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新交通法规下交通事故认定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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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交通法规下交通事故认定的理解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一种依法履行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众所周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施管理职能,取得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在内容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它能够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
2、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首先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则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基础,对赔偿问题作出调解。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实践中法官基本上也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大小,对赔偿问题作出调解或判决,因为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当事人事后很难通过收集证据来推翻认定结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下,必定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该认定书不妥,不予采信,但要重新收集或者改变具有法定职权的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是难度很大,二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同样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通过对所有证据质证后,作出有罪或无
3、罪的判决。以上不论哪一种程序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3、在程序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因此,无论从主体资格上,程序上,还是内容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事故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应负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以及刑事责任轻重的丈量尺度。实践中也以损害程度以及所应负的事故责任来衡量是否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从而启动刑
4、事诉讼活动。因此,准确的交通事故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1、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既有共性也有不同日常办案中,往往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作是特殊的“鉴定结论”,办案人员迷信其证明效力,直接提交法庭质证,合议庭也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实际上,它们之间有共性,也有区别,不能将交事故认定书简单等同于鉴定结论。从形式上看,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在实施期间,规定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在这一点上,与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相同的。但今年五月一日以后实施的新的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没作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却
5、只能通过运用证据质证或其他途径解决。从其内容上看,鉴定结论,是受公安或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是对事实的客观结论,不涉及到法律的适用以及个人主观评价。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所做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双方当事人责任等,本质是交通行政法规的运用和实施,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及前提条件。从作出的主体上看,鉴定结论的主体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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