并积极地进行研究、指导和制定正确的政策,以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现将笔者的粗浅看法归纳如下:(下文所称职务股是指将集体资产转为股权时划出的部分股权,不包括按照不同岗位分别
2、要求个人认购的股权)一、在改制时设立职务股确有必要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成员最清楚企业的潜力和市场,掌握着企业的命运。应当鼓励和创造条件由他们在股份公司中多持股、持大股、甚至控股,使之具有及时决策的条件和能力,以有利于把握企业的现实生存和战略发展的方向,这已是不争的共识。但是,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层成员个人的财产能力毕竟有限。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如果不设立职务股,仅靠掏个人腰包认购股权,很难使他们达到多持股、持大股、以至控股的目标。如果因此使这些有经验、有能力、有抱负的企业精英不能掌控企业的命运,则是很可惜很遗憾的事情。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方便、最简捷的办法就是在改制中将集体资产转为股权时,划出
3、相当一部分设为职务股分配给经营管理层成员。在表面看来,他们享受职务股是占取了集体利益,但是让他们具有掌控企业命运的能力,保障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实质上是保护了集体利益。同时,为经营管理层成员设立职务股也有利于激发他们经营管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还是对企业的发展有利。二、设立职务股应当有恰当的比例在改制时从总资产中划出多大比例设为职务股,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比例不可过高。比例过高,则有乘机攫取集体利益之嫌,且不易被原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所接受。三、享受职务股应当有个人配股经营管理层成员从集体资产中得到的职务股,毕竟是从集体经济的“大堆里扒来”的利益,得之可喜,失之不一定可惜。为强化其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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