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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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只需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的声明,让公民得到了充分的婚姻自由自主权,尊重了公民的隐私。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不法之徒利用婚姻登记过于简单进行重婚和骗婚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而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其真伪。如吴根青诈骗案中,吴根青利用假身份证在福建、浙江等地进行结婚登记七次,骗取聘金,居然无一登记机关审查到其用了假身份证。二是利用登记机关无法查明其婚姻状况,多次与他人登记结婚。如左小琴诈骗案中,其与他人多次登记结婚,重婚。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婚姻家庭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建设和谐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出
2、现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管理业务分散。确认婚姻状况的婚姻登记由民政机关负责,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婚登记与户籍管理未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多数公民登记结婚后不知或不愿再到公安机关申报婚姻状况的变更,而民政局一般只在户口簿上加盖结或离婚章,即使发送婚姻登记资料到户籍管理备案的,其发送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只在本县内发送,未能达到全国联网。导致当事人婚姻状况不明。二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种种瑕疵,婚姻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婚姻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对异地的另一方的婚育情况不了解,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甚至有无此人都难以审查,导致非本人登记和假证件登记
3、时有发生。三是法律法规不严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中均认可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使得婚姻登记部门对其婚姻状况的审查形同虚设。四是有的民政部门办公条件还停留在纸质材料阶段,未能实现信息化管理。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应解决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的协调工作,实现民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婚姻登记与户籍部门共建网络信息化管理档案,婚育情况及时在信息化档案中记载,加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以网上记载的婚姻状况为标准。二是加强身份证的动态管理,身份证实行信息化管理,身份证卡面包含有姓名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还包含从业状况、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机读信息,使身份证具有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功能。三是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当事人的声明不能作为婚姻状况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必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婚姻状况证明。这样将减少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多头采集、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政府的信息资源的浪费,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人性化服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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