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宪法理念的重新定位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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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理念的重新定位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申诉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1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仍然停留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层面上,从而使得申请再审与原来的申诉没有实质的区别,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现象依然存在。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重新定位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和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和运作申请再审程序。一、 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并且规
2、定了申请再审程序,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呢?从目前的立法看,这一宪法依据是宪法上的申诉权,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是宪法上的申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现行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定位在公民(广义上说是指当事人)的申诉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之上,即申请再审程序是要实现和保护公民的申诉权。民诉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可能也无必要对申诉权及其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将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具体化为诉讼权利,使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通过诉讼权利的行使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体现,申请再审权是实现申诉权的手段。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
3、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由此可知,申诉实际上是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行使监督的权力,以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的错误,申诉权属于监督权的范畴。对于生效的判决,如果其诉讼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判决本身存在错误,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进行申诉。当事人申诉是有关机关发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错误的重要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人民法院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绝大多数来自当事人的申诉。申诉权成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存在根基,审判监督权服从和服务于当事人的申诉权。如果以宪
4、法上的申诉权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或者说以宪法上的申诉权的保护和实现作为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那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程序,只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再审程序。事实也是如此,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和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规定虽然与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相比有所进步,但由于申请再审权来源于宪法上的申诉权,因此,申请再审与试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申诉”无实质区别,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作用不大。法院实际上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视为法院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一个线索,最后通过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中的
5、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原意并不是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程序,它以审判监督为基本理念,强调国家的监督权力,带有很强的职权主义色彩,甚至出现了立法上的国家主义倾向。这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具备法定事由的,采用“通知”予以驳回,这表明立法实际上并没有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真正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来对待。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没有将公民的公正审判请求权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没有将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保护作为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公正审判请求权是公民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因而它也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事实上,现代法治国家无不
6、将公正审判请求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对待,公正审判请求权是公民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申请再审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以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保护和实现为宪法理念,而不应当以申诉权的保护和实现为宪法理念。3只有这样,申请再审程序才能成为独立的程序,而不致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附庸,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和公正审判请求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二、 现行申请再审程序的缺陷申请再审程序应当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而存在的程序,但考察我国现行的申请再审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情况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申请再审程序立法和实践在某些方面确实还存在缺陷,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进而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其主要
7、问题表现在:1申请再审难,导致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申请再审难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后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困难。在我国,相对于上诉而言,申请再审难一些是正常的,因为当事人上诉是不需要具备上诉理由的,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都会启动上诉程序;而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问题是,在当事人的申请具备法定事由时,应该再审的案件还是得不到再审,从而导致申请再审难。由于我国在程序设计上没有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再审之诉看待,因此,即使是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再审也不当然引发再审程序的发生,正如上文所言,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是被法院看作发现案件错误的一个线索。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果案件需要再审的话,往
8、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近年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且居高不下,4真正能够引发再审程序发生的案件非常有限,再审率比较低,而其中真正得到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又是微乎其微。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的现象比较严重。5法院的再审率低表明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得到再审,也表明法院对判决安定价值的尊重。但是,案件没有得到再审并不表明法院裁判都是正确的,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还比较难。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还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2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不科学,导致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进而导致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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